社會立法五

講歷史議題難免有政黨評價(不同學者的觀點都附上去!)
理論上,除了國軍轉任考外沒有啥可考的了。
用選擇題Page 40表(沒有意識型態)可以再看一些
VOL 1
歷史議題各政黨會對前一階段有所評價(有不同價值觀)
Page 38林萬億觀點
Page 48 49李欽湧(較早)
Page 44傅立業老師的表
Page 51詹火生
歷史分階段有其特色
階段
背景(來區分)(影響因素)
國內作用力
國際作用力
(國際發生了什麼事?)
政策(來區分,受背景影響)
時間(每十年來分)
Page 40林萬億認為有五階段
1945重慶 1965.3.25 1979中美斷交不可能反攻
1.四大政策綱領-2.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3.林老師指出有兩個建設方案
(有一文化決定論偉人論:指涉某人學說理論(孫文學說)影響我們社會政策制定)
名稱加了復興基地 開始大放異彩 繼續性
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4.(民83)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暨實施方案-5.(民93)修正版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貫徹復興基地民生主義經濟建設方案 二建設方案(也是一種計畫)
1979 復興基地重要建設方案
1.四大政策綱領(階段內制度內涵)如下:
民族保育(婦幼保護兒少)政策綱領
勞工政策綱領
農民政策綱領
(上兩個是因為KMT剛被敗之因素)
戰後社會安全初步實施綱領
五階段後會不知道將為何?
容易搞混的是
4.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暨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屬於計畫的原則
5.修正版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林萬億的回顧
Page 38
(一)1945~1964本階段特色
以職業別、軍公教、勞工保險、及傳統的社會救助為主
(後面有意識型態的問題:不記。殘補福利(事後原則當家庭市場出現問題社會救助)可以接受)
請記住1.職業別保險及2.傳統救助(救濟),就沒有價值觀及意識形態問題。
可以確定是涵蓋的人數是少數的。
Page 40有哪些政策:
1. 台灣省勞工保險辦法(國營事業勞工為主因為沒有什麼中小企業都是農業)
2. 軍人保險計畫綱要
3. 陸海空軍人保險條例
4. 勞工保險條例
5. 公務人員保險法
6. 台灣省社會救助調查辦法
職業別保險
(二)1965~1978
Page 38
製造業出口導向(以農支工)
加工出口區
電子紡織業
1965年實施
政府以土地增值稅(漲價歸公)來作為社會福利基金「大力推動社區發展」希望小康與安康(像是社會救助(1.社區發展與2.社會積極救助))
Page 40表格內的法規(選擇題 特考!)
1. 設立社會福利基金(土地增值稅)
2. 省市加強社會福利措施第一期計劃
第二期第三期
3. 台灣省社區發展八年計畫
十年計畫
台北市社區發展四年計畫
4.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不是法律)
5. 小康計畫、安康計畫
6. 兒福法(因為,那時候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通過我國當時還是常任理事國)
7. 國民住宅條例
(三)1979~1989
中美斷交
解嚴(中壢事件美麗島)
國防經費轉而社會福利
1981開始比較像社福的東西了
復興基地重要建設方案
貫徹復興基地民生主義經濟建設方案
福利三法:老福、殘福、社會救助法:三種不同案主別。私教保險、眷屬保險、職訓法、「勞基法、少年法」。請注意:老福、殘福、救助法,加上少年法(加上前階段的兒童福利法),已經完成福利服務的東西了。保險當中有擴大化:私教、農民健保、規劃國民年金、公務員眷屬(保險擴大化)。職訓法、勞基法(開始重視就業;福利服務法規、職業別保險的完善擴大化、就業安全的法規化)。
Page 41通過的法規(表示開始內部建設)
1. 當前社會工作改革措施(1979)
2. 加強農村醫療保健四年計畫
7. 開始有私營化的思維:結合民間力量推展社會福利實施計劃(開始個案委託)
8. 9.!!!結合為職訓及勞基法
12. 規劃全民健保(1986)

(四)1990年開始有政黨政治
福利政策的外造化(街頭運動來創造、影響福利政策)也是內造化的開始(民進黨進入議會後的福利政策攻防,議會溫和路線,成為選舉議題:年金(津貼)及健保)
民間團體先開社福會議,再壓迫政府開會議通過: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當時主導是詹火生,帶街頭的是林萬億現在剛好反過來(內造、外造都同一個系所)。
這整套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中:自助、家庭為中心、強調社工專業化(引入社工專業能力)、保險取向、公私夥伴關係(講的是民營化),將把該綱領附上來看這些原則
這十年成為黃金十年。
Page 41對應的法規
1. 1990殘福法(1980通過)第一次修正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
3. !!!就福法
5. 民間先有社福會議給6.隔年因5壓力而召開第一次全國社會福利會議
7. !!!第一個全民保險的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法(1994)
9. 性交易防治條例(因為當時原住民雛妓問題很嚴重)!!!
10.!!!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一個年金)
12. 福利社區化:推動社會福利社區化實施要點
13. 第一個保護法規:彭婉如命案:性侵害防治法
14. 專業化法規的時間點:社會工作師法
15.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16. 老人福利法修正
17. !!!社會救助法(1997福利三法都修正了)修正
18. !!!民營化
19. !!!家暴法
20: 制度化來開全國社會福利會議
21. 行政院成立社會福利推動小組
23. 開始規劃長期照護
25. 先失業給付辦法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成為失業保險)
26.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後來婦女拿掉因為隔代也算入
28.!!! 志願服務法

(五)、2001~2006第五階段
Page 39
社福白皮書
婦女政策綱領
(上兩者先)
社會福利綱領修正
家庭政策
健康社區六星計畫
(有政策有計畫)
整體住宅政策
人口政策綱領
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

請看傅立葉東西(page 44)(專長在保險法規部分)
台灣地區社會立法發展歷程(政策切割差不多)
分為
(一) 創始:四大政策綱領
(二) 漸進: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
(三) 成長期:林萬億多了兩個建設基進方案。傅立葉仍用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時間點的切割點與林萬億也差不多)
(四) 擴張期: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修正
(五) 轉換: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正好對應李登輝、陳水扁)。
90年迄今(請補入林萬億的表中)
**就業保險法
*志願服務法
*敬老津貼
*原住民敬老津貼
*老農津貼修正
*兒少法合併(92年制定)
*救助法第一次明顯的有制度化的大修(94年)本次是第二次大修
*性騷擾(94)年
*兩性工作平等法(現稱:性別工作平等法)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SARS期間92年)搶救失業方案
更舊的資料:李欽湧 page 48也分四階段自行參考。
瑣碎的東西頂多選擇題。

Page 51詹火生
社會投資:教育及職訓-投資人力資本:教育不是社會福利的核心,相對的是就業安全、職訓,是投資也是一些社會消費。轉折是開始注意貧窮及社區發展。

詹火生其實是比較左派,用的字眼、及分類是屬於: 新馬克思主義。比較保險式的東西。

社會消費性政策的部份:消費就是講保險類的東西。

法規就用時間序列
政策就用階段性。

附加:
職業別保險
傳統救助
社區發展
小康安康計畫(脫貧意涵的救助)

福利服務的幾個定位
以上請注意!

請看何為四大政策綱領(最早者):
Page 49(選擇題)
(一) 民族保育政策綱領
提倡適當生育:因為戰後嬰兒潮人多!用病理學觀點要求遺傳缺陷者抑制生育。(其實就是人口政策)

(二) 勞工政策綱領
國際組織壓力國內法化

(三) 農民政策綱領
開始有農民組織農會農村改革農民。

(四) ***戰後社會安全初步實施綱領
輔導就業跟保險、加強救濟(保險及傳統救助)
記住四大綱領名稱當作選擇題用
真正的第一個社會福利政策是: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已經沒有實施很久了)
一加強社會福利措施 ,增進人民生活實施方針
(一)
1. ***經濟與社會的均衡發展
2.
Page 50
**(二)內容
細部項目在括號內(有七點)
保險
就業
救助
住宅
福利
社教(以前有四個社教館)
社區發展
(三)特點
1. 政策目標:各國社會政策基本目標一致時代性的意涵
2. *政策的重點:採社區發展(正好對應小康安康部分),社區發展背後是社工方法,第一線的社工工作
3. 經費:土地增值稅
4. 政策所需專業人力:社工專業化的開始
5. 訪視:住宅及國宅法、社會救助法。

Page 50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與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比較(1994年的考題)
等下會看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
注重社會均衡發展;有七個內涵;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還注意到
均衡發展外 還有自助互助保險民營化的部份;有五個實施內涵;
相同相異就不管了

對象: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兒少婦老殘、社區工作
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只有四個部份

Page 53舊版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83年版)
前言:
依憲法促進經社均衡發展(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已經有了),衡量財力,就業安全,就業安全是自助,社會保險是互助、福利服務提昇品質、住宅是安定生活、醫療是增進全民健康(噁心的話,會繼續抄)。
Page 56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93年版)
倒數第二行
Page 53(83年版)
!打勾!!基本原則(怕83與93比較)
(一) 著重社會與經濟之均衡發展(延續民生主義現階段福利政策),著重政府財力,注重權利義務對等(保險為主軸)(是新自由主義的價值觀(後續會提到)助人自助)
(二) 建全行政體系、法規、規劃執行評估(強調福利方案的規劃)
(三) 以家庭為重心(強調家庭合諧性-保守)所以KMT執政時期是以新保守主義-
偏新右派,因為我們太依賴家庭(依賴到不可救藥);脫離現實。
(四) 結合各種不同部門,運用社工專業(強調專業化)。
(五) 強調勞資合諧合作、因為詹火生專長是勞工
(六) 保險的特質為主軸
(七) 83年的福利服務的照顧,把救助放在福利服務之中(請注意:民生主義現階段
福利政策就有救助,83年放到福利服務中,從93年再分出救助部分,國宅
改成社會住宅,價值觀不同)。
往前翻,請看page 39
第四階段(林萬億,只是價值觀的問題)
第二段前兩行
強調(經社均衡發展)、自助(強調權力義務對等)、以家庭為中心、專業化、保險取向,其實與page 53的內容差不多(與林萬億的講法差不多!)。

實施要領(並不是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太細了,不附)五大項目
就業安全(詹火生專長就業安全)
強調人力資源的開發(職訓)
技能檢定
就業安全管理(就業服務法規的東西)
禁止歧視
四五六可稍看

保險page 54
保險,應跨大到全民
八、應分健康、老年、遺屬、失業、職災等四類與page 57的第二小點很像
十、十一、看一下: 要建立: 國民年金、全民健保
福利服務
採收費原則(市場化為主:自助為主、自助互助)
十四、兒童
十五、少年
十六、婦女
十七、老人
十八、身心障礙者
十九、救助(所以把救助放在福利服務之中)
開始強調工作福利及社會投資、教育投資到下一代。
廿、貧窮線的規劃認定及調整。
十九、二十是講社會救助
社區發展(所以也把社區發展放在福利服務之中)
新的部份:就把住宅用社區營造來涵蓋
國宅
住宅的供需
銀行的貸款
減低: 低收入貸款(廿七、只有低利貸款!!!)
(那時候,已經有社會住宅的概念,但不明顯)
醫療保險:健保剛開始(實施前後;還有防疫、疾管相關內容在內)

Page 56將是我們的重點!!!

83—-93年的背景及原則?

83年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1.背景
解嚴了、(議會)立法院開始正常運作了、社會福利運動透過媒體及政黨發生
了。
(政黨政治)兩黨政治-政策論述之中:
“社會民主模式”的社會福利發展。
也就是非營利組織NPO會透過政黨(民進黨及國民黨)使政府改革。
以社會福利當作選舉的議題。
2.原則
強調均衡發展,自助(透過市場)互助、家庭中心、強調專業化、體制改革、
開始有公私夥伴。
3.內容

93年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1.背景(page 56 第二段)
Globalization 全球化(失業、貧窮、+政府財政壓力)、人口問題(少子、高齡、
移民)
page 56 第二段:
民國八十年代,我國社會福利發展在民主化、民間社會倡導(指民間社會福
利團體:如兒福聯盟、殘福聯盟、老人福利聯盟等非營利組織,農民也會走
上街頭)、新知識引進及國民社會權利意識覺醒(解嚴後可以集會結社政黨
媒體不控制、社會運動申請即可上街頭抗議,學者及NPO帶領人民上街頭
的時間點經過)等因素下迎頭趕上,政黨政治之後,立法院成為政策的角力
(黃金十年)。
第五行後半:面對人口老化、家庭功能萎縮、政府財政困窘、社會價值改變、
復加:全球化、後工業生產結構的丕變、勞動彈性化、經濟低度成長、貧富
差距擴大、跨國人口流動、失業率攀高,這是社會問題及社會趨勢。
分成四部份(當時內政部所分出的):因社會變遷所造成的社會趨勢如下
人口(結構):1.高齡、2.少子、3.移民(所以有人口政策白皮書及「人口政
策綱領」)
產業:全球化造成的:*1.勞動彈性化,產業結構變成資訊業及服務業擴
大,製造業及農業萎縮-風險增加,帶動失業及貧窮的風險增加,
*2.M型化(工資問題)。
家庭:1.結構小型化(核心家庭化),2.型態多元化(單親、繼親、外配、原
民、大家庭),3.家庭問題複雜化。(另有家庭政策、及婦女政策綱
領(女性主義))
價值(比較正向去看):人民知道如何去爭取自己權益:
1.弱勢正義
2.性別正義
3.消費者權益
所以VOL 2為Page 56中的變遷問題、需求。屬於社會學及部分心理學東西。
等於社會政策的背景篇。
2.原則
Page 56 57九點標題不可能完全寫入,但可分為兩到三大區塊。
社會包容
支持家庭-家庭政策(已經不敢講: 以家庭為中心;因為,家庭沒有功能了)
積極福利
建全福利輸送(中央地方分工是垂直、分散化
公私夥伴是水平、私有化
落實在地是社區化
整理為:分散化、私有化、社區化)

3.內容

回過頭來看,次序如下:
(政策的)背景[變遷-趨勢-問題-需求]-社福理念-社會政策等後續問題(立法)—
(背景篇) (理念篇) (概論)
現在我們來看:
背景為何?-理念為何? -93年版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所以整理出的VOL 2
是利用page 56第二段,內容整理為VOL 2
全球化的東西-趨勢(VOL 1少子 -如同page 56–93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高齡 的9大原則
移民 的趨勢 (就是社福理念)
VOL 2
M型(少了彈性化)
家庭政策(同時在
社會學中也會提))
請看page 1的命題大綱:
社會政策立基之價值或原則:就是上述的九大原則(93年的)
這九大原則是納入許多其他問題而來:{唐注:另有六大要點}
例如:包容弱勢國民,就是社會包容,也就是須先講明社會排除。
又如:積極福利,投資積極福利,其實是社會投資與積極福利,是由<>而來,必須講清楚。
所以VOL 3必須把上述九大原則還原,於是成為VOL 3。
所以本科難在:
背景是:社會學的基礎
學理是:社會學、心理學、社會政策實務中各國經驗的濃縮、
甚至有一些政治意識形態的東西。
光是社會政策立基之價值原則就很麻煩(搞死人了)。
暫且從字面上一字字解釋,因為它很萃練的文字。

Page 56
一、 人民福祉優先
以人民需求為導向,–所以需要調查人民需求。兒少婦老殘的法規中提到每五年要做生活需求調查,生活狀況調查,排出生活需求的重要性及優先順序作為政府施政的下一階段依據。所以內政部有統計處。
針對經社、政治變遷下的需求提出因應,尤其首重保重弱勢國民的生存權利(保護救助優先,不只基本權)。
二、包容弱勢國民(特別是弱勢!):社會包容-反社會排除。『積極介入』預防原則。
為什麼是,社會排除(不是個人排除)?是社會的原因,
是社會歸因,造成人被
制度、
經濟、
被種種多面向的排除。為了避免、怎樣包容,會提。
(後續會仔細提)
國家要積極介入(怕有問題發生,所以使用的是: 預防原則:高風險兒虐防
治,高關懷少年、關心獨居老年人自殺(生命線的維持)、訪視及問安)
同時,消除國民因年齡、性別、種族、宗教、性傾向、身(障礙者)心(精神
病理)狀態、婚姻有無、社會經濟地位(階級、職業地位)、地理環境(城鄉
離島原鄉)等差異而可能遭受到的歧視、剝削、遺棄、虐待、傷害、不正
義以避免社會排除。
國家要想辦法減輕這些差異,以避免這種社會排除(社會包容)(幾乎必
考!!!),並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要指(原民、外勞外配、延伸到同性戀等
等議題),營造友善包容的社會環境(更廣義到無障礙與非歧視)。
社會排除/反社會排除/社會包容,需要延伸半堂到一堂去講。
二、 支持多元家庭(請注意這已經與83年: 以家庭為中心,已經發生變化的
第一點!!!)
前一階段是自助互助權利義務對等,現在變成包容弱勢國民!!!
支持多元家庭:
各種公共政策的推動要尊重-
不同性傾向(同性戀家庭)、不同種族(原住民家庭、外籍配偶家庭)、婚姻
關係之有或無(影響到家庭的規模,含: 單身、單親、頂客、繼親各種家
庭結構及類型-會有不同的家庭價值,需要支持而不是要求他們符合核心
家庭或三代同堂大家庭的類型-因為單身已經到1/4、核心家庭不到一
半,三代同堂還有一定比率、單親家庭有10%,少數;但,並不是病態!
核心家庭很重要,但需要托育服務,三代同堂還有老人安養、居家照顧、
單親需要有安親課輔及其他經濟支持,不同家庭結構有其少的、需要對
應的補充的部份)。政府除應支持家庭發揮『生教養衛』(生育、教育、
養育、保衛(保護、兒保))功能(這是現在認為家庭還有功能的部份)(有些
已經不是家庭核心、[以前講五善政策:善種、善種、贍養、善生、善教、
善保,還會講優生!!!]、非家庭的第一順位的功能例如教:教育國家化),『積
極』協助弱勢家庭維護其品質。
誰會是弱勢家庭?第一、高風險(兒虐高風險、自殺高風險、貧窮高風險(貧
窮高風險是最容易測量的,就是特殊境遇家庭,有扶助條例的短期救助
概念來幫忙),所以特境家庭背後就有避免家庭風險的短暫救助的法規)。
四、建構健全制度:(請看第一大點社會保險與津貼,多了一個津貼)
以*保險維持人民基本經濟安全(保險本來就不是要好,就是基本而已),
*救助是維持尊嚴,避免被烙印、被歧視。
*福利服務是為了生活品質。
通常定位:保險是預防性的;
救助是殘補性的;
福利服務是支持性的;
津貼是補充性的。
*就業安全(穩定)、自立自助的概念,希望能參與,
*(社會)住宅,及
*(健康)照顧和
*營造(營造與住宅分開)。
最後:營造美好新故鄉(游錫錕!!!)
Page 57第一大點多了一個津貼
Page 58各制度大點分別為:(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就業安全、住宅與營造、
健康與醫療照顧。所以根本第四個原則就是: 後面文章,制度上的融合,所
以第四點不是重點了。
!!!五、投資積極福利:(九個中最重要的是第五個!!!)
以『積極』的福利取代消極的救濟,以社會投資累積人力資本,以『社會公平
與團結』來促進經濟穩定成長,!!!『經濟成長回饋人民生活品質的普遍提升』。

一一解釋:

積極的福利(不只要你能活下去,要你能用自己的力量活下去)取代消極的救濟(已經貧窮,給錢能活下去)。所以要投資累積人力資本讓你有能力,人力資本是增加工作能力,需要教育及職訓,所以叫做社會投資。
以公平與團結來促進經濟穩定發展(前一階段用的字眼是經社均衡發展),這邊要用公平團結(很特別的字眼)來維持促進經濟穩定成長,政府定位經濟與社福的關係不再是均衡的發展而已,開始強調勞工的安定與維持,也是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從肯定社福對經濟發展的貢獻之字眼來寫這句話,因為公平與團結代表不隨便大量解僱員工,強調勞資和協(用公平團結溫和的字眼)(注意到社會凝聚Solidarity 凝聚是涂爾幹的有機聯結的概念:勞工領域就是勞資合諧)。社會投資表示重視人民人力資本,最重要是教育及職訓。

一、 人民福祉優先:以人民的需求為導向,針對政治、經濟、社會快速變遷下的人民需求,主動提出因應對策,尤其首要保障弱勢國民的生存權利。
二、 包容弱勢國民:國家應積極介入預防與消除國民因年齡、性別、種族、宗教、性傾向、身心狀況、婚姻有無、社經地位、地理環境等差異而可能遭遇的歧視、剝削、遺棄、虐待、傷害,以及不正義,以避免社會排除;並尊重多元文化差異,營造友善包容的社會環境。
三、 支持多元家庭:各項公共政策之推動應尊重因不同性傾向、種族、婚姻關係、家庭規模、家庭結構所構成的家庭型態,及價值觀念差異,政府除應支持家庭發揮生教養衛功能外,並應積極協助弱勢家庭,維護其家庭生活品質。
四、 建構健全制度:以社會保險維持人民基本經濟安全,以社會救助維護國民生活尊嚴,以福利服務提升家庭生活品質,以就業穩定國民之所得安全與社會參與,以社會住宅免除國民無處棲身之苦,以健康照護維持國民健康與人力品質,再以社區營造聚合眾人之力,建設美好新故鄉。
五、 投資積極福利:以積極的福利替代消極的救濟,以社會投資累積人力資本,以社會公平與團結促進經濟穩定成長,以經濟成長回饋人民生活品質普遍之提升。
六、 中央地方分工:中央與地方應本於夥伴關係推動社會福利,全國一致的方案應由中央規劃推動;因地制宜之方案由地方政府負責規劃執行。然而,中央政府應積極介入縮小因城鄉差距所造成的區域不正義。
七、 公私夥伴關係:公部門應保障人民基本生存、健康、尊嚴之各項福利;民間能夠提供之服務,政府應鼓勵民間協力合作,以公私夥伴關係提供完善的服務。
八、 落實在地服務: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均以在家庭中受到照顧與保護為優先原則,機構式的照顧乃是在考量上述人口群的最佳利益之下的補救措施;各項服務之提供應以在地化、社區化、人性化、切合被服務者之個別需求為原則。
九、 整合服務資源:提升社會福利行政組織位階,合併衛生與社會福利主管部門,並結合勞動、教育、農業、司法、營建、原住民等部門,加強跨部會整合與績效管理,俾利提供全人、全程、全方位的服務,以及增進資源使用的效率。

以經濟成長回饋人民生活品質的普遍提升:抽象來講就是雨露均霑。隱含的是拼經濟就有稅收就有社福(擴大福利),先經濟後社福(KMT與PPT都一樣,我們沒有支持勞工的政黨)。學理上有兩個很重要的:Giddens的<>,及Midgley<>(特別是Midgley)強調經社均衡發展、雨露均霑。

六、七、八合在一起是福利輸送。學理上要談福利多元主義。

六、中央地方分工:
城鄉差距擴大…背後學理是分散化。
七、公私夥伴關係:公部門應保障基本(政府是最後防線)
私有化。
八、落實在地關係
社區化。(社區本位、家庭中心。家庭也變成福利對象。老人在家中受到照
護,aging in place在宅老化)
六與八一起談:

福利多元主義:
多元的概念,是指四大部門的多元:
政府、市場、第三部門、非自願(非正式吧?!)四大部門
主要的策略就是:分散化與私有化
分散化
*垂直的分散:政府內部是中央到地方。(決策權和預算權)權力下
放);政府內部叫權利下放。
平行的分散:(地方)政府到非政府
從生產者(決策權)到消費者。(決策外放/裁量權放大)
私有化(非公有化)分三部門
*第一部門—給—第二部門:市場化(民營化)
*第一部門—給—第三部門:志願化(民營化)
第一部門—給—第四部門:非正式部門化(在地化服務)
*家庭化
*社區化
我們整個共有三個重要理論要處理
社會排除 或 社會包容
第三條路 或 社會發展取向(積極福利)
福利多元主義 及輸送策略

九、整合服務資源:
績效管理。

Page 57序言的最後一大段
我國現在所定的社會福利的範圍:
六大項
社會保險與津貼
社會救助
福利服務
就業安全
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
健康與醫療照護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page 56~60)東西很細。
保險與津貼
社會安全,學理上的社會安全 ,是以貝佛里奇報告書的架構為主。
其所講的社會安全制度是:
社會救助
社會保險(為何要把保險與津貼(常)(硬)擺在一起)
社會津貼
(上兩者(保險與津貼)具有下兩概念,尤其是年金概念)
一次給付(保險常常可一次給付)
年金給付(津貼常常是年金)
保險與津貼常常是講年金的方法!

社會安全制度
社會保險
社會津貼
社會救助

問題一:三者的定位?延伸下來是,三種制度的本質
保險是預防性;事前原則;主要的防貧
津貼是補充性;事前原則;次要的防貧
救助是殘補性;事後原則;安貧
因為本質的不同所以三種常做比較(同與異的關係)(考過兩三次)

問題:三者彼此的關係?
兩兩相比
保險與津貼
保險與救助
救助與津貼
保險-救助-津貼三者
同與異的關係
問題二:三者定位中,
主軸是
保險(自助與互助的概念)權利義務對等
所以稱—福利雙軌(救助與保險比津貼重要)
救助(他助的概念)這個,是國家責任
津貼是輔助
所以保險、救助,獨立考的可能性大。
保險是德國的傳統(俾斯麥原則)
救助是英國的傳統(貝佛里奇)
保險與救助是核心制度。
順著政策綱領
把 保險救助津貼
福利服務與就業安全
住宅營造醫療照護
簡單介紹。
Page 57
一、 社會保險與津貼
打勾* (一)、國家應建構以保險為主,津貼為輔,救助為最後一道防線的社會
安全體系。保險與救助,最後防線為事後的原則。
打星** (二)、保險的目的在保障
1.全體國民(以全民為對象的全民式保險)免於年老、疾病、死亡、
殘障、生育時以及保障(即只要有公民資格)
2.受雇者(職業別保險)因職災、失業、退休而陷入個人、及家庭的
經濟危機。

保險的定義(架構):
對象
全體國民 生存權 年老、障礙、死亡 國民年金(保險)
(基本保障;公民資格) (對於本人) (對眷屬) (基礎年金)
(屬於基本權範圍; 健康權 生育、傷害、疾病 全民健保
國家負責)

全體國民 失能 長照保險(規劃
中)

受雇者-勞工 職業災害-威脅到生存、健康 職災保險
(職業地位為考量) ((1)勞工保險條例
職災給付(2)職
業災害勞工保
護法(簡稱職災
勞工保護法))
針對未納入勞
保條例的
勞工,仍有職災
給付!!!
(非自願性)失業-威脅到工作權
-威脅到生存權(都是基本權) 就業保險
退休-收入減少或收入中斷-生存權 (但擴大內涵到積
極意涵::促進再就業)
擴大給付項目範圍到
育嬰留停比照非自
願性失業看待含有
安定家庭的意涵
職業年金(附加
年金)又稱基礎年金
也叫年金保險通常
以勞保年金給付為
例。
還有一個長照保險是以失能來看待!規劃中!對象仍然
預設為全體國民!{今年健保、救助大修;身權法還沒
搞定}
(三)、(目標目的)社會保險是為了經濟安全、與所得再分配
(四)、保險財務(收入面):選擇題:財務分工:收
(五)、保險財務(給付面):選擇題:支
基本水準的經濟安全。
第四點的表格化:
被保險人(個人或勞工)
國民年金: O
全民健保: O
職災保險:—-沒有眷屬的份兒!!!(29:50)根本不討論
就業保險: O
職業年金保險(也叫做: 年金保險,等於我們的年金保險有兩個:就是國民年金
保險一個是職業年金保險;就是以勞保年金給付為例):O
眷屬-工作人口
國民年金:(夫妻連帶責任)O[國保是有連帶責任的!]
全民健保: O(因本是職業別保險,後變成全民保險,故雇主及眷屬需相關負擔)
職災保險:—-根本不討論
就業保險:—-(19-1條眷屬不繳錢但可拿給付)
職業年金保險(就是勞保年金的部份):—-
雇主
國民年金: X
全民健保: O(因本是職業別保險,後變成全民保險故雇主及眷屬財源留下來)
職災保險: O
就業保險: O
職業年金保險(就是勞保年金的部份):O
國家
國民年金: O
全民保險: O
職災保險:[職災救助(有些例如馬上關懷、社會救助、急難救助的思維)]
就業保險: O(負責職訓與就服)政府只出社會投資的錢;但較少談這塊!
職業年金保險(就是勞保年金的部份): O
(五)社會保險的給付考量適足性(並不是只有基本!)(職業保險是適足性,全民保險
是基本!)
(六)全民(國民年金及全民健保)普及之社會保險給付水準,不宜因職業、性別、
所得因素而有所差異;與所得相關(職業式)的保險給付,若有職業別間的差
距,政府應盡量縮小(所以全民的,要非差別待遇;職業間的可接受但應盡量
縮小)。
(七)參與勞動市場就業之國民(職業(退休)年金),的退休給付,應以年金化,年資
可隨當事人移轉(可攜帶),提撥方式(例如勞工退休金條例(勞保及勞退都有
年金化、隨當事人移轉的概念)是與國家產生投保的關係、而非與雇主!)
(八)為了健全保險的財務、費率、水準、制度、行政應詳實評估避免浪費(因為財
務獨立自給自足),用健保,支付面要改革。
(九)國民年金(全民式)制度的設計應足以保障國民因(黑板上有寫)…發生後的『基
本』經濟安全,目標:互助、連帶、所得重分配。
(十)津貼針對未涵蓋的範圍,因『國民特殊需求』而設計。
津貼———————人民特殊需求?{我們的津貼現在有五種;其中三者在國
民年金法中;所以我們的國民年金法,不叫作國民年金
保險法,因為有國民年金津貼,所以合併叫做國民年金
法,放大應該是:國民年金津貼與保險法——為國民年
金法}
(通常是人口屬性)
什麼人口屬性?
年齡考量(的人口屬性)
*(1)老人
老年基本保障年金3000元
(國民年金法)
兒少
育兒津貼/家庭津貼/兒童津貼
特殊族群考量(的屬性)
(2)榮民就養給付
(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簡稱退除
役條例)
(3)老農津貼
(老農津貼暫行條例)
*(4)原住民敬老津貼
(國民年金法)
(職業考量?(找藉口?))
障礙考量—障礙者—*身心障礙者基本保障年金
(5)(國民年金法(以前在身權法))
國民年金法: 國民年金津貼與保險法而稱之{}。
兒少部分還未普及。(生育補助(應該給一次)或叫生育給付;並不等於—生育津貼:津貼是一直給到小孩長大,才叫津貼哩!!!若叫做育兒津貼、家庭津貼、兒童津貼,這就是真正的學理上的給付!!!)
這一塊兒童津貼部分因為少子化的嚴重,目前若參考日本
全民式(普及式)的兒童津貼-荷蘭、法國、丹麥:等歐陸國家,有兒童津貼。
職業式的兒童津貼-日本、台灣:要育嬰留停,才有津貼,而且只給半年。
要繼續,必須另一半顛倒,一個換去工作;所以變成
附加條件;職業式變成保險給付了;被顛覆掉了,學
理上是不對的。未來兒童津貼是有可能的!

社會救助:
(一) 社會救助的設計應以能維持人民在居住所在地可接受的生計水準(在社工科目中說過為:教區責任、地方政府責任,只是中央到最後統籌規劃。可接受的生計水準;以前是消費指標,現在變成所得基準(社會救助法再談)。
(二) 定期檢討(通常三年)貧窮線相關請領資格、程序等等
(三) 國家應「積極」協助低收入戶人力資本(社會投資)與資產形成以利家庭及早
脫貧。
(四) 國家應提供低所得家庭多元社會參與管道(包容弱勢國民、包容低收入家
庭;避免多面向排除,就要多面向參與)。
(五) 政府應建立失業給付與社會救助(掉近貧窮線去了)體系(主要指急難救助法、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簡稱特境條例的各種給付,會給到一年,貧窮高風險家庭)間的銜接,以紓緩失業者及其家庭之經濟困境。
(六) 福利提供,應結合救助與福利服務體系,以滿足低所得家庭的多元(保護、照顧、教育)需求。
社會保險-預防性
救助-殘補性(事後原則,給你錢、給你活下去)
津貼-對弱勢補充一些3, 5千,補充性
福利服務,是支持性(重點在: 確保生活品質:吃得飽、穿得暖之外,還有(多元需求)保護、照顧、教育、醫療)給了錢以外的、照顧家中的老小、殘障者等等。給你照護、托育的服務,可以避免家庭中去為了照顧老小而短期工作,無法兼顧家庭與工作,造成的總工作所得的降低。
(七) 對重大災害的救助。
二、 福利服務
(一) 國民因年齡、性別、身心狀況….(福利服務的面向在第二行。福利服務沒有救助的面向)健康(醫療)、照顧、保護、教育、就業、社會參與、發展等需求,國家結合民間力量。(記住!!!救助、基本保障、生存權、健康權相關的,是國家的最終責任,但,非生存權、健康權的範圍、或其他面向、或多元需求,大多為福利服務的項目,此時國家與民間合作,就是講「公私夥伴關係」:就是私有化、民營化部分;就對應到前面原則的第七點!公私夥伴關係!)
(二) 國家應與他國建立互惠協議,以保障:因婚姻、工作、學習、旅遊等因素而居住在他國的本國國民之人權。
(三) 國家對於因婚姻(外配)、工作(外勞)、學習(外籍生)、旅遊等因素居住於本國之外國人應提供適當的對待與協助(國民待遇原則)。
(四) 國家針對「經濟弱勢」的兒、少、婦、老、殘、原民、外配等民眾,有提供專案協助。
(五) !!!福利輸送的原則:可近性、連續性、可責信性、可負擔性(是一般福利輸送四大重要原則)!全人需求原則及個別化原則。
(六) 政府與社會應協力營造有利兒少身心健全發展的環境:家庭、學校、社區(生態系統角度觀點)。當原生家庭不利發展時,政府應保護、甚至安置;照顧若有經濟、社會、心理需求,國家應予協助。(兒童的發展權的概念!)
(七) 早療(兒童早期療育)跨三個專業部門:(社福)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部門。
(八) 教育與照顧(簡稱教保,兒童教育照顧法沒過有委員阻擋)。
(九) 政府應結合民間部門,注重少年熱愛生命等等
(六、七、八、九合在一起是兒少)
(十、十一)身心障礙者 無障礙與轉銜
無障礙環境、社會參與的機會並使轉銜無礙。包含保護。
(十二、十三)老人(會考照顧)
聯合國老人綱領強調的尊嚴與照顧、自主、友善環境 無障礙環境
居家、社區、機構以照顧情境區分,居家社區為主,機構比較浪費資源,資源也比較稀少、照顧密度要求比較高,應以失能程度、與家庭功能之有無,來分別搭配居家、社區、機構(老福法16 17 18 19身權法40 41 42照顧者支持是老福法31 條)
照顧者支持
(十四、十五、十六)婦女
所以兒少障老婦!
身權法
老福法
性平法
人身安全
婦女保護三法
性侵
家暴
性騷擾防治法
另外照理講還加上:反雛妓:兒童與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網路色情氾濫之禁止、及援交
(十七)就不管
三、 就業安全
簡單提
(一) 政府加強社政、勞政、教育、原民,建立在地化就業服務體系。其實真正強調的在地化就業服務體系是:『支持性就業』,主要對象兩個族群:身心障礙者與原住民族群。職訓與教育銜接就是社會投資、人力資本投資
(二) 就業安全體系,健全就安體系(政府整合、健全三個:失業給付、職訓與就服為: 就安體系)。
(三) !!!因應勞動市場彈性化,,…所以影響到勞動基準、勞動條件、勞動保險。
(四) 就服法(就業服務法)保障、禁止就業歧視。
(五) 職災復建保護救助
(六) 保護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法24條)法中無,但多了更生保護人。受災戶更生保護、外配及陸配。
(七) 就業
(八) 積極雇用、促進晉用本勞。外勞補充原則
四、 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
(一)、!!!社會住宅(選舉炒熱),低利貸款、津貼提供、直接提供(直接租
予)。
(1~5 6)社會住宅
(七八九)社區營造(屬於社工的東西;第八點是多面向觀點!)
五、 健康與醫療照護(不是我們的核心)。
(三)優質、安全、可近性之全人的醫療照護體系。
(五)社區心理衛生(憂鬱症及自殺防治)。
以上為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簡要介紹!先到這裡!!!
下一次: 原則上
家庭政策綱領
婦女政策綱領 很快講過去
VOL 1 2 帶來

人口政策白皮書上次講述過了
VOL 2背景篇 講
VOL 3理論 會講
有人口政策綱領
VOL 3 社會學的sense背景及人行概念請先看!

http://ssw99.pixnet.net/blog/post/5769454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行政院93.2.13院臺內字第0930081882號函修正核定

社 會福利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之一,早在民國五十四年政府即通過「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作為我國因應工業化起步下的經濟與社會均衡發展的指針。此後, 隨著政治經濟與社會的變遷,迭有修正,如五十八年的「現階段社會建設綱領」、六十八年的「復興基地重要建設方案」、七十年的「貫徹復興基地民生主義社會經 濟建設方案」。而最近一次的通盤檢討則屬八十三年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事隔已近十載。
民 國八十年代,我國的社會福利發展在政治民主化、民間社會的倡導、新知識的引進,以及國民社會權利意識覺醒等因素的影響下,迎頭趕上,包括新的社會立法的修 正與通過,社會福利預算的成長,以及社會福利方案的推陳出新,而有社會福利「黃金十年」之稱。然而當代社會、政治、經濟變化迅速,各工業先進國家均面對二 十一世紀新的挑戰,我國亦不例外。面對來自人口老化、家庭功能萎縮、政府財政困難,以及社會價值變遷的挑戰;復加上全球化、後工業化帶來之生產結構丕變、 勞動彈性化、經濟低度成長、貧富差距擴大、跨國人口流動,以及失業率攀高等全球風險曝露的升高,調整國家社會政策圖求因應,實已不得不然。但是,因應之 道,絕非唯有緊縮社會福利一途,整合資源、調節供需、提升效率、積極回應等都是良方。
國家興辦社會福利之目的在於保障國民之基本生存、家庭之和諧穩定、社會之互助團結、人力品質之提升、經濟資本之累積,以及民主政治之穩定,期使國民生活安定、健康、尊嚴。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之精神,因應政治經濟社會變遷的挑戰,吸納工業先進國家的經驗,回應民間社會完善我國社會福利體系的呼聲,遂依以下原則訂定本綱領:
一、 人民福祉優先:以人民的需求為導向,針對政治、經濟、社會快速變遷下的人民需求,主動提出因應對策,尤其首要保障弱勢國民的生存權利。
二、 包容弱勢國民:國家應積極介入預防與消除國民因年齡、性別、種族、宗教、性傾向、身心狀況、婚姻有無、社經地位、地理環境等差異而可能遭遇的歧視、剝削、遺棄、虐待、傷害,以及不正義,以避免社會排除;並尊重多元文化差異,營造友善包容的社會環境。
三、 支持多元家庭:各項公共政策之推動應尊重因不同性傾向、種族、婚姻關係、家庭規模、家庭結構所構成的家庭型態,及價值觀念差異,政府除應支持家庭發揮生教養衛功能外,並應積極協助弱勢家庭,維護其家庭生活品質。
四、 建構健全制度:以社會保險維持人民基本經濟安全,以社會救助維護國民生活尊嚴,以福利服務提升家庭生活品質,以就業穩定國民之所得安全與社會參與,以社會住宅免除國民無處棲身之苦,以健康照護維持國民健康與人力品質,再以社區營造聚合眾人之力,建設美好新故鄉。
五、 投資積極福利:以積極的福利替代消極的救濟,以社會投資累積人力資本,以社會公平與團結促進經濟穩定成長,以經濟成長回饋人民生活品質普遍之提升。
六、 中央地方分工:中央與地方應本於夥伴關係推動社會福利,全國一致的方案應由中央規劃推動;因地制宜之方案由地方政府負責規劃執行。然而,中央政府應積極介入縮小因城鄉差距所造成的區域不正義。
七、 公私夥伴關係:公部門應保障人民基本生存、健康、尊嚴之各項福利;民間能夠提供之服務,政府應鼓勵民間協力合作,以公私夥伴關係提供完善的服務。
八、 落實在地服務: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均以在家庭中受到照顧與保護為優先原則,機構式的照顧乃是在考量上述人口群的最佳利益之下的補救措施;各項服務之提供應以在地化、社區化、人性化、切合被服務者之個別需求為原則。
九、 整合服務資源:提升社會福利行政組織位階,合併衛生與社會福利主管部門,並結合勞動、教育、農業、司法、營建、原住民等部門,加強跨部會整合與績效管理,俾利提供全人、全程、全方位的服務,以及增進資源使用的效率。
參酌國際慣例大抵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服務、醫療保健、就業服務、社會住宅,以及教育為社會政策之主要內容;復考量我國社會福利政策的歷史傳承與實施現況,爰以社會保險與津貼、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就業安全、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健康與醫療照護等六大項目為本綱領之內涵,依序臚列如次:
一、社會保險與津貼
(一) 國家應建構以社會保險為主,社會津貼為輔,社會救助為最後一道防線的社會安全體系。
(二) 社會保險之目的在於保障全體國民免於因年老、疾病、死亡、身心障礙、生育,以及保障受僱者免於因職業災害、失業、退休,而陷入個人及家庭的經濟危機,據此,其體系應涵蓋職業災害保險、健康保險、年金保險、就業保險等。
(三) 社會保險應兼顧個人與家庭的所得安全,以及社會中各人口群、職業別,及家戶所得組間的所得重分配效果,以減緩所得分配不均的現象。
(四) 社會保險之保險費除職業災害保險應由雇主全額負擔外,其餘各種保險之保險費應由被保險人與其雇主依比例分攤,其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分攤比例不得高於雇主之分攤比例;若無雇主者,其保費應由本人自行負擔;政府再依公平正義原則對無所得者與低所得者提供保險費之補助。
(五) 社會保險的給付應考量適足性,不宜偏低,以免無法維持被保險人及其家庭的經濟安全;給付亦不宜過高,以免保險費負擔過重。
(六) 全民普及之社會保險給付水準,不宜因職業、性別、所得因素而有所差異;與所得相關之保險給付,倘若因不同職業別、所得等級間所造成的給付水準、所得替代率、給付條件之差距,政府應積極介入使其差距儘可能縮小。
(七) 參與勞動市場就業之國民的退休給付,應以年金化、年資可隨當事人移轉的社會保險原則為優先來設計。
(八) 為健全社會保險體系之財務,保險費率、給付水準、支付制度、行政費用等均應翔實評估,並避免浪費。
(九) 國民年金制度之設計應足以保障國民因老年、身心障礙,及死亡等事故發生後之基本經濟安全,以及達到國民互助、社會連帶、世代間公平合理的所得重分配為原則。
(十) 社會津貼應針對社會保險未涵蓋之給付項目,因國民特殊的需求而設計,非以所得高低作為發放與否的根據。
(十一) 政府應明定社會保險、社會津貼、社會救助三者之功能區分,避免發生保障重複、過當、片斷、不公等情事。
二、社會救助
(一) 社會救助之設計應以能維持人民在居住所在地區可接受的生計水準為目的。
(二) 政府應定期檢討社會救助的請領資格、給付水準,及行政程序,以確保有需要的人口得到適切的救助。
(三) 國家應積極協助低收入家庭累積人力資本與資產形成,以利其家庭及早脫貧。
(四) 國家應提供低所得家庭多元社會參與管道,豐富其社會資源。
(五) 政府應建立失業給付與社會救助體系間的銜接,以紓緩失業者及其家庭之經濟困境。
(六) 社會福利提供者應結合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體系,以滿足低所得家庭的多元需求。
(七) 政府對於人民因重大災難所造成的損害,應施予災害救助,以利人民儘速生活重建。
三、福利服務
(一) 國民因年齡、性別、身心狀況、種族、宗教、婚姻、性傾向等社會人口特質而有之健康、照顧、保護、教育、就業、社會參與、發展等需求,政府應結合家庭與民間力量,提供適當的服務,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
(二) 國家應與他國建立互惠協議,以保障因婚姻、工作、學習、旅遊等因素而居住在他國的本國國民之人權。
(三) 國家對於因婚姻、工作、學習、旅遊等因素居住於本國之外國人,應提供適當的對待與協助。
(四) 國家針對經濟弱勢之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婦女、原住民、外籍或大陸配偶等民眾的社會服務應有專案協助,以提升生活品質。
(五) 各項健康與福利服務之提供應以容易接近、連續性、權責分明、費用負擔得起,以及滿足全人需求為原則規劃之。
(六) 政府與社會應協力營造有利於兒童與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家庭、學校、社區、及社會環境。當原生家庭不利於兒童與少年的身心健全發展時,政府應保護之,並協助其安置於其他適當之住所,以利其健康成長;不論兒童及少年在自家或家外被養育,其照顧者若有經濟、社會與心理支持之需求時,政府應給予協助。
(七) 政府應整合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部門,提供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八) 政府應保障兒童及少年獲得整合之教育與照顧機會,並對處於經濟、文化、區域、族群發展等不利條件下的兒童及少年提供額外之協助。
(九) 政府應結合民間部門協助少年擁有建立自尊、培養社區歸屬感、熱愛生命、因應生活壓力、學習獨立自主,及發展潛能等之機會與環境。
(十) 政府應積極推動無障礙之社區居住及生活環境。
(十一) 國家應協助身心障礙者公平接近教育、就業、醫療與福利等服務機會,並使其轉銜無礙。
(十二) 政府與民間應積極維護老人尊嚴與自主,形塑友善老人的生活環境。
(十三) 以居家式服務和社區式服務作為照顧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的主要方式,再輔以機構式服務;當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居住於家內時,政府應結合民間部門支持其家庭照顧者,以維護其生活品質。
(十四) 爲保障兩性工作權之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國家應積極推動防止性別歧視、性騷擾,以及促進工作平等之措施。
(十五) 政府應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以提升婦女社會、經濟、政治地位。
(十六) 政府應完備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之法令,且建構反性別暴力之安全網,確保被害人人身安全、尊嚴與權益。
(十七) 配合社會變遷與政府改造,檢討社會福利行政體系,合理調整中央與地方社會福利行政之分工,以及社會福利工作人力之配置。
四、就業安全
(一) 政府應加強社政、勞政、教育、原住民行政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建立在地化的就業服務體系,強化教育與職業訓練的連結,提升人力資本投資的效益。
(二) 政府應整合失業給付、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與轉業輔導,流通就業資訊管道,促進就業媒合,以利人民參與勞動市場。
(三) 因應勞動市場彈性化的趨勢,政府應保障各類勞工之勞動基準。
(四) 政府應保障勞工不因種族、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性傾向、身心狀況、以往工會會員身分而有就業歧視。
(五) 政府應結合雇主與勞工積極投入職業災害之預防,並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復健與職業重建的協助。
(六) 政府應保障就業弱勢者如中高齡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者、負擔家計婦女及更生保護人等之就業機會與工作穩定。
(七) 針對原住民族各族群之文化特色,政府應推動符合族群特性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就業與創業機會的開發。
(八) 為促進國民就業,政府積極鼓勵雇主僱用本國勞工,除非為補充本國勞動力之不足,不得引進外籍勞工。
五、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
(一) 為保障國民人人有適居之住宅,政府對於低所得家庭、身心障礙者、獨居或與配偶同住之老人、受家庭暴力侵害之婦女及其子女、原住民、災民、遊民等家庭或個 人,應提供適合居住之社會住宅,其方式包括以長期低利貸款協助購置自用住宅或自建住宅,或提供房屋津貼補助其向私人承租住宅,或以低於市價提供公共住宅租 予居住,以滿足其居住需求。
(二) 政府應結合民間力量,以各種優惠方式,鼓勵民間參與興建各類型之社會住宅,作為非營利用途。
(三) 政府應於都市計劃中配合劃設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政府提供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坪數作為社會福利或社區活動之用。
(四) 政府應補助低所得家庭維修住宅,以維持其所居住社區可接受之居住品質。
(五) 政府應保證社會住宅所在之社區有便利之交通、資訊、社會服務等支持系統,以利居民滿足生活各面向之需求。
(六) 政府對於因重大災難造成之房屋損害,應有妥善之社區與住宅重建計畫。
(七) 各級政府應鼓勵社區居民參與社區發展,活化社區組織,利用在地資源,營造活力自主的公民社會。
(八) 政府應整合觀光旅遊、工商業、農漁業、文化產業、環境保護、城鄉發展、古蹟維護、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等資源推動社區家園永續發展。
(九) 政府應結合原住民部落文化與生態特色,推動新部落總體營造工程。
六、健康與醫療照護
(一) 政府應以建設健康城鄉為己任,營造有利國民身心健康之生活環境。
(二) 政府應積極推動國民保健工作,落實民眾健康行為與健康生活型態管理,預防疾病,促進國民健康。
(三) 政府應依據社區之醫療保健需求,整合社區醫療保健資源,全面提升醫療品質,發展優質、安全、可近性之全人的醫療照護體系。
(四) 政府應建置以社區防疫為基礎之傳染病防治體系,強化疫病通報與防治工作,並嚴密篩選疫病境外之傳入,以防範傳染疾病之擴散。
(五) 政府應建構以社區為基礎的心理衛生服務系統,推動分級預防工作。
(六) 政府應增進藥事服務資源的利用,建構一元化之藥物食品管理體系,保障民眾飲食衛生與用藥安全。
(七) 政府應建置完善之管制藥品管理,並防治物質濫用,以維護國民健康。
(八) 政府應鼓勵醫療產業參與生物科技產業之研發,建立生物醫療科技品質標準,並改善臨床試驗環境,以提升國民健康水準。
(九) 政府應結合民間共同促進國際醫療科技交流與合作,以提升本國醫療保健之水準。

行政法10 

行政程序法 second 10
行政程序法第十堂之一
卷三
VOL 3 Page 15
多階段行政處分
過程需要另(一個以上之)機關補充行政處分之內涵後,才能作成。實務運作上的最大的問題:對於多階段行政處分不服時,應如何進行救濟?

例如:
財政部通知境管局,某甲欠稅,財政部以正本通知境管局
財政部以副本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兩個不同機關所發出的訊息:境管局限制出境,財政部通知欠稅。
實務見解: 副本通知時具有行政處分的效力。

民國七十二年的看法,副本不是真正的相對人,早期實務見解認為不是行政處分,因為境管局才是真正的正本。

VOL 2 Page 15
民國81年吳庚老師認為副本發生權利義務,因此非是觀念通知,而是行政處分。民國84年更改了實務見解,成為了行政處分!!

當財政部的副本是行政處分時,由行政處分的概念及定義,請問境管局的禁止出境是否為行政處分???

過了十年之後!!!

第一說: 民國93年,政大的老師們認為,陳敏老師及董保城說,應回歸民國72年的決議,境管局的行為才是行政處分。
此因:財政部無禁止入出境的組織權限。

權利義務的發生是間接的,而行政處分定義是必須為直接對外發生效果。所以財政部的副本非行政處分,境管局才是事實行政處分(由行政程序法對VA的定義來看)。

第二說: 成功大學蔡志方老師,認為由訴訟法角度,即使對財政部打贏訴訟,境管局的行政處分如何取消?

境管局的禁止入出境是根據財政部的函。

陳敏老師認為可以由行政訴訟法的技巧來解決。

新制的行政訴訟;訴願(訟)制度中的 參加制度
訴願及訴訟參加

目前加入了”訴願(訟)參加制度”,行政訴訟法第41條。
第 四 節 訴訟參加
第 41 條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某甲對境管局(現改制為移民署)提出訴訟,財政部應為參加(此為訴訟參加的概念)。
陳敏老師認為境管局應是被告!!!
VOL 3 page 16 圈三
財政部會參與這個訴訟,移民署、法院也可對財政部認為欠稅的認定等等、處分是否合法進行認定。

以上為多階段行政處分,實務見解及學術見解來鋪陳
實務見解是強調行政法院的權限問題。

兩個機關同時參與一個行政處分,多階段行政處分其實是一個行政處分。判決的重點是: 原則上最後的一個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
Page 16
最高行政法院91判字第2319號
人民對多階段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固不妨對最後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提起訴訟,惟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則包含各個階段行政行為是否適法。

99檢察事務官
89年律師
是否為行政委託、權限的移轉?行政程序法15條。受託行使公權力。
第 15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 16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92年高考,須為訴訟參加的主張。
Page 18
就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將行政處分分為兩種:

1. 羈束處分(與裁量處分的差別:不能做
成附款)
2. 裁量處分(才有裁量空間;行政機關才能作成附款)
3. 無法規之處分

五、對相對人之影響
(一)、授益處分
(二)、侵害(侵益、負擔)處分
授益處分、侵害處分之區別實益
A. 實體上
B. 程序上
C. 訴訟法上
不服侵益處分者,應提起撤銷訴訟;如請求作成授益處分遭拒,則需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五條)。

(三) 混和效果處分(同時對當事人可能一部分有侵益、也有授益的行政處分;尤其是做成附款、附負擔的附款的行政處分;實務上常發生的):

綜合含有納稅額減少復查決定(為行政處分),核定稅額通知書(課稅處分)。稅額降低是授益,仍應納稅是負擔。都是混合效果行政處分。

NCC及公平會: 富邦購買電視台,公平會做出有十二個附款的決定;此負擔為對人民權益的限制。

混合效力的處分之救濟,依照人民對哪一部分不滿而提何種之訴。

(四) 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行政法上任何行政處分的做成,都會對於第三人的權利形成侵害(第三人的地位)。

例如某市道路市場中,原為甲公司公車的營運,後加入由公車處核准之乙公司;對乙是授益。
對甲的權益是侵害。
此即為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又分為:
使第三人授益之侵益處分: 如否准乙,而使甲獲益。
使第三人侵益之授益處分: 如准乙,使甲受侵益。
若第三人利害相符,一般就不會有異議。
實益在於: 若第三人利害不符,一般就會有異議。

區別上重要的為:程序參與的概念。第三人如何參與當事人的行政程序及行政爭訟,程序法上以聽證、通知、公告、行政命令,使第三人能參與。

參考訴訟法上的部份: 某甲對某乙被授予核准的VA不服,雖然你不是處分的相對人,但是對你有直接產生的利害關係,則某甲可對此處分,打行政爭訟。此在民法上是看不到的情形。

釋字469號解釋,第三人的權利、法律上利益有密切利害關係時才能打行政爭訟。

VOL 3 page 20
訴訟法上: 承認第三人的訴訟適格地位。反射利益或沒有利益就不能算!!!

舉例如:商標。第三人所走的必須先走訴願過程。

W一開始向智財局申請被否准(對 麥當勞M有益)於是W向法院打訴願W勝訴(對 M麥當勞不利)
M 如何救濟?根據行訴法第四條第三項,若訴願後,訴願機關對M(第三人)不利的狀況時,[因為已經訴願過了]第三人M直接進行撤銷訴訟,而不必再進行一次訴願,直接跳到行政法院打 撤銷訴訟!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實務上常見的第三人效力案件: 商標及專利、尤其是第三人效力的:給予某種獨占地位的行政處分、建築法上的鄰人訴訟、競業訴訟、同業競爭訴訟,此為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處分,可以進行行政訴訟)。

Page 22
90年中原法研所改編:
例如某市道路市場中,原為甲公司公車的營運,每年利潤達百萬,後加入由公車處核准之乙公司;對乙是授益。訴訟是否合法?有無理由?

審 題 時: 是否合法(訴訟是否合法)—此為程序法上的問題(訴訟程序上,此人是否有資格提起訴訟?此人於提起訴訟的適格;是否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的第三人;又有關訴願前置 的問題—要先打過訴願才能進入行政訴訟。有關於該人是否可進入行政法院而為原告)。若程序上都不合,就會得到裁定駁回(非當事人適格)。

程序部分,駁回是裁定!
實體部份,勝訴或敗訴是判決!

行政法是程序與實體混合的東西。

程序(合法)  訴願  實體
勝訴敗訴之判決而非裁定駁回。
國家考試的趨勢:由學者出題,以後漸由實務界人士法官出題,需要讀許多實務見解。

六、附附款之行政處分(93條)
使行政處分的效力受到某種拘束!!!
第 93 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七、其他 VOL 3 page 23

Page 24
(四)切結書
行政機關  人(廠商)
VA
政府採購法
政府、行政機關做成一個VA給當事人,常為1. 依據法律2. 依據當事人、廠
商所提供的資料!

切結書
廠商:茲保證一定可以做成…給予行政機關後,做成VA。而此切結書在行政程序法上的定位是什麼?

切結書的法律性質: (五個學說)
(1) 準負擔說(吳庚)
切結書可以看做是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處分的「負擔」的附款形式。
附負擔的行政處分93條第三款
第 93 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Page 25 為何叫做準負擔?事先負擔義務,後才有處分!93條行政處分的附款的負擔,是行政機關做成VA同時給你的或事後補給你的,時間點上不同;但性質又很像,所以吳庚老師認為切結書是行政處分中的特殊附款類型。

(2) 行政契約說
(陳敏在行政程序法還沒有通過前的見解,早期)
這種切結書產生了公法上的效果。認為其與行政處分是脫離的!
不太像是行政處分的附款。

(3) 處分外負擔說(許宗力)
附款只能限於行程法93條的狀況,不能再創設另外的狀況。只能算是當事人另外創設的行為!造成:這個切結書在法律上近似沒有效果的!

(4) 非行政程序法上行政行為說(陳敏)
一張契約上應有雙方的簽名!所以在民法上,切結書事實上全無拘束力!不是雙方合意!
單純人民的主張、事實行為,沒有法律效果(民法上事實上無拘束力,行政法上有爭議) (只有單方的意思表示)。

(5) 個別判斷說(台大蔡茂寅老師的特別看法)
切結書為行政契約,但有些切結書只有教示性、訓示性性質!

至少記得兩種看法
吳庚老師及陳敏老師早期的看法。把你要的那一個放在較後方來寫。採用後說等等!
Page 26實例題即為申論題的包裝,請問切結書的法律性質。

Page 27
第三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一、 舊說行政處分的效力有四大類:

(一)、 公定力: 有三個推定—國家行為恆受有效、合法推定與適當性推定。。
目前只剩下有效推定(撤銷前均為有效)。

(二)、 確定力: 這也是摹仿法院的行為來發展的—行政處分做成後不得隨意變更[你能不能再作內容的變更,]:又分為兩種確定力¬-
訴願法14條第一項
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1)形式確定力: 對當事人發生,因法定救濟期間超過而不得再循行政爭訟途徑表示不服,又被稱為不可爭力。

(2)實質確定力: 機關是否可對做錯的處分做修改?
肯定說: 由法安定性理論及人民權利保障而言,只要行政處分做成,便不得任意
變更。
否定說: 此說認為行政處分非法院判決,其目的為解決法律問題並增進公共利益

多數採折衷說: 又分為三種見解
a. 若為授益處分而有信賴保護,應有實質確
定力;
侵害處分則無實質確定力(通說);
授益處分要有確定力的。
b. 另認為羈束處分有實質確定力,裁量處分則無。
c. 涉及公益事項時,便有實質確定力。
訴願法80及行政程序法117都是信賴保護概念的展現!

訴願法 第 80 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較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更值得保護者。
行政處分受益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依
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原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行政處分之受益人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因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失者,應予補償。但其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請問,目前我們實務上還承不承認有無實質確定力?按照法條,採用折衷說,原則上沒有,但,例外在公私益衡量時,有!]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三) 拘束力

以上的三個不是不存在就是轉化掉了!!!

(四) 執行力(行政執行法中會詳談): 到目前還存有此執行力。

以上是四個舊說中的東西;談行政處分做成之後的發生的東西!

二、新說:多加談行政處分的時間效力的問題!
加入行政處分的效力問題:
行政處分的外部效力;
以及行政處分的內部效力。

外部效力
VA-用通知的方法
一般VA-用公告的方法

內部效力

什麼是外部效力?
何時讓當事人得知、知悉此行政處分?
(1) 通常行政處分
書面: 通知
非書面: 其他有效之辦法
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一項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一項

(2) 一般處分:公告
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二項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二項

第 10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第 11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行政處分的內部效力
(拘束力)
行政處分內容實際上所欲發生的法律效果,為行政處分的內部效力。一般而言,外部效力與內部效力會同時發生,但在如行政處分附有條件或期限時,仍有外部效力與內部效力不同時點發生之情形,此時行政處分之內部效力則須等待期限屆至或條件成就時始能發生。

VOL 3 Page 32是集會遊行法的例子:
某甲
向台北市警察局申請
10/1提出申請在 11/12進行集會遊行
警察局11/1通知某甲說允許了,此時發生外部效力,但還沒有內部效力之發生!
開罰單馬上去繳錢則內部外部拘束力時間相等!!!

例題:90年行政執行官題目談到效力何時發生!由內、外部效力及行程法100條及110條規定來分析!!
Page 32

以上為行政處分時間點的討論!
再者
我們的新說把:
公定力
及 確定力 修正為存續力
形式上的存續力:與形式確定力一樣,經過法定救濟期
間後,人民不能再對該行政處分提起
行政爭訟!
例外是:行政程序法128條!
[程序再開的申請;類似訴訟法上的再審!!!發現新事實及新證據!判決雖已確定,但再審!]
VOL 3 page 33
第 128 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實質上的存續力:
行政程序法的117條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存續力的有效推定只是程度上比公定力與確定力低一些!]

新說對拘束力的修正!構成要件效力較麻煩!
1. 構成要件效力 VOL 3 page 34的定義
指行政處分對於同一處分機關,於後續程序作成後續處分的拘束效力。
講解>:
甲機關對於某件事做成了A行政處分
乙機關要做成B行政處分時可能是依據A行政處分的內容做成。所以A處分會拘束到乙機關
例如剛才提到的多階段行政處分,移民署拿到財政部的欠稅通知,移民署無法判斷當事人是否欠錢,不能推翻該通知。所以必須聽從財政部的通知,做成處分。
Page 35
甲醫生想開自己的診所,向台北市衛生局申請。而醫師資格的認定是國家考試及衛生署認定的,所以醫師資格台北市衛生局無法否認。這是構成要件效力的部份。
重點在部份
(1)有瑕疵的處分是否發生構成要件效力?一般來說還是有。若是無效的行政處分(程序第111條),則不受拘束。
(2)對法院來說有無構成要件效力的問題?
A. 行政法院對本案標的有權審查,他案(如作為本案前提要件之行政處分)則基於不告不理而不得審查。。
B. 一般法院:
(A)民事法院
(B)刑事法院
問題在於我國創造了:行政刑法但,
有時候,有無該當構成要件,認定是由行政機關來認定的,最好的例子是集會遊行法29條:
第 29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應解散而未解散,是由行政機關來認定的!法院面對時,是否可以去認定行政機關的認定有問題?應解散而未解散的構成要件效力的問題。法院目前認為有構成要件效力。也就是警察機關認為違法時,法院就判有罪!宣律師認為應是受到批評的。
(C)實務上
VOL 3 page 35
認為有構成要件效力,這裡407號解釋,基本上認為刑事法院基於對人民權利的保障,不應對刑事法院產生構成要件效力是比較合理的!
407不是行政處分,是函示、是解釋性行政規則,法官審判時就具體案情,不受行政機關函示之拘束。

Page 36 廖義男大法官的看法
比較特別看法,知道即可

釋字379號解釋理由書(節錄)
[有兩個行政機關A 地政機關B鄉鎮市區公所]
地政機關受理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二
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之規定,係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
公所核發自耕能力證明書為認定承受人具有自耕能力之據。該管鄉(鎮、
市、區)公所於核發自耕能力證明書後,如經查明承受人與內政部訂頒「
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所載具備自耕能力之要件不符,
因而撤銷該證明者,地政機關原先准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據「具有自
耕能力」之事由,即失所附麗,前此准予登記之處分,既有瑕疵,地政機
關自待撤銷之,逕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行政院六十二年八月九日
台六十二內字第六七九五號函所為之解釋,符合上開土地法規定之意旨,
並非以命令就人民之權利為得喪變更之規定。
甲想要把 農地 移轉給某乙
前提是 要得到地政機關的同意,地政機關看到有自耕能力才同意轉讓;
更之前,某乙必須是農夫,要向鄉鎮市公所先拿到自耕能力證明書。

若鄉鎮市公所認定無自耕能力
379說如果市公所撤銷其認定某乙為農夫的處分,
某甲的移轉的處分會受到影響。所有權移轉許可受到影響!!!
移轉農地的例子,記住!!!

以下要講 跨程序效力的部份!!!

10-2
[練習題目時的小訣竅,會發給一些擬答及寫題目的訣竅]
題目開頭編號
一、
(一)
1.
(1)
圈1
分點分段對閱卷老師有助,但也不要分太細!
VOL 3 page 37

構成要件效力的衍生

1.TB:[teibei] 構成效力
2.確認效力 有點類似我們所說的確認處分;
定義:處分的存在或內容理由拘束當事人或法院,為一種事實。
有點類似我們民事訴訟法中的爭點效
法院的判決拘束力僅存在於主文部份:例如某甲要賠給某乙一百萬。
主文
甲——100萬—-乙
至於判決除了主文外還有事實及理由:
理由部分:
A
B
C
D
理由部分可以拘束其他法院或當事人?目前通說認為無!
只有主文給乙一百萬這件事是可拘束的!
理由部分不拘束
確認效力,有點像:訴訟法上的理由部分之爭點效力拘束力部分。
所以基本上,除非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外,要不然,確認效力,其實不一定存在的!
確認效力是例外的依法律規定,使行政處分中之事實認定以及中間之法律判斷,及行政處分的理由部分,發生拘束其他行政機關與法院之效力。
解釋上:
行政處分有:主文、事實、理由,原則上後兩者不會拘束其他行政機關。因為只有主文才是行政處分的重點,才會拘束其他行政機關。

3.跨程序效力:
定義:
與構成要件效力有一點像,只是拘束的對象不一樣!
“機關對自己的拘束力的問題”;構成要件效力是:機關的行政處分對別的機關有無產生拘束力的問題!
解釋:
一個人民要取得做某事的權利,常要得到同一行政機關兩次以上的許可;常發生在建築行為:通常建商要先取到建築許可(要有設計圖有無問題等等),再得到使用許可(蓋出來的東西與藍圖是否符合,符合就要讓它過!),有一大半內容是重複的。
基於:
信賴保護 與
行政機關 禁反言的法理,
所以一個行政機關要有跨程序的效力。
VOL 3 page 38
例子:建築執照與使用執照。
前行為拘束後行為的問題。
某甲蓋大廈,藍圖OK獲得主管機關通過,可以建築。
蓋好後,市府說底下地基有溫泉,有問題拒絕發給使用執照,則違背了前行政處分的要求,而有信賴保護的問題。
通說認為行政機關此時不能違背!
以下兩者都是前行為拘束後行為!
構成要件效力:TB效力,拘束別的機關!
跨程序效力:自己拘束自己!

VOL 3 page 39
第四節、行政處分的附款:
一、 前言
(一) 附款之定義
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主要內容,所附加之意思表示、或規制,用以補充、形成、或限制處分主規範內容之效力。是從民法來的
如:
給許可,但,相對負擔義務;
給許可,但,在某些情況下,許可會被取消!
(二) 有些情況像附款,但,並不被認為屬於附款。
1. 處分內容本身
2. 對人民之申請為部份許可
3. 行政機關重複闡述法規所要求者
4. 另給予其他處分
5. 切結書!

二、 附款之容許性與合法性
(一)、容許性

1. 原則上,僅有裁量處分方得為附款。
2. 但。根據行程法第93條規定,例外,得於羇束處分時作成附款。

(二)、合法性
若行政機關有權利作成有附款的行政處分,這處分要在何種情況下不違法?
1. 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
2. 應與行政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不當連結禁止—行政處分及行政契約都相當重要!!!

第 93 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第 94 條
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3. 附款內容須為其管轄權範圍所及之事項!
Page 40
4. 不得有裁量瑕疵
5. 不得違背法治國原則
6. 不確定狀態不應附加附款。

三、 附款之種類

(一)、期限的規定:簡單來講,要約定以一個確定的、會到來、會發生的時間,來做為行政處分效力的開始或效力的終結。所以期限與行政處分間具有高度的不可分性!!
例如:警方核准某甲之集會遊行後,順帶要求該集會必須於晚上七點前結束。便屬於附終期之附款。
警方核准某甲集遊時,要求必須在早上9:00以後才開始。由9:00以後行政處分效力才開始;該十點之後行政處分才有效力。
(二)、條件:
1. 指行政處分效力之發生或消滅,係以”將來不確定是否發生”的客觀事實作為附款,包括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一般而言該附款與行政處分間具有高度不可分性。
2. 舉例而言,警察局核准某甲之集會遊行申請後要求若有遊行者蒙面變撤銷該集會之合法性。
民法第99條
第 99 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王澤鑑老師舉例:
父親與某甲約定,考上律師時送一部車;典型的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

父親與某甲約定,贈某甲一部車,若出了車禍,車子要收回。典型解除條件。

(三)、負擔
1. 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時,同時課予相對人一定之作為、不作為或容
忍之義務。
VOL 3 Page 40之例子,是政府發給已馬戲團執照,但要再每週六早上
免費招待育幼院童。是對某甲的一種負擔。但要注意附款不得違背行政
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學理上討論: 附負擔的附款與附停止條件的附款有點兒像。
兩者的差別在於:
內部效力的產生點。
停止條件跟處分同時發生或之後發生,不要去硬記
重點在page 41下方的表格;負擔與條件之間的差別
負擔 條件
意義 義務 不一定發生之事實,不是義務
是否為獨立 為獨立之行政處分;是高度可分,沒有負擔還是可以辦馬戲團! 非獨立之行政處分,而係行政處分之主要構成部份。
生效時點 即便負擔不履行,原則上亦不影響原授益處分之生效,但行政機關可能會撤銷。 條件所訂的未來特定事實成就將自動造成行政處分生效或失效<條件只要一發生處分就會失效或…
爭訟 後敘
執行 由不可分性導論出:
負擔不履行,可單獨對其強制執行。 不可能單獨對條件強制執行!!!

另兩個比較少見的考點:
VOL 3 page 42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其實就是負擔,只是負擔的內容尚未確定。

附款的東西很容易出成選擇題!
如VOL 3 page 42
勞委會規定於工程完成百分之八十時將全數外勞解雇遣返。此項付款稱為:附條件。
何者不是行政處分的附款?法定義務之教示說明:行政處分之內容不是附款!

四、 問題
(一)、93條的但書究竟是何意義?
第 93 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一、行政機關沒有裁量權時,何情況下可做成附款?
1. 法有明文規定;
2. 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
以上兩件情況下,雖然在羇束處分,但仍可加上附款。
解釋:
1. 附款:立法機關要求你要做的事情-例如:有些情況下不能加附款、附款也是無效的。
例如:某甲大學畢業證書,其上註記,只能考書記官不能考律師!這附款無意義,因為這種行為是不能做的,這是典型的羇束處分,不能做成任何附款!
2. 法有明文規定:嚴格上來講某種程度來說就是一個裁量,法律的寫法上看來像是一個羇束處分。例如:駕照考試,某甲通過後,基本上行政機關一定要發給駕照,這是一個羇束處分;可是法律規定在某些例外時,例如:近視達兩千度,可以給你一些要求,所以你開的車輛要特別的改裝,如後照鏡要大;可是這個要求不是行政機關裁量的範圍,是法律上說在該情況下要做的事情!這裡我們只能說這是立法者把這情形擬制成羇束處分的情形,93I但書。
3. 立法者認為是附款,其實不是:
例如:乙自醫學院畢業,執照上要求醫師不得從事有傷風化之行為否則取消醫師執照,好像是附停止條件的附款,但是其實有加,等於沒加;因為為醫師(療)法所明訂,所以其為訓示、教示的規定。
只是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確保醫師不去違法!
只是一個法定義務、提醒的功能!
小結:
法制上的情況
附款原則上限於裁量處分。
例外會及於羇束處分。實際執行上會有落差。
第一個考點是能否做成附款。
做此結論的原因是:學者對於附款的救濟是有爭議的<第二個考點在此!!!附款的救濟!>

VOL 3 page 43
救濟方式
1. 早期:當事人會希望先得到處分,早期都只能用撤銷訴訟。但這是因為,民87年前行政訴訟法只有撤銷訴訟,沒辦法都只能用撤銷訴訟。

現在至少有:訴訟類型分成多種;給付、撤銷、確認等較多種類的爭訟形式。
2. 現今:
(1) 附款類型決定說:
若附款具有
不可分性:(期限、條件、廢止權的保留)
—因為不能拆開所以要連行政處分一起提起—課予義務訴
訟。
邏輯為:既然行政處分無法與附款脫鉤,則你要要求行政機關另外再
做成一個行政處分,而該另分處分沒有任何附款的行政處
分。因為不能單獨要求把附款給撤銷掉
而不是撤銷掉原行政處分,要希望行政機關重新做成一個沒
有加任何附款的行政處分,課予義務之訴!訴訟標的是原先
的整個行政處分。
若附款與原行政處分間具有
高度可分性時:(負擔、及負擔的保留)
—因為,負擔的本質上已經近似於一個獨立的行政處分
了。所以我可以直接針對這個負擔提起撤銷訴訟!
理由在於:原行政處分不會因為負擔的不履行而失效。兩者可以切
開。可以直接對該負擔去進行撤銷訴訟,標的是該負擔!
(2). 處分性質決定說:[近期多數老師
主張的!考試時不記得其他時就寫這個,最好記!簡單直
接!]
VOL 3 page 44
直接看行政處分的性質:
如果行政處分是一個羇束處分:因
為羇束處分只有一個正確答案,所以就提訴訟法的第4
條的撤銷訴訟。
如果是裁量處分
—因為行政機關本來就能夠對此處分做很多限制,所以你
應該提起第5條的課予義務的訴訟或訴願。
理由是,行政機關對於此VA長的樣子有很大的權限的。
法院不應該干涉。只要是裁量,都應該尊重行政機關的專
業裁量決定。當事人只能斟酌爭執做成此VA是不好的要
法院請求行政機關斟酌做成好的VA。
VOL 3 page 44 88年政大
陳敏老師的附款如何添加到VA始為合法?(不當連結禁止、法治國原則、對
附款內容有管轄權限)
VA相對人 對附款如有不服應如何請求法律救濟?用處分性質決定說!
Page 44
(三)、附保留廢止權之救濟

在大陸法系的訴訟制度中,都要講求一個:”訴因”,要有法律上的權利或
利益受到侵害,才能提起救濟。
但,當行政機關給予一個附廢止權保留附款的狀況,你覺得你的權利受到侵害了嗎?只知道以後有可能會被廢止,理由原因等都還不知道,當下並沒有實害產生,所以有些老師認為廢止權保留只是觀念通知,以後有可能會廢止。真正要打行政訴訟要到廢止的理由出現時才能去打!

討論幾個實務上的問題:例子
到底是羇束還是裁量、可否加附款?
Page 44
1. 大陸學歷認證:羇束處分;基本上只要有大陸學歷,不能加任何附款。
如所受教育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在系爭認可名冊內,符合檢覈及採認辦法所訂之積極及消極要件,上訴人即應予以採認,此為羇束處分,非上訴人所得裁量。(不能加入說現承認北大的學歷,一旦掉出世界一百,就取消學歷的認證的附款!!!)

2. 稅之核課或免除:羇束處分
課稅為租稅法定主義,沒有裁量、不能有附款作成!

3. 2010/7::: NCC作成電視代表人變更時,得增加附款。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715號判決(節錄)
五、本院按:
(一)本案爭訟事實之確定。
1.作為本案爭訟程序標的者為行政處分之附款,而該處分作
成之客觀事實背景,則如下述。
(1)原告公司為「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下稱節目供
應者),因股權歸屬有變更,一併進行董事會成員之改
組,原董事3 人及監察人1 人於97年12月間分別辭去在
原告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職務。由原告之法人股東
榮麗公司指派代表人饒聖雄、吳根成、何國華及黃寶慧
4 人擔任原告之董事職務,另指派林皞維擔任原告之監
察人職務,並在其後之董事會中,決議推選饒聖雄為董
事長。
(2)而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 條之規定,經營「衛星廣播電
視事業」者,必須事前擬具申請書與營運計劃,向主管
機關提出申請,並於經審核許可發給「衛星廣播電視事
業」執照後,始得營運,又依同法第8 條第6 款所定「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及被告於94年1 月5 日以
0000000000 號 令制定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含境外
) 換照申請須知」之「二(營運計畫內容)、(五)(
公司組織架構說明及員額編制)、1.(項目)、(1) (
公司組織及員額)」之規定,「董事與監察人之組織」
為營運計劃應載明之事項(並記載於執照中),同法第
13 條 及第14條再規定,營運計劃內容或執照內容在許
可後有變更者,應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許可,並在取得
許可後,始可辦理有關公司治理事項之變更登記。
(3)為此原告乃依前揭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
,就前開「董事監察人解任、改派及選任董事長」事項
,向被告申請為許可變更。
(4)被告則以98年6 月29日通傳營字第09841041930 號函之
許可處分,在作成下述附款之前提下,對原告前開申請
為許可(至於函文中另行載明之改善事項,被告已表明
該等事項不生法律效果,故原告亦在本院審理中陳明,
該等改善事項,不在本案爭訟範圍內)。
原告公司法人股東之榮麗公司,其指派於原告之法人
董事、監察人代表,其兼任中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者,應予3 個月內變更之,不得兼任。
原告公司的部門經理以上之人員,不得兼任中視公司
之職務;其廣告、業務與節目部門均須獨立、應獨自
設立自有攝影棚,並不得與中視公司有節目聯合招攬
情事。
原告公司應在3 個月內成立倫理委員會,且每3 個月
定期在網站公布委員會對節目內容自律之報告。
原告公司(新聞臺、娛樂臺、綜合臺)各頻道應各自
設置獨立節目編審人員,並於3 個月內提出內部流程
控管機制之改善計劃。
2.原告則對被告上開許可處分所添加附款之合法性提出爭議
,其爭議內容大體上可由三個層次來呈現。
(1)其認為被告在決定是否作成上開許可處分時,並無裁量
權限,因此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 項規定,不得以添
加前開附款來限制原告之營運決策及作為。
(2)退而言之,若認原告作成上開許可處分享有裁量權限,
而可以添加限制原告營業自由之附款,該附款內容必須
與裁量目的具有關連性者。而被告以上附款內容,基本
上都與裁量目的無涉。
(3)最後就算被告可以添加限制原告營業自由之附款,且假
設上開附款內容也在裁量目的範圍內,但是由於本案附
款內容,均是對原告未來經營活動所為之管控,具有「
量身打造」之實證特徵,但被告對其他媒體企業卻沒有
相類似之管控措施,顯然違反平等原則。
(二)針對上開爭點內容,本院之判斷結論及其理由形成。
1.本案被告針對原告有關「董事監察人解任、改派及選任董
事長」事項之許可申請,所作成附附款之許可處分,其法
規範依據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3條及第14條,則本案首應
討論之法律議題為,上開法規範是否賦與被告裁量權。對
此議題本院肯定說,理由如下:
(1)按行政法上所稱之「裁量」與「判斷餘地」,其區別主
要是以行政決定之內容是涉及「法律效果」,還是「構
成要件」為其判準。
(2)若依原告之觀點,認為:「本案之許可不是裁量,而是
按照準則主義所為之構成要件審查,只要符合法定構成
要件,即應許可」。則立即會發現,作為審查規範之衛
星廣播電視法第6 條第1 項或同法第13條與第14條之規
定內容,根本不具「準則主義」之特徵,即該等法規範
實際上並沒有架構明確構成要件要素,作為審查依據之
「準則」。就以同法第8 條之規定為例,該條文各款之
規定內容只是對審查時應提出之資訊內容為規定,但並
不是規定取得許可之客觀規範判準。因此此等法規範完
全沒有詮釋為準則規範之空間。
(3)當然本案準據法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 條第13條與第14
條,其規定方式首先會面臨之質疑,應該是有無違反「
構成要件明確性」之要求,即人民能否透過上開法規範
構成要件內容之預先揭示,明白取得營運許可所須具備
之條件(若採許可主義,其為最低度之條件,若採準則
主義,其為絕對條件),此項議題與司法院釋字第443
號解釋意旨所提及,在「層次化法律保留體系」下之「
授權明確性」要求相類似,但不完全一致(所謂「授權
明確性原則」,是指:「當法律授權制定法規命令時,
對授權規範規定內容明確程度之要求標準」,而「構成
要件明確性原則」則是指:「實證法在規範社會生活事
實,給予一定法律效果時,其對社會生活事實之描述是
否精準、清楚,使可能受該實證法影響之主體能合理預
見或趨避,預先安排其生活規劃,降低守法成本」)。
(4)不過由於二造對於以上議題並無觸及,且參照司法院釋
字第426 號、第538 號、第593 號及第612 號解釋意旨
對「授權明確原則」之詮釋(即「授權明確與否之判斷
,要就授權法律規範整體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而非
拘泥於特定法條之文字」),並考慮到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5 條明白揭示「衛星廣播電視之經營應申請主管機關
之許可」之立法精神,而認上開許可在沒有構成要件予
以限制或指導之情況下,被告對本案之許可享有裁量空
間。
2.在確定被告對上開許可與否享有裁量權後,被告即得依行
政程序法第93條第1 項之規定,得在許可處分中一併為「
限制原告權利或增加原告義務」附款之諭知。然而附款內
容之法定邊界則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94條,該條文明定:
「… 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
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連」。此項規定內容之詮釋實與裁量
之界限有關,爰說明如下。
(1)按行政法規範就法律效果部分賦予行政機關決定權限者
,在學理上稱之為「自由裁量」,但即使是「自由裁量
」之事項,行政機關在行使此項法定排他性職權時,仍
須在以下界線之範圍內為之。
裁量之外在邊界:
此即當法規範對得裁量之法律效果定下上下之邊界時
,裁量不得逾越此法定邊界,不然即「裁量逾越」之
違法。此即行政程序法第10條所定:「行政機關行使
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 」之規範意旨
所在。
裁量之內在邊界:
又即使裁量結果未逾越上述法定邊界,但若為裁量之
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之決策過程中,或者完全沒有
斟酌「待裁量案件事實之實證特徵與該特定裁量法規
範授與裁量權規範目的之關連」,或者「實際考量到
與裁量法規範規範目標無關之其他因素,並在一併考
量到此等無關因素之情況下,作成裁量結論」者,即
分別構成「裁量怠惰」與「裁量逾越」之違法。此即
行政程序法第10條所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
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之規範意旨所在。
(2)附款添加之容許,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迴避裁量法規範
對法律效果所定之法定界線(因為從法律效果之性質分
類言之,附款內容可以與裁量法律效果不同種類),此
時即需透過嚴格檢視裁量決策形成過程,來確保裁量權
之妥適行使,此即行政程序法第94條規範意旨之所在。
{NCC加許多附款的原因是怕傳播媒體理論中的:跨越媒體類型的整併,會造成言論的市場集中化的情形。}[旺旺集團則認為NCC是違反了市場運作的法則!]
(3)此外裁量法規範在分類上,又可分為回顧過去之裁量(
例如行政罰額度之決定),與展望將來之裁量(例如本
案情形)。二者規範特徵不同,前者,其裁量之法定界
線寬廣而有彈性,運用附款之機會不多。但在後者之情
形,其裁量之選擇通常是二擇一,但將來因素又充滿不
確定性,因此比較需要運用附款來控制未來之情事變化
。面對這二種不同性質之裁量法規範,應該有不同之審
查標準。對於展望之裁量,有關是否存在「裁量濫用」
之情事,其判斷固然然要顧及未來之變異性,讓為裁量
之行政機關享有一定之彈性,但當行政機關擁有的裁量
空間過大時,又有侵犯人民權利之顧慮,因此法院也要
同時嚴格檢視「裁量法規範賦予裁量權限所欲追求之規
範目標」,確保附款內容與規範目標之緊密相連,而此
等議題均與前述之「裁量之內在邊界」密切相關。
(4)本案之「許可裁量」在性質上是屬於「展望將來」之裁
量,在判斷裁量之合法性時,即需清楚界定「裁量之內
在邊界」,不僅如此,在討論本案許可裁量之內在界線
以前,還有一個先決議題必須予以澄清,即:「本案許
可裁量應考量之實證基礎有多寬廣」,因為這是探討「
裁量內在邊界議題」應先確立之實證基礎,爰說明如下

有關本案裁量所應考量之實證基礎範圍,有以下二種
不同之對立觀點,在此先予陳明。
A.第一種觀點採取限縮的立場,認為主管機關只能對
「申請許可變更事項對媒體將來營運之可能影響」
為考量。
B.第二種觀點則採取開放的立場,認為「申請許可變
更事項」是過去全部許可內容之一環,與其他過去
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 條及第8 規定已許可之事項
結合成一完整架構,無從分割,其中一部分許可事
項變動,則「牽一髮而動全身」,整個營運許可能
否繼續維持下去,都要全面重新考量。因此被告可
以就整個許可內容之實證基礎下為全面重複之考量

對此議題本院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要應視其變更許可
事項內容,在實證上之特徵,而採取不同標準。但針
對本案之實證特徵而言,應採取上述第二種觀點,全
面審查之法律見解,理由是:
A.許可事項內容繁雜,其中反應公共媒體之組織權力
結構者最敏感(例如財務結構與人事組織),而反
應組織之營運日常活動模式及技術條件者(例如使
用衛星之特定、開播時程、收費標準等)則敏感程
度最低,而反應其未來經營規劃方向者(例如節目
規劃與經營方式與技術發展計劃等)則介乎其中。
越敏感之事項,其變動越可能牽涉到較不敏感事項
之未來微調走向。所以敏感事項之變更,主管機關
即有可能一併審視其他敏感程度較低之事項,是否
也會隨之緩慢變化,與原來之許可內容有所偏離。
B.而本案原告申請許可變更事項,正是反應特定公共
媒體實質支配權之換手與經營團隊之改變,主管機
關自然會有必要全面檢視審查原來許可事項,以確
保其他許可事項之演變仍在許可目標之框架下進行
,而不偏離許可目標。
因此原告謂:「本案情形被告只可針對董事、監察人
之變更事項為審查,超過此項範圍之事項,被告即不
可再予審查」云云,這樣的論點並不為本院所採。
從此也可知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3條及第14條所定
變更事項之許可,與同法第6 條第1 項所定之開始營
運之許可,本質相同,都在對業者之營運適格為全面
持續之審查,最多只能謂:「在變更事項之許可,一
定程度要考量到業者投入成本而形成之信賴基礎,以
及變更事項對業者整體營運適格之影響程度高低」。
(5)而在確立本案許可裁量之性質(展望將來之裁量)及所
應審酌之實證基礎(許可內容之全面審查,而不限於申
請變更之項目),並指明本案最大爭議為「裁量內在邊
界」之界定以後,下面即需討論,本案裁量法規範(衛
星廣播電視法第13條及第14絛)之規範目標,以清楚界
定其「裁量之內在邊界」,茲說明如下。
此項議題實為本案最難處理之部分,原本裁量規範之
裁量目的(即前述之裁量內在邊界)大體上是透過裁
量規範中之構成要件內容,去探知隱藏在構成要件背
後之規範意旨,但本案之裁量規範,正如前述,根本
沒有實質之構成要件內容可供法院推敲,在此情況下
,本院只能先從衛星廣播電視法整部法典所追求之政
策目標(或公共利益)開始,作為思考此項議題之出
發點,期待能將法典之總體政策進一步予以具體化,
推論前開法規範所追求的規範目標,進而探究被告從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3條及第14條取得營業許可裁量權
限之內在邊界。
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 條之規定,衛星廣播電視法之
制定目的有四,分別為:「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
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開拓我國傳播事業
之國際空間」、「加強區域文化交流」。而這樣看似
彼此獨立之四個政策目標,本院嘗試用以下論點將之
組合成一個完整的政策架構。簡言之,上開法典之政
策目標在於:「扶持多元而健全之資訊傳播事業,使
其能透過市場交易,滿足社會大眾之不同訊息需求,
同時降低交易之負外部性,而提升其正外部性,使資
訊交易結果能形成社會福利之最大化。不僅如此,還
展望將來,期待資訊之提供,長期而言,會增加知識
存量及社會資源,促成國力之持續成長」。如予細部
分析,則可分為二個層次來予以澄清。
A.從斷代之觀點言之:
衛星廣播電視之短期政策目標為:「扶植及管理資
訊傳播產業,使其能提供符合消費者需求而又不具
負外部性、且具正外部性之資訊,促使市場之形成
」。此即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條 所稱之「促進衛星
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二項
目標。在這個層次上,衛星廣播電視法是以扶植產
業,利用市場機制,促進社會福利為目標。
B.而從跨期之觀察言之:
衛星廣播電視之長期政策目標則是希望好資訊的持
續提供,能累積社會上之總體知識存量,並對社會
大眾潛移默化,因而培養出足夠的社會資本(例如
守法、守信的態度,對文化的欣賞,對專業的敬重
等等),使社會具備技術創新能力,而形成國力成
長(這些成長包括文化、科技或管理層面之成長,
但最後還是會在表現經濟成長之GDP 呈現),此等
長期政策目標可由從「開拓我國傳播事業之國際空
間」、「加強區域文化交流」之文字間接推知。
從以上之論點足知,衛星廣播電視法在某一程度內,
實具有財經法之實證特徵,是透過對資訊傳播產業之
扶植及管理,希望創造出健全而自主的資訊傳播產業
,使其能透過市場交易,謀取社會長、短期之最大利
益。而所有財經法之政策目標,如予具體化形成具體
法規範之規範目標時,此等規範目標如予歸納匯總,
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此等規範目標亦可用來詮釋衛星
廣播電視法法典中各別法規範之規範目標(即前述所
指之裁量內在界線)。
A.維持市場秩序(例如括惡意競爭之禁止)。
B.降低交易成本(例如交易資訊之提供、產品質量之
公示)。
C.啟動市場機制(例如為防止競租對自然獨占稀缺資
源之歸屬規劃,或者是排除法制阻礙交易進行之規
定等)。
然而衛星廣播電視法如與一般之財經法相比較,在政
策目標上尚有超越市場機制之考量,而形成與一般財
經法不同之規範特徵,此等規範特徵之差異性,可以
用以下之對比方式來呈現。
A.在財經法的實踐上(即財經行政),首先值得注意
之處為:「財經法如對產業之管制,最多只是管制
產業之外在行為,很少介入其組織結構或內部組織
決策之形成」。此外當無法透過市場機制帶來正外
部性時,一般而言,財經法促使外部效益發生之手
段,也會是補貼,而不會想透過管制之手段促使正
外部性之效益產生。
B.以上財經行政所呈現之現象,在其背後有其實證上
不得不然之道理。財經行政之所以不願對單一產業
之組織結構及內部決策形成進行介入,其道理在於
:從成本面考量,對組織結構及決策形成之介入馬
上侵犯到人民財產權之核心,並使組織相對於市情
之決策效率(經濟學者Coase 之「廠商理論」參照
)大符削弱,又極易產生不好的副作用(這個道理
其實很容易理解,當國家希望產業不為或應為某種
行為,而要求在組織內部設立一個單位進行自我監
督,而這個內部單位之權責、定位又有模糊性,且
缺乏監督時,該單位本身即會擴權而形成對其他單
位之牽制),管制成本過高。再從效益面考量,單
純透過對產業外在行為之管束及處罰,一樣可以促
使政策目標實現,但卻沒有以上之副作用,因此對
組織結構及內部決策形成之介入,會被認為不符合
比例原則之要求。另外產業必須在市場競爭機制下
存活及成長,因此透過管制的手段,強迫產業必須
以低於生產成本之價格,向市場提供有正外部性之
之產品,即會促使該產業歇業,結果是「愛之適足
以害之」,讓這樣的產品從市場上消失。
C.但對訊息傳播之產業而言,鑒於資訊產品(訊息提
供)具有巨大之外部性(以廣告之提供為例,交易
在資訊傳播產業者與廣告主間達成,但接收訊息者
卻是非交易當事人之社會大眾。又例如訊息立場之
分歧會使社會共識難以形成,而訊息立場之集中又
會使社會內部自行反省之功能喪失),而且在資訊
產品之消費上,消費者主權之作用比較薄弱(因為
人對資訊之偏好可以用密集之資訊予以改變),因
此健全之資訊傳播市場,首要條件即是「多元的言
論市場」,不可以有「言論市場集中化」之現象發
生。因此在資訊傳播事業中,「言論多元化」被視
最高之價值,即使此項價值之實現與市場機制有衝
突,仍有貫徹之必要。
被告正是在上開政策目標基礎下,認為在資訊之供給
層面,亟需貫徹「資訊傳播言論供給多元」之價值。
接下來進一步又認為「多元言論市場」之正確面貌,
還不可以是「多數資訊傳播業者言論分歧,但單一資
訊傳播業者言論集中」,而必須是「單一資訊傳播業
者言論亦多元」(為何言論多元化要到達「單一資訊
傳播業者亦言論多元」之程度,被告並沒有詳細說明
,但可以推想的理由應該是:當不同資訊傳播業者各
有其言論立場時,彼此間交流對話、理性辯駁之機制
,在市場經濟下,可能會因為各有不同訴求的消費對
象,而缺乏誘因形成,但這種結果只會使社會「各是
其是,各非其非」,加深社會意識形態之分歧程度,
使理性討論形成共識的可能性降低,而同一組織內之
言論多元則可避免以上現象),而為了實現「單一資
訊傳播業者內部言論多元」之政策目標,其下一層規
範目標(規範目標其實就是現實政策目標的具體手段
),即是塑造資訊傳播業者之獨立地位。
可是所謂「資訊傳播業者之獨立」,又可以分為數個
層次來觀察,首先是對行政部門之獨立(此即黨政軍
退出媒體,衛星廣播電視法第9 條參照),其次是對
立法部門之獨立(即降低法律對新聞自由之影響),
再其次是對企業資本主(或專業經理人)之獨立,最
後是員工內部階層間(如記者與編輯間)之獨立。其
中前二者是產業對外之獨立,並不構成太大之問題,
但後二者則是產業內部組織結構及成員間之獨立,而
這個層次之獨立馬上即會與組織形成決策之機制發生
衝突,而商業組織自由形成決策之機制又受到民商法
之制度保障,如欲予以介入干涉,至少在抽象之法理
層次上,必然會受到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介入程度
及方法都應該要有實證法之明文。不過在這裏由於被
告對「多元言論充分供給」正外部性之重視,顯然是
認為,即使用介入組織結構及組織內部決策之強烈手
段(這是一般財經行政所不敢輕易嘗試之手段),仍
然值得採用。
另外附帶說明者,如果國家打算在資訊傳播市場上貫
徹「多元言論充分供給」之政策目標,除了前述對資
訊傳播事業組織結構及內部決策之介入外,當然也需
同時有對應之「補貼」,以防止供給過多對業者所帶
來之市場損失(即使這些過多之供給有正外部性,增
加了社會總體福利或將來成長所需之社會資本)。
(6)在上開法理觀點下,由於本案爭訟聚焦之4 項附款內容
,無一不與「組織結構及內部決策」之介入有關,則本
案此部分之爭點即落在,作為處理規範之衛星廣播電視
法第13條及第14條,其變更許可裁量之內在邊界,是否
及於「組織結構及內部決策之介入」。對此本院的觀點
勉強採取肯定說,理由如下。
本來整部法典追求之政策目標,必須經由立法者將之
明確界定,並表現在實證法之規定上,才能進一步落
實成為具體法規範之規範裁量目標(即裁量內在邊界
),讓受規範之人民得以預測其可能面臨之處遇。但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3條及第14條對進行許可裁量所需
之前置構成要件卻無明文,以致迫使行政機關必須直
接由整部法典追求之政策目標內容來界定裁量之內在
邊界,這樣不令人滿意的實證現象或許有待將來立法
予以調整。
不過衡酌目前衛星廣播電視法整部法典之實際規範情
況,以及其為現行整體法秩序無可取代之現實,而參
考司法院釋字第426 號、第538 號、第593 號及第61
2 號解釋意旨對「授權明確原則」之詮釋,並將之類
推適用到「構成要件明確性」標準之判斷上,勉強認
為衛星廣播電視法法典之政策目標可以直接作為界定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3條及第14條「裁量內在邊界」之
依據。
3.以上之討論在確立本案許可法規範之許可裁量內在邊界包
括「對資訊傳播業者之組織結構及內控決策之介入」後,
從而確認被告之附款內容可以包括「組織結構及內控決策
」等事項後,下面一個更重要的問題則是:本案中建立在
「展望將來」考量下所提出之附款內容,是否真有「個案
附加」之必要。
(1)有關個案添加附款之必要性判斷,對本案而言,之所以
構成一個重要之爭點,其道理在於:
行政處分之特質乃是針對個案事實適用通案之法規範
以形成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此等公法上法律關係都有
個案性格,具有「量身打造」之特質,用以在個案中
定紛止爭。
而附款為行政處分之一部,一樣具有個案性,且附款
之添加,又因為行政程序法第123 條第2 、3 款之規
定,實質上對受處分之當事人產生法規範之規制作用
,因此個案中為附款之添加,即表示「為因應該案件
之實證特徵需求,而有制定各別處遇法規範之必要」

又對「指向將來」之附款規範而言,其既然是要求特
定當事人未來作為必須遵守一定之規定,即表示這樣
的要求是針對其個人有此必要。若要求內容不是針對
個案之特殊情境而發,乃是對所有從業者之共通要求
,則應該儘速制定通案式之抽象法規範,要求全部從
業者一體遵守,不宜再以個案附款之方式僅要求特定
主體遵守,否則即需面對違反「平等原則」之質疑。
(2)在上開法理基礎下,反觀本案被告之附款內容在性質上
分別為:資本主指定代表同時兼任關係(資訊傳播)企
業董事及監察人之限制(附款第1 項)及對傳播企業組
織成員、組織結構與內部決策之介入(附款第2 、3 、
4 項),但被告對「為何就原告營運活動之實證特徵,
特別有為上開附款之必要」,並未附上詳細說明,爰詳
加說明如下。
對附款1 有關「原告公司法人股東榮麗公司指派之法
人董事、監察人代表,不得兼任關係企業中視公司之
董事、監察人」部分,由於現行國內多家資訊傳播事
業形成關係企業之情形,所在多有,為何只有原告所
屬之關係企業,在個案實證基礎上,與其他關係企業
不同,特別有此「董事及監察人不得彼此兼任」之必
要(亦即只能如此安排,原告組織意見之形成,方能
符合言論多元化之標準),被告並未說明。
對附款2 有關「原告公司的專業經理不得兼任中視公
司職務」與「原告公司與中視公司之廣告、業務與節
目部門均須獨立、應獨自設立自有攝影棚,並不得與
中視公司有節目聯合招攬情事」二部分,前者之個案
必要性,與前述「董事、監察人不得兼任」之情形相
同,被告亦未說明;後者之要求,被告固然指出「原
告與中視公司彼此間有互相報導節目或娛樂活動資訊
之情形存在」,不過本院認為商業或娛樂資訊,與公
共事務資訊不同,消費者主權強度較高(節目不好,
或社會大眾不感興趣,即無人購買此等資訊),其多
元言論之公益價值不高,何況這也是目前節目供應業
者之普遍現象,似非原告獨有之現象,如有要求,應
一體化為要求,為何單獨對原告需為此項附款,同樣
未見被告說明。
對附款3 有關「倫理委員會」之設置及運作部分,立
此等內控單位之設置,即使有必要,也應是對所有資
訊傳播業者為通案式之要求,何況此等委員會之職權
及運作方式,也需有更為細緻之規劃,以通案式之規
劃為妥,單獨對原告要求,須有更具體之事證及理由

對附款4 有關「獨立節目編審人員」及「提出內部流
程控管機制計畫」之要求,其目的在防止媒體產業之
傳播內容單一化現象,但只要媒體產業有併購,這種
現象即會普遍存在,同樣應為通案規劃,要求國內所
有之資訊傳播關係企業一體遵守,若僅針對原告單獨
為此項要求,即需附上具體之事證及理由。
(三)綜上所述,本案被告在個案添加附款之必要性事實尚未明確
之情況下,遽對原告作成有上述附款之許可營業處分,尚非
合法(因原處分為經聽證程序之處分,故未經訴願程序),
原告訴請對附款部分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由被
告依本院上開法律見解重為事實調查,另為適法處分。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帥 嘉 寶
以上是在訓練大家寫題目的方法!
VOL 3 page 57
五、 思考流程
(一)、行政機關之要求是否為附款?
(二)、該附款之容許性?
(三)、該附款之合法性?
(四)、該附款違法時,其法律效果?實務上採用接近陳敏老師的學說!實務發展的趨勢!課予義務訴訟!

接下來要討論行政處分的合法性及行政處分瑕疵的問題!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5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5
VOL 4 (會與補充資料有關)
VOL 7 和今日的補充資料有官方防治校園霸凌資料
可以了解保護的議題全部用三級預防的觀點;這些,包含:
兒虐、婚暴、人口販運、性交易防治、防治校園霸凌。
特別是:
在寫福利服務的保護議題、或 社工的因應策略、處遇策略,要點出三級預防。
福利服務:答題主軸是三級預防的架構。
社工:答題主軸是-先三級預防架構、理論連結,再如何處遇,比重是不同的。
資料是福利服務的。從立法角度-VOL 7 page 15 16-校園霸凌事件相關法律責任。

有關教育人員(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部分。
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

對照VOL 4 page 70~71 72 兒少法30條以後的內容。
把霸凌相關條文列出
霸凌之發生:
情境:學校為主、學校附近、學校週遭的社區空間。霸凌涉及到權利、能力、身體、資源的兩造不平等的關係。本分教育部資料由後看起。
補充資料的Page 33學生常見偏差行為:
中輟、校園暴力、藥物濫用。
Page 34校園暴力行為以大欺小的因素為:以大欺小的青少年通常是因為家中父母表現出不當的管教方式:
1. 濫用權威
2. 帶有敵意並拒絕孩子
3. 不一致的管教或疏於管教
4. 不能有效解決問題
5. 教導孩子無緣由地反擊。
Page 37 逃學逃家的緣由:
Page 20 霸凌行為定義、態樣與特質
page 21四點定義:
i. 兩造勢力不對等
ii. 攻擊行為長期反覆不斷
iii. 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
iv. 呈現生理或心理侵犯的結果
類型!!!霸凌只是偏差的一種!!!
肢體
語言
網路
關係
反擊霸凌
性霸凌
解釋的部份page 22屬於人行及福利服務考試要的答案(以下為考試要背的東西)
偏差教養的涵化。
暴力循環論
校園情境的縱溺
偏差同儕學習牽引
為求自保被迫反擊或參與霸凌集團
校園外部偏差力量的支持
[答題及考試方式]
每一點背住,筆記就是要做這個。
背綱要後,後面要有能力延伸、舉例說明、支持論點;
社會科學要能舉例!
Page 23 較少發生校園霸凌的校園情境特徵。
有動機與能力的霸凌者
有霸凌機會(情境)存在
有合適的被霸凌對象
Page 24
相當於兒少法的第五條:國家責任
Page 26
校園霸凌事件的處理流程!!!
1. 發現事實並進行判別。
2. 對霸凌者與被霸凌者進行全面深度了解。
3. 研判霸凌類型。
4. 進行可介入處理之資源盤點。
5. 研擬處置措施以及分工操作。
6. 對加(被)害者擬訂事後輔導措施。
這是福利也是社工的東西!!!
對應到VOL 7通報流程:
整理2~3頁A4活頁紙的霸凌之東西。五月底六月初之後,東西不增加21:51
除了講義—只看筆記了,不能再相信記憶力了。
Page 6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類似通報流程)
發現期:平時觀察、發現後導師初評
處理期:防制霸凌機制啟動
啟動包含:送醫、輔導小組、校安通報。
追蹤期:輔導的部份。
以上屬於通報流程。


社工處遇
校園霸凌要件
1. 具有欺侮行為
2. 具有故意傷害意圖
3. 造成生理心理傷害
4. 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
5. 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霸凌事件產生的負面影響
1. 學生方面
影響就學意願;
破壞學生間人際關係;
影響學生價值觀及人生觀;
嚴重霸凌者成年後犯罪率增加;
2. 老師方面
影響班級經營
影響師生、親師關係
影響教學熱誠
3. 學校方面
影響學校師生人身安全及心理安定
校外不良幫派勢力進入校園
引發其他違法事件

防制校園霸凌相關措施與作為
Page 3 4 5 6自己看

Page 8
第九點:
三級預防!!!
1. 教育宣導
2. 發現處置
3. 介入輔導
通報是依照兒少法第34條<專業通報!…教育人員發現…三十條

第二款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少從事有危害健康活動或欺騙行為
八、拐騙、質押
九、強迫性交
十三、進入不正當場所
應立即向地方政府通報{通報制},至遲不得超過廿四小時>;回VOL 4 page 71

Powerpoint page 8下方
兒少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 VOL 4 page 84後面
第2條 廿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通知地方政府

回來看powerpoint page 10
中央與地方的分工
還是三階段:發現、處理、追蹤
三級預防
一級預防:教育、宣導。
二級預防:發現、處置、追蹤。
三級預防:介入輔導。
Page 10 11
一級預防
1. 訂頒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計畫
3. *成立會報
5. *教育
二級預防
1. 通報專線
2. 辦理問卷調查
3. 設置校園安全通報系統
7. 辦理防制藥物濫用、防制霸凌志工訓練。
三級預防
教育部分工

Page 12地方政府的部份
一級預防
2. 地方政府定期會報
3. 校長主任會議宣導溝通防制校園霸凌
5. 教師研習
6. 文宣品
二級預防
1. 設專線
3. 辦理校園生活問卷調查
4. 校外巡查
6. 指導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
三級預防
1. 法律諮詢專線
2. 輔導網絡
5. 追蹤輔導。

Page 13 14一定要背。
學校部分
一級預防
2. 成立防霸凌小組;
4. 用校園安全檢核表;
6. 教師進修,加強班級管理及該關懷學生查察能力;
7. 掌握高關懷學生,加強正向教育輔導及法治教育。

Page 14 15
8. 加強社區、管區及學區合作定期召開協調會議;
10. 強化師生法治教育;
13. 加強對學生的法制品德等教育融合。

二級預防
1. 設置專線 信箱
3. 列冊追蹤輔導

三級預防
1. 專案輔導
2. 警政機關協助
3. 偏差行為無法改變部分,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

Page 15 16督導及考核<不是我們管的了;人事及政風>
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VOL 7 page 1
校園防制霸凌,被當作是校園掃黑計畫的延伸:
友善校園。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

執行策略三級預防,這樣的字數很適合寫考題。

[對應配比的分數約為10~15分;寫東西寫多沒有用,就是要寫到剛好。]
一級預防(教育與宣導):
二級預防(發現處置;關鍵為那三個期):
發現期
通報期
追蹤期
三級預防(輔導介入)
相關法律及專案。
[福利服務及社工至少將學校部分抓緊!]
執行要點
地方政府教育局或社會局、中央教育部、學校部份各司其職。

通報流程

Page 7
校園問券調查表
前六點的敘述請注意一下:
1. 曾被毆打否?
2. 曾被勒索?
3. 曾否被孤立?
4. 曾被言語恐嚇?
5. 曾被謠言中傷?
6. 曾否被以網路傷害?

後翻至page 11下方註打個勾!!!
輔導小組包含有:
輔導教師
家長
學務人員
社工人員
校外人員及
少年隊
輔導期為三個月!!

Page 12 分工表此為教育部內部工作用,參考即可。

VOL 7 page 15
霸凌事件法律責任
兒少法30條第二款為最主要—34條通報責任—啟動後續安置輔導措施

對應到的罰則、對應的學校成績考核辦法:與我們無關。

43:21
Page 15下方霸凌相關責任;分更細!
刑法身體傷害罪
傷害他人身體健康 傷害罪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剝奪罪
強制 強制罪
恐嚇
汙辱
毀謗
—都會拉到親權的共同責任之出現。
最後兩行:有關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兒少屬於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成立民事上之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負連帶責任。
依”刑法及少事法”:7到14歲是保護處分;14~18歲是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但,民事上逃不過連帶責任:
184 故意或過失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父母負連帶責任
195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 損害賠償 父母負連帶責任

45:13
刑法、少事法背:罪的名稱:不要背條號!
民事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把兒少法搞定。

罰錢的部份
行政法
依行政罰法第九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VOL 4 page 82 46:43
無依兒少安置處理辦法
母法是兒少法19條第一項第八款、又對應到第二項部分。
有通報責任:對應到母法第34條通報。

第3條 警察機關協尋、寄養、安置、診療
追蹤輔導一年

Page 84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條 兒少機構所分之類型
第一種 托育
第二種 早療
第三種 安置及教養機構
第四種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第五種 其他—就是指”福利服務機構” page 86 同法第30條
[考試重點:安置、教養或扥育:托育,因為兒童教育照顧法沒有通過,所以安置教養是我們核心!!!]
第2條
三、安置及教養機構只辦理下列對象安置及教養服務之機構
(一)、 不適宜在家中教養。
(二)、 無依兒少。
(三)、 未婚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婦嬰。
(四)、 依本法第33條第一項(1)(2)款經盡力禁止或盡力矯正而無效果之兒
童及少年。
(五)、 36條有危險之虞的緊急安置。
(六)、 因應家庭重大變故。。
(七)、 依法得申請安置。<什麼叫保護安置:VOL 4 48條:父母及監護人對兒童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或有第30 36條、毒品部分,由兒少、最近親屬、或主管機關、兒少機構等..得向法院聲請親權、或監護權的全部或一部停止。{聲請過程中、聲請侵權停止,可先暫時先安置附帶提,夠細了!!!}>。

兒少的最後一個部份,小東西。
Page 89
少子化因應:教保—-托嬰、托育、課輔。
教保法規,因為沒有通過,所以不看法條內容;僅看學理,學理在前言,看總說明page 89 90內容。
52:26
我國學前托育的情形…現階段有兩大議題:
幼托沒有整合:2~6歲分別由社政及教育管轄;因此出現師資的問題、幼稚園與
托兒所不同,因為分別依據:幼稚教育法、師資培育法;還有兒
少法的機構的部份;還有課程教學也不同:一個偏教育、一個偏
照顧;設立要件也不同:一個是依照兒少法的機構,一個是按照
幼稚園設立標準,輔導管理法規與行政措施都不同。
幼托整合的必要性及困境:有上述四個層面。
[有些學校會考幼托整合;又,保育員會考。]

主要看第二段:
國際學前教育及照顧趨勢方面,”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檢視會員國所推動學前兒童教育與照顧政策後,建議各會員國應朝向”擴大提供、普及近便原則”發展,透過中央與地方共同協調,連結跨部門服務,提昇專業性,與家長參與等措施,促進兒童教育與照顧服務具一致性,以提升教育及照顧品質,”此即兒童教育與照顧(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ECEC)之起源”,簡稱為「教育照顧」 (Educare),並已成為應提供學齡前兒童教育與照顧兼具之綜合性服務的新興概念。因此各國去制定相關的保護兒童照顧政策….

Page 91草案部份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條文

第二條、本法用詞
一、 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二、 幼兒:學前之兒童。
三、 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
[這種學理式定義是不會修正的,可以記憶。]
對兒童提供之居家是照顧服務、對幼兒提供之扥嬰中心教保服
務、幼兒園教保服務、對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提供之課後照顧
中心課後教保服務。
四、
五、
六、托嬰0~2
七、托育2~6
八、課輔6~12
九、
十、
第三條、主管機關
第四條、屬於理念宣導
第五條、
Page 92
第六條、理念
第七條、居家服務內容
第八條、教保機構有三種
第九條、
第十條、托嬰服務的內容。
第十一條、幼兒園。
第十二條、

10,11,12條對於寫申論題可補充之作用。
其他太管理規則、人數,由子法變成母法後,現在不記。等以後通過法案後的數字條款的選擇題。

Page 120
主題五、其他相關主要法規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大致重點是11條以後,考試也只考第三章、選擇題
第三章、
第11條、三天中輟生通報,理由是:未請假、不明原因未
到校、轉學未報到-三天以上;通報後,要指派社工人員做必要調查。
第12條、為避免中輟生淪為雛妓或援交的情形,所以會設置關懷中心。提供緊
急庇護及諮詢聯繫。
第13條、又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或少年之緊急收容
中心及短期收容中心。
[所以關懷中心僅提供諮詢;簡單庇護、有確認情形,要到緊急收容中心或短期收容中心!]
第14條、如果確認了,中途學校聘雇:
第二項、社工、心理、輔導、教育人員,四個專業,結合民間資源專業
輔導;發給普通學籍的畢業證書。中途學校經費來源不重要。
第15條、法官與司法警察等司法、行政發覺相關之虞之兒少時,廿四小時內通報。移送緊急收容中心。
第16條、通報後七十二小時內提出報告聲
請法院裁定。法院裁定交付安置,安置在短期收容中心。
第17條、安置後兩週到一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觀察輔導報告,及建議處遇方式,並聲請法院裁定。
第18條、裁定部分到第十八條;法庭依審理結果,
兒少無從事性交易或無從事之虞者,應裁定不予安置,並交付兒童或少
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輔導。
若兒少有從事性交易者,法院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
之特殊教育。
{順序再講一遍:廿四小時通報-送到緊急收容中心<緊急安置-72小時內要聲請法院裁定-法院裁定-裁定後到短期收容中心安置,兩個禮拜到一個月之間要重新確認-看由親屬安置照顧或由中途學校教育繼續輔導-中途學校兩年的輔導。有哪些不到中途學校而到其他機構?如下五項:
一、 患愛滋病者:要去醫療
二、 懷孕者:依兒少法19條第一項第十款:未婚婦嬰。
三、 外國籍者:依移民法(戶政工作)
四、 來自大陸地區者:兩岸條例(戶政工作:靖廬)
五、 智障者:身心障礙機構。
六、 有事實足證較適宜由父母監護者:如精神官能症者。
七、 其他事實足證不適合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且有其他適當之處置。
}
[考點]11 14 16 18剩下的不管不會考。

罰則:有到3000000 5000000 七百萬!

少事法
第3條、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定位的少年是12~18歲
第 3 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第三章、
高普考不會考
初等一題選擇題

VOL 5
VOL 7 page 19
這結論應該會變成性別平等綱領-性別平等政策白皮書
陳水扁-婦女政策綱領
變成
婦女政策白皮書
馬英九-性別平等綱領
變成
性別平等白皮書
先看舊的東西:page 25
婦女政策白皮書
理念:
一、 打造「所有各方互相尊重、互為主客」的倫理架構。
二、 「共決互利」的制度-強調政治層面的參與。
三、 體認整資源的有限性-資源再分配;資源有限性。
四、 廣泛實踐參與式民主-共決制度;參與式民主、民主組合主義
五、 形成二元分立、相輔相成之混合經濟體-就是”福利混合經濟”;照顧的議題:變成國家介入;照顧市場化也有照顧國家化;家庭化、國家化;公共化的思維、也有非營利化。
第三行:福利化、公共化、非營利之社會主義經濟,與生產面向之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經濟形成二元分立,並做一些融合。
女性觀點的經濟層面,女性是預設經濟混合體;於再生產的層面。
Page 26
貳、現況與困境:
注意標題即可了:[主要注意第一點及第四點!]
一、 托育及照護服務的高度營利化-這就是大家不生小孩的理由之一。
高度營利化代表去商品化、公共化、福利化的程度太低了,市場化程度
太高了!
二、 媒體高度自由市場化。
三、 女性人身安全遭受巨大的威脅。
四、 女性低薪級貧窮化現象將會急遽惡化。
全球化、高齡化之後,女性主要從事低技術、次及勞動市場、不穩定、按
件計酬、彈性化或是派遣的工作。因此女性的收入28167相對比男性37778
元的74.56%。

Page 27
叁、政策內涵
建立萬物平等共生的整體理念。

Page 29
第二篇、婦女政治參與政策
政治篇
壹、有性別權力測度(GEM,Gender Empowerment Measure),我國僅次於新加坡;
一、 兩性應該共同參與國家/社會的所有面向事務。
二、 女性主導,兩性共同參與的概念。
貳、現況與困境
一、 女性參政比例偏低;
二、 決策階層女性公務人員比例有待提升;
三、 各級政府之民主組合主義委員會有待推廣,其女性代表性
有待提升;
四、 女性需求及女性觀點之代表性急須提升。
叁、政策內涵 VOL 7 page 33不是核心可以參照。
一、 性別平等會;
二、 平等意識的選舉意識;
三、 提升公務人員體系及預算的兩性平等;
四、 各級政府部門廣設參與式民主機制提升女性代表性。
Page 36
第三篇、婦女勞動與經濟政策
勞動的部份
一、 我國勞參率
民國92年為47.14%,婦女勞參率無法超出50%。。
二、勞動市場的不平等現象
工作配置、待遇、升遷、教育訓練等。
三、婦女就業型態
特殊性-性別職業歧視、職業隔離、勞動彈性化、非典型僱用的情形。
非勞動力中未就業的主要原因是:家務勞動的比重高,為了兼顧工作與家庭,
而提早撤出,或從事低薪及兼職的工作。
四、家庭支持體系薄弱-家庭功能降低。
五、現行社會安全制度未能充分反映女性在勞力市場的特殊性-
保險-健保、失業保險都未能有效照顧女性。保險本來就不是照顧女性,設計
為對男性有利-所以為:制度性排除,女性兼顧工作與家庭;自然而然保險納入
的保障就降低。

Page 38
叁、政策內涵
一、禁止歧視、勞基法:重點是要督導及抽查:開罰。立法從嚴但執法從寬。
二、建立多元管道,輔導女性創業,以促進女性就業能力之延伸與發展。
(一)、 輔導婦女二度就業及創業貸款;
(五)、友善家庭,安親托育,照顧市場,照顧與勞動兼顧;
三、建構合理社會保障制度,訂定彈性工時制度
[葉師註:民90年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時已經有了,民93年還在彈性工時制
度!]
重點是:社會保障制度的調整—延伸為育嬰留職停薪。
四、強化家庭支持體系。人力資本。
五、加強婦女勞動力研究分析。

Page 40
第四篇、婦女福利與脫貧政策
壹、 基本理念
一、 福利與脫貧等重要。協助婦女自立。
二、 女性的照顧天職與貧窮女性化之間的連結。積極規劃務實制度、避免女性的不利情形。
貳、 現況與困境
一、 女性難以兼顧照顧與工作,以致於勞動參與率低,容易落入貧窮失依。
二、 家庭缺乏支持。
三、 中高齡女性照顧之負擔,而女性本身卻缺乏照顧服務。因為照顧者支持方案不完善。
四、 老年女性經濟安全欠缺保障。
五、 女性不結婚不生育趨勢持續升高。
六、 外配問題。
七、 原住民女性困境問題。

叁、政策內涵
一、普及照顧:
五項社區照顧服務;後來失敗了。
協助女性經濟自立。
有些學理上的東西可以介紹:page 43
二、促進女性就業之角度,
(一)、普及照顧應有下列要點:
1. 社區化與普及化。
2. 公共化
3. 促進婦女稱分就業
(二)、女性勞工移動機制公共化。這個還好!
Page 44 45
三、
女性年金權的部份!
女性長者的經濟安全問題!
從父、從夫、從子。而年金制度對老年女性是不利的。
希望建構:單一年金體系、涵蓋所有國民;目前:沒有的!做不到!國民年金對女人不利!因為保險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制度;促進女性自立永續發展,
(三)、女性角度的考量。Page 45
2. 建立高齡女性跟年金制度之互利關係:使老年女性得到充分的經濟生活保障,另一方面使年金制度得以永續發展。
因為女性的工作型態為:間接性的、從事部份工時的、無一定雇主的,對年金權有衝擊。因為年金要有保費,保費要由工作中扣;工作不穩、薪水就不穩;不穩則年金不會有夠用。而這工作型態的原因是為了要兼顧工作與家庭,整個社會是僱用歧視的情境。

Page 47
第五篇、婦女/性別教育與文化政策
簡單來看
Page 49
叁、政策內涵
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有三大原則:規範性、教育性、整合性。

內容自行參考因為性別平等教育法不是重點。

Page 50
第六篇、婦女健康與醫療政策
Page 51
貳、現況與困境
困境說明
長久以來,女性健康的考量相對被忽略,特別是基本生育的問題;過度醫療、(如:大量的剖腹產及子宮切除造成傷害)
Page 52
現況分析
2. 死亡率(的性別分析)
Page 53腦血管意外,男為女的1.3倍
心血管疾病、心臟病、高血壓;心血管疾病不是男性專屬,女性問題更嚴重。男性外出工作壓力大,容易高血壓、中風、心血管疾病,如今女性外出工作增加,家事亦無法倖免。
糖尿病女性排第四位。糖尿病需要小心照顧,因此傳統照顧者的女性其實對自己是疏於照顧的。
意外傷害兩者排名差不多但男性是女性的2.6倍。
慢性肝病,男性較高。
腎的部份,男性為女性的1倍。女性排名第六、男性第八。
Page 54
肺炎男性排名與女性同都為第七。
肺結核男高於女
Page 54
3. 照顧需求
需要照顧的女性較男性多19.6%
需要長期照顧的女性人數比男性多62.1%。
失能重度、女性長者高很多。
老年女性兼具年齡性別的”雙重弱勢”,又加上很少得到退休的補助,所以女性平均壽命比較長的話,相對應來講,女性長者的獨居、或相對應的付出會是重要的社會課題。

Page 55
(二)、主觀指標
女性每人的慢性病徵為0.7種。女性一直覺得身體不舒服比率比男性高。
相對應的焦慮憂鬱身心症,女性比男性普遍。請注意到醫學倫理。
政策內涵參照—
友善的醫療環境;
決策機制的問題;
避免過度醫療。

Page 57
第七篇、婦女人身安全政策
壹、由家暴、性侵害防制角度,且目前又增加了性騷擾的問題。
貳、現況分析
Page 59
二、困境說明
(一)、 政府人身安全專責機構人力與預算仍不足。
(二)、 一般人對人身安全受侵害者的處境理解仍有偏見,對於家暴受害人支持系統尚未建立。
Page 60
叁、政策內涵
一、專責機構人力與預算加強
二、從女性不同處境、年齡、社會地位觀點出發,發展不同的、落實婦女人身安全政策。
(一)、 落實婦女在工作環境上的人身安全政策;
(二)、 保障未成年婦女人身安全保障機制;
(三)、 對於原住民婦女人身安全的保障;
(四)、 加強女性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
(五)、 老年婦女人身安全保障;
(六)、 外籍配偶及外勞女性人身安全;
(七)、 社會大眾尊重婦女人身安全觀念的機制。
以上重點自行參照。
Page 64 環境能源與科技篇
參照。

今日重點:
Page 19
100/3/8
內政部
全國婦女國是會議大會結論[註:內政部網站去查詢!]

一、 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
(一)、 性別多元平等:應消除性別間的差異、更應覺察性別內的不平等。
(二)、 各類選舉婦女保障名額應改為性別比例原則達成任一性別比例不
得低於三分之一。
(三)、 性別比例原則應擴展至國營事業董監事、公會及財團法人董監事會
議代表。
(四)、 各政黨候選人部份。
(五)、 各種團體的比例。

二、 就業、經濟與福利篇<脫貧與經濟-多了福利!
三、 教育、文化與媒體
四、 人身安全
五、 健康醫療與照顧篇
六、 人口婚姻與家庭篇

[註、原文如下:]
「全國婦女國是會議」大會結論
100/3/8內政部
一、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
(一)性別多元平等除應消除性別間之差異,更應覺察性別內之不平等。
(二)各類選舉婦女保障名額應改為性別比例原則,達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的目標。另總統任命之考試委員、監察委員與大法官等亦應比照辦理。[以前是三成!]
(三)性別比例原則應擴展實施至國公營事業董監事會、工會、政府出資或贊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會、民間組織或專業學術機構之董監事會代表等。
(四)各政黨候選人繳納保證金制度建議考慮以連署人數取代,並將政黨補助金分配門檻從現行之百分之五調降為百分之二,以鼓勵婦女在小型政黨中有機會出線參選。
(五)加強農會、漁會、水利會、工會、六大工商團體之會員及幹部之性別平等意識;並培植女性進入六大工商團體之決策階層,及輔導成立女性之大、中、小及微型企業團體或網絡。
(六)擴大辦理「婦女團體溝通平台」,活化基層婦女組織,發展具在地婦女觀點之政策,並加強中央及地方婦權會與婦女團體之間的聯繫交流;婦女團體之間應橫向聯繫,凝聚監督力量,並進行議題策略聯盟,主動對議題發聲。
(七)加強新住民、原住民、農村等多元族群之性別平等意識,降低性別區隔,以協助其跳脫傳統框架,增權賦能。
(八)監察院、司法院與立法院應設置性別平等推動機制,強化所屬人員性別意識;五院亦應定期發佈性別平等施政綱領、綠皮書或白皮書。
(九)中央及地方政府之性別平等專責機制,應達到資訊透明、提昇究責性,並建立民間提案機制;強化現有之地方婦權會的功能,協助地方婦權會委員進行性別主流化教育培力,透過中央及地方政府間聯繫會報,促進婦權會推動經驗之交流分享。
(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加強部落領袖及教會牧者對於性別平權議題之認識,發展原漢性別文化之積極對話,促使性別平權相關政策符合多元文化與平等之精神,並建立原住民女性倡議及參與決策之能力。
(十一)強化女性在各類權力、參與決策及影響力層面之系統性統計或調查,以深入了解女性所受到的權力限縮、參與限制、或欠缺影響力的原因,協助思考如何建立體制與制定政策之參考。

二、就業、經濟與福利篇
(一)對於福利與服務資源之政策規劃與執行,應重視不同性別、地域、族群、文化、年齡之差異與需求,並克服弱勢群體在相關訊息掌握的不利處境,增益支援政策之效果。
(二)整合福利與就業輔導服務之窗口,在橫向持續整合強化勞政、社政之轉介與輔導體系,同時促使中央與地方政府縱向連結,並特別針對農、漁村、原住民、新移民人口,及受暴婦女等多元群體,分別規劃適宜之就業輔導、創業協助、福利支援之方案。
(三)經由民主組合與審議機制研擬制定普及化、公共化之照顧服務政策,提供平價、優質、可近性之托育、托老或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並在避免過度市場取向之照顧產業的前提下,發展在地化、社區化之家庭支持系統,以協助任何家庭照顧者均能持續就業。
(四)規劃中小企業與機關團體育嬰留職停薪之人力補充與替代方案,以確保勞工不因家庭照顧而退出職場,及確保其復職之權益不受影響。
(五)以女性為主要勞動力的職業類別如家事工作者、照顧工作者及幼托保育工作者等,不論所屬之族群、文化與國籍,皆應享有合理基本勞動條件之保障,避免市場化之勞動剝削,以改善其工作權益為基礎,充實國家各項照顧政策之人力資源,以期達成照顧服務質與量之平衡發展。
(六)檢視現行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等內涵與條文之競合疑義,並於各項勞動檢查工作與權益保障之概念中融入性別平等元素。
(七)研議改善教育分流造成的性別職業隔離問題,並就性別薪資落差之各項成因檢討改善。
(八)確保女性於動產、不動產等各類財產之所有權;信貸、資金的使用權等擁有和男性一樣的平等機會;並追蹤各項金融創業貸款的逾期、還款率,納入政府整體性別統計,以促使各界重視經濟權力與能力之性別平等面向。
(九)政府應進行跨部會、層級與區域之政策規劃評估,制定鼓勵社會事業之方案與獎勵措施,同時修訂相關法規,以營造有利合作事業之社會企業發展之環境;並需特別重視女性工作者集中的手工藝與文化創意產業之專利與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知能的取得。
(十)經濟部門應進行經濟及貿易政策之性別影響評估,做為改善政策品質與效能之依據,以及研擬於政府採購法中對於中小企業、微型企業的輔導與幫助。

三、教育、文化與媒體篇
(一)教育部應設置性別平等專責單位,整合、督導評鑑各項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政策與資源;地方層級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也應發揮其角色、職責與功能。
(二)全面檢視現有教育、文化及媒體相關法令規章,使其符合性別平等精神,並積極落實相關法規內容。
(三)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政策白皮書之內容,就各項實施內容與進程積極推動,並建立督導與管考機制。
(四)政府應落實推動各場域(家庭、學校、職場)及各生命週期(如幼兒、高齡者)之性別平等教育,包括培育具性別意識的教育人員與師資,並應考量偏鄉地區之需求,發展職前或在職訓練、各教育機構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評鑑。
(五)結合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勞工教育、社會教育及家庭教育等管道,鼓勵男性參與性別教育課程,進而參與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
(六)在各個教育層級中制定和研發具有性別平等內涵的課程、教材與評鑑指標,並鼓勵各界發展具有性別意識的教法、教學媒材以及媒體文化教材。
(七)鼓勵媒體成立自律機制,透過設置內部委員會或是就不同性別與族群進行收視調查,促使節目內容符合性別平等原則。也應加強媒體工作者的性別意識培力,並透過民間或學校教育機構培養閱聽人的媒體素養教育。
(八)政府應加強與公民團體之對話,鼓勵公民團體和學界發揮集體力量投入監督媒體的性別平等工作,並結合民間團體共同發展相關研究及推動行動計畫。
(九)透過獎勵措施鼓勵製作具有性別平等意識的節目內容、網路遊戲及報導,以及透過政策要求媒體能夠在其節目中呈現女性、性別弱勢族群的正面形象。
(十)確保女性及性別弱勢族群在公共領域受到重視並設法增加女性社會參與的機會與管道,透過蒐集女性史料並建立數位資料庫、培植女性文化人才及團體、提升女性在文創產業(例如文化藝術、設計、媒體等)中的決策人才比例,以提升女性在公共領域的主體性與可見性。
(十一)對於宗教、傳統民俗、文化禮俗儀典中所存在的性別歧視,採取有效的行動作為推動平權文化,以積極突破父權文化的束縛,建構無性別歧視的文化禮俗儀典。

四、人身安全與司法篇
一、消除對婦女之暴力行為與歧視
(一)瞭解不同性別、年齡、教育、族群與區域之差異,運用多元的管道與方法(諸如呈現男性正面形象、利用流行文化、體育運動等),並廣納民間團體的力量,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意識的教育與宣導。
(二)針對資訊傳達不易與求助管道缺乏之偏遠村落及原鄉,應加強宣導與諮詢,並提供移動式的服務方案。
(三)各級學校應落實性別平等及人身安全教育之實施,並應列入學校評鑑重要項目,對於績優與績劣者,應有相對應之獎懲制度。
(四)應充實各相關防治體系保護性工作之服務人力,且建立定期檢討機制,隨者案件增加與服務需求有一定比例之成長。
(五)推動男性需求觀點之受暴處遇服務和服務方案。
二、消除任何形式之人口販運
(一)勞政、移民、警政、社政與司法等相關單位應設立人口販運專案窗口及橫向聯繫網絡,滾動式檢討司法調查與審理流程,加速人口販運案件處理時效,強化人口販運被害人在台等待司法調查期間之安全、居住與工作之保障。
三、建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
(一)各體系相關專業工作者應教考訓用合一,並建立專業工作者之證照制度。
(二)警察體系應研議提升中央婦幼業務單位之層級與人力配置,並於縣市警察分局層級設置婦幼保護工作專責單位與人員。
(三)訓練專業的通譯人才,設置認證制度,並強化其專業倫理知能訓練。
(四)各相關專業(包括法律、社政、警政、醫療、教育、心理等)養成教育(含大學教育與初任者專業訓練等)課程中,應包含性別平等、人身安全保護、法令與性暴力防治之研習訓練課程;並應編制經費鼓勵大專院校相關系所(諸如法律系、社工系、犯罪防治、醫護等)開設司法保護學程。
(五)司法相關工作人員、調解人員、警政、修復促進員與律師等之培訓養成過程及在職教育,應有性別意識、反歧視、多元文化及同理心等之訓練,強化法官性別平等專業知能。
(六)司法與警察體系應普設被害人保護服務機制與方案,並且研議推動設置司法社工、警察社工及心理諮商員。
(七)合理調整保護性業務社工人員之工作條件,重視工作安全問題,並編制專業津貼與危險津貼。

五、健康、醫療與照顧篇
一、制定具性別意識與健康公平之政策
(一)婦女健康之預算額度需要被保障,行政院及立法院應予支持。
(二)需有長期之原民婦女健康研究。
(三)性別友善之醫療與照護環境納入同志與跨性別族群之需求。
(四)促進健康/醫療/照護產業勞動處境之性別友善措施,除考量女性工作者之處境與需求外,亦應增加男護生之職涯規劃以減少男護人力流失,改善勞動環境中不利於少數性別之障礙,例如男護更衣室、女醫師值班室。
(五)積極研議策略以因應婦產科醫師人力短缺現象,檢討助產師教考用不一問題,重視助產師在社區提供生育健康諮詢、衛教、婦癌防治的角色。
(六)檢視既有新生兒出生性別比例失衡之解決方案是否有效。
二、消弭性別角色規範對身心健康的影響
(一)提升男性健康素養及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建立為自我健康之負責態度,以減少日後對女性之照顧依賴。
(二)HIV異性戀感染者增加,破除HIV與同性戀之必然關係迷思。
(三)提升照顧工作的價值感。
(四)社區心理健康服務系統應有專責之人力資源配置與具體方案。
三、提升健康/醫療/照顧過程中之自主性,特別是健康弱勢群體
(一)長期照護服務除原有之民主機制外,應增加社區不同族群及民間團體之民主審議參與和監督機制,使服務模式和費用更多元更貼近在地民眾需求。
(二)建立家庭照顧者”社區支持網絡”,提供培力、諮詢、支持與喘息等服務。
(三)醫院應於體制內提供少數語言使用者民眾之就醫通譯服務。
(四)檢討偏遠鄉鎮之IDS計畫之服務時間與內容未能滿足地區民眾所需,且缺乏社區參與規劃和決策之問題,應以社區為主體,提出社區需求。
四、發展各生命週期階段以女性為主體之整合式健康照護服務和健康資訊
(一)應增加非預期懷孕之年輕父母親之協助方案。
(二)社區婦女健康服務中心必須以社區為單位,特別是農漁山地村與偏鄉的分佈。
(三)應將婦女罹癌後之心理健康服務納為癌症醫療照顧工作之一環。
(四)應規劃老年女性全人身心健康之多元方案。

六、人口、婚姻與家庭篇

先進的社會一定是體現民主生活、重視多元差異,實踐公平、正義、平等、博愛的社會。因此,尊重各類人口群的性別差異即為落實全人關懷,邁向共治共決共贏的重要途徑。

(一)依據聯合國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重新檢視國內人口、婚姻與家庭之相關法規命令,以符合性別正義原則。
(二)針對「少子女化」、「高齡化」的現象以及「新移民」、「原住民」議題,研擬具”性別敏感度與族群文化觀點的人口政策”。
(三)強調人口政策應考量國家在社會與經濟方面之均衡發展;而家庭照顧應該是政府、企業、社區、家庭共同分擔的責任。
(四)針對政府對於不同年齡、族群、身心障礙者等提供相關福利與照顧服務時,政府應先進行性別需求與分析,同時重視資源分配的平等,避免各種歧視和污名化標籤。
(五)持續檢討「民法」及相關行政規章中之文字與內涵有無違反性別平等精神,並加強性別平權之宣導;另強化司法人員,法官、檢調、調解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
(六)推動多元供給的育兒政策,分階段實施”育兒津貼與托育費用”部分負擔制度;改進現行保母托育管理制度的運作,持續增加社區保母系統的服務能量與可得性,加強保母的輔導與培訓。
(七)持續檢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相關法律適用與服務配套,以強化高風險家庭的支持及受暴者如婦女、兒童、高齡者及家庭中弱勢成員之處遇與救援體系。
(八)重視婚姻移民人口權益,除福利照顧政策外,檢視相關移民法規,以符合人權公約及性別人權;另在各類協助方案上應特別留意其歸化我國國籍之相關法令適用,保障婚姻移民及其子女免受各種歧視、暴力或不利處境。
(九)正視家庭與社會多元化發展之現況與趨勢,政府對於非傳統婚姻之同居伴侶或非傳統家庭型態之成員,包含同居、同志、單身、單親、隔代、重組家庭(繼親家庭)等,研議其福利、權益保障等對策,以落實性別人權的精神。
(十)積極推動長期照護政策及措施,充實照護體系之人力與經費,促進國人投入照顧產業。
(十一)重視家庭照顧者的身心壓力,提供照顧者相關教育、培力、各項諮商、輔導等支持性措施,及研議托育、托老及障礙失能者之照顧費用方面的稅務寬減額,以減輕其經濟壓力。

支持各項政府政策都應融入性別意識,積極強化性別影響評估之檢核,務求於各項政策皆具有性別敏感度,真正落實性別正義。

七、環境、能源與科技篇

一、讓各政策領域內的性別隔離降到最小
(一)建立我國環境、能源與科技領域相關之不同面向的性別統計資料庫,將政府執行或補助的方案或研究計畫,凡涉及人數統計者,均納入性別及其他相關人口變項之統計資料。
(二)藉由培力女性或增加高階決策位置的性別比例等方式,確保女性在環境、能源與科技相關的決策過程中的平等參與。
(三)檢視文化與制度層面對於女性選擇環境、能源與科技相關領域的阻礙因素,包括各級入學考試、職場徵才應以性向而非性別作為錄取資格。
二、不同性別與弱勢處境者的基本需求均可獲得滿足
(一)透過質化研究與量化統計,了解不同性別和弱勢者對於政策和服務的認知、態度、使用及需求上是否有差異,以作為未來政策制定和服務提供時的參考。
(二)公共空間的規劃與設計上應重視到女性和弱勢者使用的安全與便利性並檢討現有之空間設計。針對女性、原住民、農漁民和弱勢者在面對災難、污染及公共衛生等風險特殊的脆弱性和需求進行研究了解並提出因應對策。
(三)基礎公共建設、資訊工具及大眾運輸工具等均應被視為基本人權,政府有責任提供,並應就不同性別、區域和城鄉差距的使用經驗差異,進行研究並提出適切方案。
三、女性與弱勢的多元價值與知識得以成為主流或改變主流
(一)訂定工作與家庭生活平衡方案,積極發展策略以吸引更多女性願意進入環境、能源與科技領域就業,並減少環境、能源與科技領域從業者過勞現象。
(二)重視農村或原住民女性對於生態、環境保護的影響力及傳統知識,並且應用這些知識在生態、氣候和國土規劃等相關政策的改善計畫中。
(三)推廣和補助對無害環境的農業技術、促進在地消費、再生能源計畫及節能環保發明與設計。透過補助或獎勵方式,鼓勵研發對於高齡女性或弱勢者日常生活有關的產品或科技,並增加與生活運用的連結,以降低使用阻礙。
四、結合民間力量,提高治理效能
(一)強化並整合與民間團體的合作與對話機制,共同推動宣導生活環保、資源回收、消弭科技落差等方案,地方政府層級應加強培力民間婦女團體以建立政府及民間永續的溝通平台。
(二)環境資訊應從接受者可近性的角度,以適切的管道及型式公開,以落實民眾資訊權與公共參與。
(三)環境相關法律方面應納入性別觀點,例如民國100年通過的環境教育法。

{還是六大面向,背那六個面向的名稱!
再者:
一、 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
從比例角度去抓!
二、 就業、經濟與福利篇
就業:職業歧視、職業隔離有否友善職場與家庭?
經濟:女性經濟安全與女性就業問題之連結。
福利:注意性別統計、性別影響評估、性別政策規劃。
三、 教育、文化與媒體
由教平法角度去看。
四、 人身安全
大致上人口販運要特別注意。
五、 健康醫療與照顧篇
注意第三點及第四點的重點。
六、 人口婚姻與家庭篇
注意性別敏感度的人口政策,
相關的家庭福利議題。
}

等一下看VOL 5 婦女議題。

15-2
VOL 5 page 1

婦女議題—
會注意到女性主義對福利國家的檢視
(社會)經濟安全—女性貧窮—
生活扶助
貧窮單親的問題
對應 特境條例
社會救助法
年金(權)(女性長者)
對應
國民年金法
職業年金
勞保條例
(年資)一次給付
年金給付
勞工退休金條例
屬於儲蓄保險制
-個人(退休金)帳戶
可以分析出來制度設計中:女性頂多可領的部份是年金給付。但投保金額檢視!?
個人帳戶女性可領的金額很少。
又國民年金法並未普及(所以國民年金法有很多問題存在)!

工作與家庭兼顧的議題
友善工作與家庭-彈性制度(我國:彈性工時、、業務及績效導向)
假期(產假、陪產假、親職照顧假)
福利的部份:就業支持方案(企業托兒、員工協
助方案)

職業歧視
包含—在職業參與過程(職前、職中、職後)中所受到的歧視
招募
初薪
派任(/分工)
職場性騷擾
升遷
分紅/獎金
訓練
假期
資遣
退休
育嬰留停
性別工作平等法
最後女性的部份(上三塊考試特易考,他是VOL 5 page 1的表)
人身安全(本塊不一定是考試核心重點)
Page 2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DOH版本)
聯合國大會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34/180號決議 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 :按照第二十七(1)條的規定,於一九八一年九月三日生效。
本公約締約各國, 注意到《聯合國憲章》重申對基本人權、人身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 注意到《世界人權宣言》申明不容歧視的原則,並宣佈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且人人都有資格享受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區別,包括男女的區別, 注意到有關人權的各項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有義務保證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 考慮到在聯合國及各專門機構主持下所簽署旨在促進男女權利平等的各項國際公約, 還注意到聯合國和各專門機構所通過旨在促進男女權利平等的決議、宣言和建議, 關心到盡管有這些各種文件,歧視婦女的現象仍然普遍存在, 考慮到對婦女的歧視違反權利平等和尊重人的尊嚴的原則,阻礙婦女與男子平等參加本國的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妨礙社會和家庭的繁榮發展,並使婦女更難充分發揮為國家和人類服務的潛力, 關心到在貧窮情況下,婦女在獲得糧食、保健、教育、培訓、就業和其他需要等方面,往往機會最少, 深信基於平等和正義的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建立,將大有助於促進男女平等, 強調徹底消除種族隔離、一切形式的種族主義、種族歧視、新老殖民主義、外國侵略、外國佔領和外國統治、對別國內政的干預,對於男女充分享受其權利是必不可少的, 確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加強,國際緊張局勢的緩和,各國不論其社會和經濟制度如何彼此之間的相互合作,在嚴格有效的國際管制下全面徹底裁軍、特別是核裁軍,國與國之間關係上正義、平等和互利原則的確認,在外國和殖民統治下和外國佔領下的人民取得自決與獨立權利的實現,以及對各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尊重,都將會促進社會進步和發展,從而有助於實男女的完全平等, 確信一國的充分和完全的發展,世界人民的福利以及和平的事業,需要婦女與男子平等充分參加所有各方面的工作, 念及婦女對家庭的福利和社會的發展所作出的巨大貢獻至今沒有充分受到公認,又念及母性的社會意義以及父母在家庭中和在養育子女方面所起的作用,並理解到婦女不應因生育而受到歧視,因為養育子女是男女和整個社會的共同責任, 認識到為了實現男女完全平等需要同時改變男子和婦女在社會上和家庭中的傳統任務, 決心執行《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內載的各項原則,並為此目的,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這種歧視的一切形式及現象, 茲協議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條
在本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二條
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策。為此目的,承擔:
(a)男女平等的原則如尚未列入本國憲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者,應將其列入,並以法律或其他適當方法,保證實現這項原則;
(b)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適當情況下實行制裁,以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
(c)為婦女確立與男子平等權利的法律保護,通過各國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機構,保證切實保護婦女不受任何歧視;
(d)不採取任何歧視婦女的行為或做法,並保證政府當局和公共機構的行動都不違背這項義務;
(e)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
(f)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
(g)廢止本國刑法內構成對婦女歧視的一切規定。
第三條
締約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以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四條
1.締約國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歧視,亦不得因此導致維持不平等的標準或另立標準;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
2.締約各國為”保護母性而採取的特別措施”,包括本公約所列各項措施,不得視為歧視。
第五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
(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b)”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教養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
第六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

第二部分
第七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本國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對婦女的歧視,特別應保證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條件下:
(a)在一切選舉和公民投票中有選舉權,並在一切民選機構有被選舉權;
(b)參加政府政策的制訂及其執行,並擔任各級政府公職,執行一切公務;
(c)參加有關本國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組織和協會。
第八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證婦女在與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視的條件下,有機會在國際上代表本國政府和參加各國際組織的工作。
第九條
1.締約各國應給予婦女與男子有取得、改變或保留國籍的同等權利。締約各國應特別保證,與外國人結婚或於婚姻存續期間丈夫改變國籍均不當然改變妻子的國籍,使她成為無國籍人,或把丈夫的國籍強加於她。
2.締約各國在關於子女的國籍方面,應給予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部分
第十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婦女在教育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特別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保證:
(a)在各類教育機構,不論其在城市或農村,在專業和職業輔導、取得學習機會和文憑等方面都有相同的條件。在學前教育、普通教育、技術、專業和高等技術教育以及各種職業培訓方面,都應保證這種平等;
(b)課程、考試、師資的標準、校舍和設備的質量一律相同;
(c)為消除在各級和各種方式的教育中對男女任務的任何定型觀念,應鼓勵實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於實現這個目的的教育形式,並特別應修訂教科書和課程以及相應地修改教學方法;
(d)領受獎學金和其他研究補助金的機會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識字和實用讀寫能力的教育的機會相同,特別是為了盡早縮短男女之間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減少女生退學率,並為離校過早的少女和婦女安排各種方案;
(g)積極參加運動和體育的機會相同;
(h)有接受特殊知識輔導的機會,以有助於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關於計劃生育的知識和輔導在內。
第十一條
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a)人人有不可剝奪的工作權利;
(b)享有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包括在就業方面相同的甄選標準;
(c)享有自由選擇專業和職業,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務的福利和條件,接受職業培訓和進修,包括實習培訓、高等職業培訓和經常性培訓的權利;
(d)同等價值的工作享有同等報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在評定工作的表現方面,也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
(e)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特別是在退休、失業、疾病、殘廢和老年或在其他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下,以及享有帶薪渡假的權利;
(f)在工作條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機能的權利。
2締約各國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又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權利起見,應採取適當措施:
(a)禁止以懷孕或產假為理由予以解僱,以及以婚姻狀況為理由予以解僱的歧視,違反規定者予以制裁;
(b)實施帶薪產假或具有同等社會福利的產假,而不喪失原有工作、年資或社會津貼;
(c)鼓勵提供必要的輔助性社會服務,特別是通過促進建立和發展托兒設施系統,使父母得以兼顧家庭義務和工作責任並參與公共事務;
(d)對於懷孕期間從事確實有害於健康的工種的婦女,給予特別保護。
3.應根據科技知識,定期審查與本條所包涵的內容有關的保護性法律,必要時應加以修訂、廢止或推廣。
第十二條
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取得各種包括有關計劃生育的保健服務。
2.儘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締約各國應保證為婦女提供有關懷孕、分娩和產後期間的適當服務,必要時予以免費,並保證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得到充分營養。
第十三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a)領取家屬津貼的權利;
(b)銀行貸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貸的權利;
(c)參與娛樂生活、運動和文化生活各個方面的權利。
第十四條
1.締約各國應考慮到農村婦女面臨的特殊問題和她們對家庭生計包括她們在經濟體系中非商品化部門的工作方面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並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證對農村婦女適用本公約的各項規定。
2.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農村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參與農村發展並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證她們有權:
(a)參與各級發展規劃的擬訂和執行工作;
(b)利用充分的保健設施,包括計劃生育方面的知識、輔導和服務;
(c)從社會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接受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訓和教育,包括有關實用讀寫能力的培訓和教育在內,以及除了別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區服務和推廣服務的益惠,以提高她們的技術熟練程度;
(e)組織自助團體和合作社,以通過受僱和自營職業的途徑取得平等的經濟機會;
(f)參加一切社區活動;
(g)有機會取得農業信貸,利用銷售設施,獲得適當技術,並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墾殖計劃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享受適當的生活條件,特別是在住房、衛生、水電供應、交通和通訊等方面。
{5 11 13 請注意}
第四部分
第十五條
1.締約各國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締約各國應在公民事務上,給予婦女與男子同等的法律行為能力,以及行使這種行為能力的相同機會。特別應給予婦女簽訂合同和管理財產的平等權利,並在法院和法庭訴訟的各個階段給予平等待遇。
3.締約各國同意,旨在限制婦女法律行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件,應一律視為無效。
4.締約各國在有關人身移動和自由擇居的法律方面,應給予男女相同的權利。
第十六條
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
(a)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
(b)有相同的自由選擇配偶和非經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締結婚約的權利;
(c)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及解除婚姻關係時,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d)不論婚姻狀況如何,在有關子女的事務上,作為父母親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
(e)有相同的權利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並有機會使婦女獲得行使這種權利的知識、教育和方法;
(f)在監護、看管、受托和收養子女或類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國家法規有這些觀念的話,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
(g)夫妻有相同的個人權利,包括選擇姓氏、專業和職業的權利;
(h)配偶雙方在財產的所有、取得、經營、管理、享有、處置方面,不論是無償的或是收取價值酬報的,都具有相同的權利。
2.童年訂婚和結婚應不具法律效力,並應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包括制訂法律,規定結婚最低年齡,並規定婚姻必須向正式機構登記。

第五部分
第十七條
1.為審查執行本公約所取得的進展,應設立一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由在本公約所適用的領域方面德高望重和有能力的專家組成,其人數在本公約開始生效時為十八人,到第三十五個締約國批准或加入後為二十三人。這些專家應由締約國自其國民中選出,以個人資格任職,選舉時須顧及公平地域分配原則及不同文化形式與各主要法系的代表性。
2.委員會委員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自締約各國提名的名單中選出。每一締約國得自本國國民中提名一人候選。
3.第一次選舉應自本公約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後舉行。聯合國秘書長應於每次舉行選舉之日至少三個月前函請締約各國於兩個月內提出其所提名之人的姓名。秘書長應將所有如此提名的人員依字母順序,編成名單,注明推薦此等人員的締約國,分送締約各國。
4.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應在秘書長於聯合總部召開的締約國會議中舉行。該會議以三分之二締約國為法定人數,凡得票最多且佔出席及投票締約國代表絕對多數票者當選為委員會委員。
5.委員會委員任期四年。但第一次選舉產生的委員中,九人的任期應於兩年終了時屆滿,第一次選舉後,此九人的姓名應立即由委員會主席抽簽決定。
6.在第三十五個國家批准或加入本公約後,委員會將按照本條第2、3、4款增選五名委員,其中兩名委員任期為兩年,其名單由委員會主席抽簽決定。
7.臨時出缺時,其專家不復擔任委員會委員的締約國,應自其國民中指派另一專家,經委員會核可後,填補遺缺。
8.委員會委員經聯合國大會批准後,鑒於其對委員會責任的重要性,應從聯合國資源中按照大會可能決定的規定和條件取得報酬。
9.聯合國秘書長應提供必需的工作人員和設備,以便委員會按本公約規定有效地履行其職務。
第十八條
1.締約各國應就本國實行本公約各項規定所採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及所取得的進展,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報告,供委員會審議:
(a)在公約對本國生效後一年內提出,並且
(b)自此以後,至少每四年並隨時在委員會的請求下提出。
2.報告中得指出影響本公約規定義務的履行的各種因素和困難。
第十九條
1.委員會應自行制訂其議事規則。
2.委員會應自行選舉主席團成員,任期兩年。
第二十條
1.委員會一般應每年召開為期不超過兩星期的會議以審議按照本公約第十八條規定提出的報告。
2.委員會會議通常應在聯合國總部或在委員會決定的任何其他方便地點舉行。
第二十一條
1.委員會應就其活動,通過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每年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報告,並可根據對所收到締約各國的報告和資料的審查結果,提出意見和一般性建議。這些意見和一般性建議,應連同締約各國可能提出的評論載入委員會所提出的報告中。
2.聯合國秘書長應將委員會的報告轉送婦女地位委員會,供其參考。
第二十二條
各專門機構對屬於其工作範圍內的本公約各項規定,有權派代表出席關於其執行情況的審議。委員會可邀請各專門機構就在其工作範圍內各個領域對本公約的執行情況提出報告。

第六部分
第二十三條
如載有對實現男女平等更為有利的任何規定,其效力不得受本公約的任何規定的影響,如:
(a)締約各國法律;或
(b)對該國生效的任何其他國際公約、條約或協定。
第二十四條
締約各國承擔在國家一級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充分實現本公約承認的各項權利。
第二十五條
1.本公約開放給所有國家簽署。
2.指定聯合國秘書長為本公約的保存者。
3.本公約須經批准,批准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
4.本公約開放給所有國家加入,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後始生效。
第二十六條
1.任何締約國可以隨時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書面通知,請求修正本公約。
2.聯合國大會對此項請求,應決定所須採取的步驟。
第二十七條
1.本公約自第二十份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後第三十天開始生效。
2.在第二十份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本公約對於批准或加入本公約的每一國家,自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後第三十天開始生效。
第二十八條
1.聯合國秘書長應接受各國在批准或加入時提出的保留書,並分發給所有國家。
2.不得提出內容與本公約目的和宗旨抵觸的保留。
3.締約國可以隨時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通知,請求撤銷保留,並由他將此項通知通知各有關國家。通知於收到的當日生效。
第二十九條
1.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國之間關於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方面的任何爭端,如不能談判解決,經締約國一方要求,應交付仲裁。如果自要求仲裁之日起六個月內,當事各方不能就仲裁的組成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得依照《國際法院規約》提出請求,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審理。
2.每一個締約國在簽署或批准本公約或加入本公約時,可聲明本國不受本條第1款的約束,其他締約國對於作出這項保留的任何締約國,也不受該款的約束。
3.依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作出保留的任何締約國,得隨時通知聯合國秘書長撤回該項保留。
第三十條
本公約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均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 下列署名的全權代表,在本公約之末簽名,以昭信守。

性別主流化,在福利服務已經提點得很詳細了!
在這裡再點一次。
Page 9 16:40
主流化:聯合國定義的原則
特別是第二點的倒數第三行
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在1997年對性別主流化所提出的定義:!!!
!!!
它是一種有計畫地在各領域、各層次、各過程中,想辦法從設計、實施、督導、評估等等過程當中去檢視,使兩性公平受益,最終達到兩性平等、性別平等。

這定義延伸出三個解釋
1. 是一個過程
2. 是一個策略17:54
3. 他的最終目標是追求性別平等。
Page 12 13
主流化的策略是
(一)、 轉變看待問題的角度:以前是男性觀點男性思維,現在從女性觀點、或平等觀點、或性別觀點來看;所以觀點不同;
(二)、 從整體結構上思考如何改變現有的社會現狀:女性主義常講-個人的即是政治的。就是不分公私領域,每一個人的問題都是屬於公領域的問題,這是用社會學的想像的思維來對應的;就是把問題都是從鉅視結構面來檢視及看待。
在季刊中最早整理的是 社區發展季刊101期林芳玫 前青輔會主委
因為在福利課程中已經濃縮整理講述,這裡放大內容來看;請只要注意記住:預算性別敏感度的分析部份概念,是借用澳洲的那一套系統來檢視。
請看page 13
(一)、性別統計的最後一段
性別統計,是希望透過注意社會不同性別處境者的情形,透過統計資料加以呈現,以便可更了解不同性別者在我們社會的處境。
(二)、性別分析
是用相關政策工具去分析一些性別問題。
4.性別分析就是針對統計資料,去用性別意識的觀點,去分析。目
的是了解一些相關影響的關連性。所以有量化的統計與質性的分析。
(三)、性別預算:
指預算編列應考量不同性別的友善環境建置的預算之編列;如果我編了這個預算、我做了這個動作、我做了這個政策、我推動這個計畫,我到底可以改變女性的處境到何種程度?在福利、在經濟安全,不平等處境的整個改善及緩和的情形如何?所以關注在於貧窮者(職業歧視)及照顧者(家務勞動)兩個面向的處境,在這兩個面向去處理。在照顧、住宅及生活層面與福利相關。所以性別預算是重要的關鍵;在統計之後了解有不一樣之處,然後去分析要怎麼辦,真的去做了就要編預算;做了之後到底好不好再去重新檢視一遍。然後根本的還是要從教育做起,所以性別意識培力,然後再來希望在決策層面怎麼改?最好最明確的方法是,讓女性決策的比例高,所以機構能力重建[所以(五)及(六)是一樣的東西,記得(五)[不用整段記(六)]就可以了。
(四)、性別影響評估page 14
(七)、機構能力重建
人力資源發展理論:”玻璃天花板”(glass ceiling),形容女性在追求職位升遷發展時遭到的無形阻礙。看得到升遷,卻得不到機會。21:44
請記住:聯合國計畫開發署(UNDP)1995年開始定期編制發布”性別權力測度”(Gender5 Empowerment Measure,GEM權力測度:VOL 7 page 17江宜樺3/8新聞稿,百年婦運史)衡量女性在政治、經濟參與的程度及其對決策的影響能力。
江宜樺在3月8日的新聞稿:我國GEM從四個層面來看世界排名22亞洲僅次於新加坡,高於日本及南韓。
Page 19 20 21 注意一下。VOL 7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行政院要設立”性別平等處;且白皮書要出來”

人身安全:婚暴、性侵害、性騷擾、援交、網路色情與人口販運。
以上為婦女的人身安全問題;
人口販運包含了四個部份:勞力剝削、性剝削、器官摘索、販賣人口。
人口販運的性剝索部分為婦女人身安全議題的重點。
VOL 5 Page 16 17 18頁
來看學者所寫的東西:性別意識的建構與內涵
這是王立宏的東西-簡潔論述第一點及第二點及第三點;所以有層次—
1. 倫理層次
2. 分工
3. 講經濟依賴
共列了七個小點
倫理層次
(一)、 屬於倫理與社會政策:女性的角色
(二)、 屬於倫理與社會政策:女性的定位
福利政策中在”家庭倫理”(family ethic)的影響之下:女性成為資本主義下的”廉價勞工”或”生殖角色”
最後兩行:社會政策中經常反應了下列傳統與現代家庭倫理的本質:(1)
家庭倫理將女性的歸屬置於家中。(2)工業化倫理將走入勞動市場女性
予以負向標籤。
分工page 16下面: 性別分工和社會政策之關係。
(三)、 政策本身將女性界定為私領域的化身、男性為攻領域的化身,錯誤的假設了女性照顧者的本身,把家庭照顧、和女性照顧畫上等號。
(四)、 政策本身一再反應”女性照顧角色”的”合理性”和”自然角色”。認為照顧只是情感型角色的實踐,忽略了托育政策和社區照顧(尤其是老人)政策、或老人長期照護保險制度,反而不斷強化傳統性別分工意識。,長照保險的建構比現有扭曲下的國民年金法,還對女性更為友善。
長期依賴與社會政策page 17
(五)、女性既是照顧者、也是經濟依賴者,無酬勞動的付出者。因此女性的時間及能力的分配中,就須以照顧為主軸、以家庭為主;自然限制了或整個社會的氛圍阻礙了女性的經濟獨立或為自己活(這是社會的價值觀!)。女性的經濟依賴變成了社會建構的結果。而這個結果是我們男性思維在各領域中建構出來假象的合理性。”私領域中的父權”轉變為國家的父權,父權又透過國家機制的福利體制強化宰制了這樣的一賴結構、再複製父權意識
(六)、女性之經濟依賴者是社會的建構結果而非公領域問題於是造成貧窮女性化,私領域中的父權轉為國家父權。
(七)、國家忽略了不平等的家庭權力關係、性別關係形塑了女性的不利社會處境和壓迫處境。
[社會一開始的對不同性別的不同期待、從家庭教育之建構、學校教育、社會化機制在建構、媒體不斷放送再加上國家福利體制的框架,整個社會化體系及機制,本身已經框架了不平等;所以,需要性別統計、性別分析要重新翻轉角度來看!]

Page 17
(二)、性別意識與婦女政策立法之檢視:
1. 反對一切歧視婦女之政策與條款:(自由主義女性主義觀點)
至少法律平反。
(1) 排除各種制度對女性的歧視,包括:兩性工作平等法-現稱為性別工作平等
法,修改民法親屬篇和夫妻財產篇等。
(2) 確保平等參與的權利,排除”生育”(母職角色)對女性參與公領域的影響。
(3) 落實平等機會原則,例如著重婦女就業機會與再訓練機會。
2. 反對一切父權宰制下的性別迷思政策與條款
3. 反對一且只以男性觀點為出發(缺乏女性經驗)之社會政策主張
Page 17
(三)、性別意識與婦女人權指標
1. 人身自由測量指標
(1) 自由
(2) 安全…
2. 人身安全測量指標
4. 工作權
5. 婚姻與家庭測量指標。
38:32

Page 20
北京宣言是最主要的性別主流化的開始點。
如果寫主流化一定要從北京宣言開始寫。38:45
题目: 北京宣言(1995)
类别: 世界妇女大会报告
发布单位: 联合国大会
通过时间: 19950915
通过地点: 中国北京
关键字:
全文:
北京宣言

1. 我们参加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各国政府,
2. 于1995年9月,联合国成立五十周年的这一年,聚集在北京,
3. 决心为了全人类的利益,为世界各地的所有妇女促进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目标,
4. 听悉世界各地所有妇女的呼声,并注意到妇女及其作用和情况的多种多样,向开路奠基的妇女致敬,受到世界青年所怀希望的鼓舞,
5. 确认过去十年来妇女在某些重要方面的地位有所提高,但进展并不均衡,男女仍然不平等,重大障碍仍然存在,给所有人的福祉带来严重后果,
6. 还确认源于国家和国际范围的贫穷日增,影响到世界上大多数人民,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生活,使这种情况更加恶化,
7. 毫无保留地致力于克服这些限制和障碍,而进一步提高世界各地妇女的地位并赋予她们权力,并同意这需要本着决心、希望、合作和团结的精神,现在就采取紧急行动,把我们带进下一个世纪。

我们重申承诺:
8. 致力于男女的平等权利和固有的人的尊严以及”《联合国宪章》所揭示的其他宗旨和原则,并奉行《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尤其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以及《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和《发展权利宣言》;
9. 确保充分贯彻妇女和女童的人权,作为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个不可剥夺、不可缺少、不可分割的部分;
10.在联合国历次专题会议--1985年在内罗毕举行的妇女问题会议、1990年在纽约举行的儿童问题首脑会议、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环境与发展会议、1993年在维也纳举行的人权会议、1994年在开罗举行的人口与发展会议和1995年在哥本哈根举行的社会发展问题首脑会议--所取得的协商一致意见和进展的基础上再接再厉,以求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
11.使《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得到充分和有效的执行;
12.赋予妇女权力和提高妇女地位,包括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的权利,从而满足男女个人或集体的道德、伦理、精神和思想需要,并且因此保证他们有可能在社会上发挥其充分潜力,按照自己的期望决定其一生。

我们深信:
13.”赋予妇女权力和她们在平等基础上充分参加社会所有领域,包括参加决策进程和掌握权力的机会,是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基础;”
14.妇女的权利就是人权;
15.”平等权利、机会和取得资源的能力,男女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和他们和谐的伙伴关系,对他们及其家庭的福祉以及对巩固民主是至关重要的;”
16.”在持续的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正义的基础上消灭贫穷,需要妇女参加经济和社会发”展、男女有平等的机会并作为推动者和受益者充分和平等地参加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17.明白确认和重申所有妇女对其健康所有方面特别是”其自身生育的自主权”,是赋予她们权力的根本;
18.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的和平是可以实现的,是与提高妇女地位不可分开地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妇女是所有各级领导、解决冲突和促进持久和平的基本力量;
繁體版的第七點!!!起碼記得標號七!!!19.”必须在妇女充分参加下,设计、执行和监测在所有各级实施的、有利于赋予妇女权力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切实有效而且相辅相成的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政策和方案;”
20.民间社会所有行动者,特别是妇女团体和网络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在其自主获得充分尊重的情况下,与各国政府合作作出参与和贡献,对有效执行《行动纲领》并采取后续行动十分重要;
21.《行动纲领》的执行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作出承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作出国家和国际行动承诺,包括在世界会议上作出承诺,就是确认有必要为赋予妇女权力和提高妇女地位采取优先行动。

我们决心:
22.加强努力和行动,以期在本世纪末前实现《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的目标;
23.确保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且采取有效行动,防止这些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
24.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歧视,并移除实现两性平等、提高妇女地位和赋予妇女权力的一切障碍;
25.鼓励男子充分参加所有致力于平等的行动;
26.促进妇女经济独立,包括就业并通过经济结构的变革针对贫穷的结构性原因,以消除妇女持续且日益沉重的贫穷负担,确保所有妇女、包括农村地区的妇女作为必不可少的发展推动者,能平等地获得生产资源、机会和公共服务;
27.通过向女孩和妇女提供基本教育、终身教育、识字和培训及初级保健促进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包括持续的经济增长;
28.采取积极步骤,确保提高妇女地位有一个和平的环境,认识到妇女在和平运动中发挥的领导作用,积极致力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实现全面彻底裁军,支持进行谈判,以便无拖延地缔结一项有助于核裁军和防止核武器所有方面扩散的普遍的、可以多边和有效核查的全面核禁试条约;
29.防止和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歧视;
30.确保男女在教育和保健方面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并增进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性教育和生殖教育;
31.促进和保护妇女和女孩的所有人权;
32.加强努力以确保在权力赋予和地位提高方面由于种族、年龄、语言、族裔、文化、宗教或残疾或由于是土著人民而面对重重障碍的所有妇女和女孩平等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33.确保尊重国际法包括人道主义法,以保护妇女和尤其是女孩;
34.使女孩和所有年龄的妇女发展最充分的潜能,确保她们充分、平等地参加为人人建立一个更美好的世界,并加强她们在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我们决心:
35.确保妇女有平等机会取得经济资源,包括土地、信贷、科技、职业培训、信息、通讯和市场,作为进一步提高妇女和女孩地位并赋予她们权力的手段,包括特别是以国际合作方式,增强她们享有以平等机会取得这些资源的利益的能力;
36.确保《行动纲领》取得成功,这将需要各国政府、各国际组织和机构在所有各级作出强有力的承诺。我们深信,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相互依赖和相辅相成的组成部分,而可持续发展是我们致力为所有人民取得更高生活素质的框架。公平的社会发展承认必须赋予贫穷人民、尤其是生活于贫困之中的妇女权力,使其可持续地利用环境资源,这种社会发展乃是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必要基础。我们还承认,在可持续发展范围内实现基础广泛的持续经济增长,是维持社会发展和社会正义所不可少的。《行动纲领》若要成功,还将需要在国家和国际两级调集足够资源以及从所有现有供资机制,包括多边、双边和私人来源,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更多的资源,用以提高妇女地位;为加强国家、分区域、区域和国际机构的能力提供财政资源;对平等权利、平等责任和平等机会以及对男女平等参加所有国家、区域和国际机构和政策制订进程作出承诺;在所有各级设立或加强对世界妇女负责的机制;
37.还确保《行动纲领》在转型期经济国家取得成功,这将需要国际继续合作和给予援助;
38.我们以各国政府的名义特此通过和承诺执行以下《行动纲领》,确保在我们所有的政策和方案之中体现性别观点。我们敦促联合国系统、为区域和国际金融机构、其他有关区域和国际机构和所有男女、非政府组织在其自主获得充分尊重的情况下、以及民间社会所有部门,与各国政府合作,作出充分承诺,协助执行本《行动纲领》。

Page 23特境條例

婦女/女性權益
女性主義—檢視福利國家
性別主流化和主要策略
(源起、定義、觀點有三點、主要七大策略)
女性貧窮議題-牽涉到單親(貧窮女性化、貧窮單親化)
特境條例(對家庭
對子女)的重點出現。
女性人身安全議題-婦女保護三法
家暴
性侵害
性騷擾
女性勞動權益議題
主要是職業歧視、友善工作與家庭、婦女就業促進
性別工作平等法
[重點落在:特境、性平、與婦女保護三法-家暴法的機會>性騷擾高>性侵害]

[考試時,特境條例法為例:一看考題,是婦女貧窮議題-單親是最容易貧窮的,所以貧窮女性化的理論就要熟。婦女貧窮問題絕對不只有這一個條例,還有其他相關法規要搭配一起處理;比如說:因為以配偶的身分或因為以婦女的身分而得到福利的可能性或友善福利的概念當中,希望大家注意: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要先從大的架構:
生命歷程觀點+(結合)女性主義—分析女性貧窮風險]
(用貧窮女性化的原因就可以處理掉。)
貧窮風險—
1. 從人力資本來看—
女性的受教年限<男性
高教比例<男性
—父母的教養態度-影響子女的
價值觀
-教育程度
-職業參與
-所得水準
2. 負擔家務勞動—
從幾歲開始做家事?
平均初始年齡?姐姐照顧弟弟
因為婚姻而家務勞動或生育—中斷職場參與。
當小孩長大-二度就業問題。
影響職場投入的程度。
3. 主要從事為次級勞動市場的工作(彈性的、部份工時的、派
遣的…因此低薪)。
[所以男性養家、女性顧家、較低、產生依賴結構模式!]
4. 職業歧視的部份—初薪、加薪、分紅、獎金、陞遷…
5. 制度排除或限制或阻礙—如:保險(年金)
勞保年金給付: 女人中斷職場、年資就會中斷。從事低薪
彈性、派遣。

Page 23 01:01:18 主題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名  稱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整個條例最重要的是第四條!!!

第 1 條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例。01:13:10目前真正符合津貼學理的祇有老農津貼與原住民敬老津貼!
第 2 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所以:社會救助21條急難救助、16-3對象是中低
低收入戶—1倍最低生活費
中低收入戶—1.5倍
特境 —2.5倍 近似於近貧
特境可能會變成中低!

所以社會救助法16-3
21與整個特境條例是不一樣的!!曾在普考考過!!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未婚婦嬰安置、救助在特境條例;看到未婚媽媽的服務個案提要跨越兩個條文!>
五、因離婚<單親:單媽單爸也有或隔代!>、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5、2、3人數最多;7是最放寬的!!!]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第 4-1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及無工作能力,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並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一、申請人。
二、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三、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對應到社會救助法五條之三!
5 III
記:
不一樣的
25歲以下唸書的原因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罹患重傷病須住院療養的部份

一、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三、在學領有公費。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第 5 條
特殊境遇家庭得依第二條所定家庭扶助項目申請,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得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付與本條例之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
依本條例接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停止其家庭扶助,並得追回其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家庭扶助。
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 (鎮、市、區) 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第 7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
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應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
第 8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
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第 9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傷病醫療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
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第 10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
之子女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
私立托教機構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
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
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但已進入公立托教機構者,得繼
續接受托育。
第 11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申請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
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
第 12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年滿二十歲
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 12-1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以依
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
女者為限。
第 13 條
辦理本條例各項家庭扶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之。
第 14 條
(刪除)
第 15 條
本條例所定各項家庭扶助之申請,其所需文件、格式、審核基準、審核程
序及經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順一遍:

4:很重要
6:本人的生活扶助3 個月
7:子女生活津貼 可以多久1年
8:教育-什麼時候會限制?第8與第7有連結性。

記住:
7
8
9
10
是貧窮兒少化有關,接社會救助法19 I 5 6 7款

VOL 4 page 141
兒少法19的救助

Page 142
社會救助法
16
自己補上:16-2-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的家庭成員就讀國立或私立高中以上的學校得申請學雜費減免。

國民年金法之遺屬年金給付。

Page 145-1
就業保險法19條之一
失業救助

VOL 5 page 26
貧窮女性化
4. 兩性角色定型
1. 婦女經濟參與模式兩極化
5. 家務勞動價值被忽視

3=7 男女同工不同酬
2
9

6
8

被分工了—多負擔家務了—在職場還要兼顧工作與家庭、被職業歧視
薪水問題
等等問題
社會保險
年齡
新移民
Page 27 單親媽媽的困境

婦女保護三法
Page 32
性騷擾:
2: 要與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的職場性騷擾一起看。
性騷擾要分為這裡所講的公共場所的性騷擾
和職場性騷擾

對應到性平法
VOL 5 page 70
12: 本法所稱之性騷擾

回到page 32
第三條:廣義的公務員。
第七條

名  稱 性騷擾防治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
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本法所稱機關者,指政府機關。
本法所稱部隊者,指國防部所屬軍隊及學校。
本法所稱學校者,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本法所稱機構者,指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
他組織。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考核各級政府性騷擾防治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諮詢、醫療及服務網絡
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防治績效優良之機關、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
之獎勵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七、關於性騷擾防治趨勢及有關問題研究之事項。
八、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第 6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
直轄市、縣 (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直轄市、縣 (市) 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前項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市長、縣 (市) 長或副
首長兼任;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
家為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
二分之一;其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二 章 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
第 7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
第 8 條
前條所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第 9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10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違反前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1 條
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雇主、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學生、接受教育或訓練之人員於學校、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學校或教育訓練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前二項之規定於機關不適用之。
第 12 條

廣告物的
性騷擾事
件報導
管制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
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
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 三 章 申訴及調查程序
第 13 條

一年內!!!
七日內調查
兩個月內調查
完成報告
30日內
再申訴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
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
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第 14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後,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一人為小
組召集人,進行調查。並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 15 條
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直轄市或縣 (市) 性騷擾防治委員
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停止該事件之處理。
第 四 章 調解程序
第 16 條
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
調解;其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錄。
前項申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有關第一項調解案件之管轄、調解案件保密、規定期日不到場之效力、請
求有關機關協助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 17 條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第 18 條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
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
之規定。
第 19 條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向該管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將調解事
件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其第一審裁判費暫免徵收。
第 五 章 罰則
第 20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第 21 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第 22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
連續處罰。
第 23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
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4 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
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6 條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性侵害犯罪準用
之。
前項行政罰鍰之科處,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為之。
第 27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8 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01:47:39
13條 7條 2條至少要記訟!!
因為是民事所以有調解程序
有罰則
Page 36子法
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四條打勾!!

Page 40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選擇題
6 7 8 10條
主管機關性侵害防治中心24小時緊急專線、24小時緊急救援!
6條:
第三款 診療驗傷
第四款 心理輔導緊急安置及法律服務
第五款醫院成立性侵事件醫療小組

7 四小時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8. 24小時通報

9. DNA 指紋建檔。

18.審判不公開為原則
19.醫療費用、心理復健費用、訴訟及律師費用相關補助等等。

Page 45
主題五:家庭暴力防治法
重點在:
家庭成員定義:

第三條 配偶 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男女朋友、前夫前妻、前室友):包含同性戀。
“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姻親。

Page 45
第五條最下
委員會諮詢會議:民間團體代表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八條家暴婚暴
地方政府的權責!24小時緊急協助安置
法律扶助
“就學”
住宅輔導
階段性支持性多元性的職訓與就業服務
所以畫線者為
1234款!

第九條、保護令類型
分為:通常、暫時、緊急

第十條誰有資格申請?
被害人可以聲請通常即暫時
被害人未成年、身心障礙、或因故,可以法代、”三親等”以內血親及姻
親。

十一條、保護令聲請之管轄:
屬人及屬地都有,被害人、相對人及發生地

12. 保護令原則以書面
除了緊急保護令可以用言詞電傳
III 保密及秘密方式訊問

13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
職權調查
必要時得隔離訊問
社工心理師的陪同陳述意見及
審理不公開!!!
不得進行調解及和解。

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係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14(核發通常保護令)
只能多看一下!!!
禁制令
遠離令
交付生活必需之住居及交通必須品
會面的權利義務關係
會面的時間 對應到兒少法第39條等同安置,子女是否願意見面。
命加害人處遇計畫、命加害人負擔律師醫療費用。

15時效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
自核發時起生效 1+1

16
通常要經過審理
暫時及緊急得不經審理
第IV項還相當重要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最後倒數第二項

十八條
保護另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廿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及警察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

請注意: 第四章、父母子女的部份

Page 53
第 四 章 父母子女
第 43 條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
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第 44 條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或會面交往
之裁判後,發生家庭暴力者,法院得依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子女之最佳
利益改定之。
第 45 條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
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二、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
項。
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四、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五、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六、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
七、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法院如認有違背前項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
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如違背前項第六款命令,並得沒
入保證金。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保密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
第 47 條
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時,不得進行和解或調
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行和解或調解之人曾受家庭暴力防治之訓練並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
式進行和解或調解。
二、准許被害人選定輔助人參與和解或調解。
三、其他行和解或調解之人認為能使被害人免受加害人脅迫之程序。

第 五 章 預防及處遇

第 50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
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
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
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
、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
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
配合。
第 5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撥打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設置之二十四
小時電話專線者,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追查其電話號碼及地址:
一、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
二、為防止他人權益遭受重大危害而有必要。
三、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電話,致妨害公務執行。
四、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危害發生。
第 52 條
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第 53 條
衛生主管機關應擬訂及推廣有關家庭暴力防治之衛生教育宣導計畫。
第 54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
各款:
一、處遇計畫之評估標準。
二、司法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加害人處遇
計畫之執行機關(構)間之連繫及評估制度。
三、執行機關(構)之資格。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負責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推動、
發展、協調、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
第 58 條 8 14 58對應—政府可以給予的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
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六、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補助對象、條件及金額等事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
之。
家庭暴力被害人”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其申請資格、程序、利
息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家暴的對象有哪些補助也是重點!8 14條對應;地方政府權責、保護令種類、以及政府可以給予什麼扶助,與間接服務有相關性。]

細則不重要

Page 60處遇計畫的規範自己看。

下次五六回帶來。

*性平法、*身權法、*國民年金法、

勞保條例、就業保險法的一些基本重點。

社工師法、公益勸募條例
健保法不重要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4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4 社福特考的重點在總複習中講。畢竟它是內政部直屬機構。 VOL 4 page 54 04:13 兒少福利相關法條的彙整:主要是憲法中的條文、政策綱領中有關福利服務的資料(54~55跨頁:綜合性的重點-第1~2點:針對性別年齡種族性傾向,有相關專業性的身心健全發展上的服務;經濟上弱勢的服務、專案協助),兒少健全發展、強調安置保護的協助、經濟社會心理、強調早療、兒少的教育照顧,強調少女。 家庭政策提到者:目標原則不變,內容與兒少有關的部份拉出來: Page 54部分原則重要的拉出來的點 2 3 5 6 8 人口政策綱領也拉出來了。 請參照日本新天使計畫:工作與育兒兼顧的僱用環境整頓 [注意難免高考會問:少子化,現在政策有何看法及評析?-我們目前學習日本政策,當然,目前兒少政策,經濟、照顧支持政策較佳的,是法國及荷蘭。日本的緩和性、及家庭價值的兼顧,型態與我國較相近。所以page 57 少子化對策推進基本方針:小標題可以看一下-注意這是日本的政策! 重點還是在於工作與家庭兼顧。 家庭與環境、保育服務。 Page 58 新天使計畫-家庭與工作兼顧。 ] Page 59~60 兒少政策白皮書之內涵(王順民) 曾經整理的政策的評估。家庭照顧的原則與照顧家庭政策要一起考慮的重點請參照之。1~5點的內容。 Page 107 主題四: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某期季刊,專題討論:國際公約,有一些是核心學理。國際公約的影響力,在兒童及婦女部份影響大-VOL 5婦女部分page 2~page 8,對應性別平等綱領的內容,熟悉度要更高!] 公約下次講;先把法條的部分解決掉。 VOL 6 ,請看有無封面摘錄的講義,救助法以及身權法重點已經包含了。 VOL 5 page 2~8 聯合國 VOL 6 page 60 國民年金法、以及其他—除了救助法以外,其他都還好,但社工師要注意VOL 6最後面的社工師法。 中間的:保險及相關的就業法規、還有一個國民年金法 VOL 6把救助法及國民年金法搞定,其他的就是選擇題了;當然其他有的連一題選擇題的機會都沒有。 我們必須注意:關鍵還是處理主法、次法是偶爾的選擇題。次法之重要,原因是其母法是很核心者才延伸抓來考。老福法的子法還好:最重要的子法是中低老人生活津貼、及中低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又,因為有長照十年計畫,所以長照相關東西重要。 身權法因為剛修正,所以母法的重要性就夠了,不需要到子法。 比較特別的是: WHO相關八個指標,相關的子法還沒有修出來!內政部社會司要修訂出來可能要到五六月相關文稿才能出現!出來則考試機率就會存在。 VOL 4 Page 107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承認所有人類社會成員擁有尊嚴與平等之不可剝奪的權利。 第二段:講人權與尊嚴 第三段:平等原則,不論…均享有權利及自由。 前言中有一些原則。 第六段:承認兒童應在家庭環境中,在…氣氛中成長。 第七段:考慮兒童應受到充分之訓練,使其能 在社會中過其個人獨立生活。 第八段:要留意擴充兒童特別養護工作之必要性。 第八段:1924年有關兒童權利之日內瓦宣言,1959年聯合國所制定的兒童權利宣 言;以上稱為兩公約。 第九段:聯合國會員大會在1959年11月20日兒童權利宣言所揭示:「兒童之身體 和精神都在未成熟狀態,因此在其出生前後,應獲得包括適當之法律等特 別保護與看護條文。」 所以母性的保護、為了保護嬰兒而禁止的一些孕婦之行為(如兒少法第31條明確規定,及其他兩三條)。 Page 107 第一章 第一條: 兒童係指十八歲以下之人。 第二條: 一、禁止差別待遇這一條還好。 第二項、簽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免於因父母、法定監護 人或家族成員之地位、行為、主張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各種差別待遇或 處罰。 第三條(兒童的最佳利益),請”對應兒少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真正在強調”案主最佳利益”(倫理議題)相關部分中會考的是:”兒童的最佳利益”。真正會在政策、福利科目中出現的考題:兒童最佳利益,例子當中,一般涉及到收養以及收容、寄養-也就是替代性服務當中的、考量的最佳利益的原則,也就是涉及兒少法第三、四、五、十四條、以及第卅九條。 所以,等一下我們將一併處理。第三條一字一句地讀過。 第三條、(兒童的最佳利益) 一、 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否由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關、團{民間團體}>所主持,均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 二、 簽約國應考慮兒童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依法對兒童負有責任之個人所應有之權力與義務,確保兒童之福祉與必要之”保護與照顧”並以適當之立法和行政措施達成此目的。 三、 簽約國對負責照顧與保護兒童之機構、服務部門、與設施特別在安全與保健{講白了也就是生存權及健康權}方面,相關人數、資格,對應到我們設立機構的標準。 [一、二項是重點!!!] 第四條、 (權利的實施) 第五條、 (父母及其他人員的指導) 注意:父母對於兒童、就是親權當中,代表兒童代言、代表其對權利的爭取, 其相對地位較高;所以代表:父母的權利義務的地位。對於正確指導兒童行 使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時所應有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生存和發展) 第七條、 (姓名和國籍)不是核心! 第八條、 (身分的保障)不是核心! 第九條、 (禁止與雙親分離) 一、 原則上雙親的權利義務是優先性。但是法院的裁定分離一定是以兒童的最 佳利益為考量;也許有剝奪親權的概念。、 該兒童的住所:安置、收容、寄養的考慮,應一併裁定;對應我國法律來看 >。 二、 三、。 四、 第十條、 (家族的團聚)20:18 第十一條、 (非法移送國外及非法不送還) 第十二條、 (兒童的意見) 一、 簽約國應使有意思能力的兒童(我國是指十七歲以上),就與其自身有關的事務有自由表意之權利。 二、 據此應特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和行政訴訟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則,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團體,表達意見之機會。 第十三條、 (表現的自由)還好! 第十四條、 (思想、良知及信仰的自由) 第二項打個勾。 第十五條、 (集會、結社的自由) 第十六條、 (保護隱私權) 第十七條、 (適當資訊的利用) 就是”媒體的管制、分級”。資訊對兒童發展健康的影響之管制的部分。 第十八條、 (父母的責任) 一、 簽約國應努力使養育兒童是父母”共同責任”的原則獲得大家認同。父母或依其情節之法定監護人應負養育兒童之主要責任。此時,兒童的最佳利益,尤其應該成為他們最關心之事。 二、 為了保證與提升本公約所揭示的權利,簽約國應給予父母與法定監護人在擔負養育兒童責任時,給予適當之協助,並保證照顧兒童之機構、設備、與部門業務之發展。 三、 簽約國應提供一切適當措施,保證父母均在工作之兒童,有權享有托育服務、與托育設備之權利 第十九條、 (防止遭受虐待及遺棄的保護措施) 一、 簽約國應採取一切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防止兒童在其父母、法 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遭受身心脅迫傷害或虐待遺棄或疏 忽之對待,及包括性強暴的不當待遇或剝削。 二、 該等保護措施,一其情節應包括…各種社會計劃,等等防範措施。 第二十條、 (保護喪失家庭環境的兒童) 一、 兒童暫時或永久 喪失家庭環境,或因顧及其本身最大利益,無法使其 留於家庭環境時,簽約國應給予特別之保護與協助。 二、 要給予兒童相同的替代照顧。 三、 該照顧應包括安排認養。 第二十一條、 (收養制度) 一、 保証兒童之收養僅得由合法之機關的許可。。 第二十二條、(難民兒童)台灣較少。 第二十三條、(殘障兒童的福利) 一、 簽約國承認身心殘障兒童應在確保其尊嚴、促進自立、與積極參加社區生活之環境下,享受充分適宜之生活。 二、 …特別照顧 三、 第三行:強調利用 教育、訓練、保健、復健、職訓、休閒。 四、 第二十四條、 (醫療和保健服務) 還好! 第二項第4款:產婦嬰幼兒的適當保健服務。 6:對父母之指導和家庭計畫之教育等服務 {為什麼要看公約?1.公約當作上位概念2.公約有、而我們法規還沒有者,將為未來立法方向。} 第二十五條、(收容兒童的定期審查) 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障) 一、 簽約國應承認所有兒童有接受包括社會保險之社會保障給付之權利。 第二十七條、(生活水準)還好! 如果要考社福特考的保育員,以下28 29要看! 第二十八條、(教育) 第二十九條、(教育目的) 第三十條、 (少數民族與原住民兒童) 第三十一條、(休閒、娛樂及文化) 第三十二條、(保護兒童免受經濟剝削) 第二項、童工保護(我們在勞基法中有。但,屬於勞工行政部分。) 第三十三條、(保護兒童不受麻醉藥品和精神擾亂劑之危害) 第三十四條、 (保護避免受到性剝削) 保証保護兒童不受任何性剝削和性迫害。假結婚真賣淫:有移民法、兩岸關係條例、家暴法、等等。好比霸凌哪一條?相關條文要掃過。要議題取向,通常不是一個點,對應的法律可能的條文,因為有些考試可能會明確或rough。又例如,單親媽媽跟她的小孩子,先生因為職災死亡,請問家庭單親媽媽及其子女有何服務可以協助?你不知道他是否為低收入戶、是否要幫其申請低收入戶?至少可以申請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又申請低收入戶符合哪些資格?雖然該個案題沒有提到但是不代表他沒有,所以你要稍微寫,如果符合低收入戶,則…簡單提點,才有完整性(連基四都有)。給個案題,你就得想有什麼福利?想要有什麼法?有些,法中沒有,但計劃有。計畫部份,現階段存續有的:長照十年計畫、馬上關懷計畫還存續、工作家庭所得補助方案已經結束了!> [唸書計畫!] [現存計畫的操作點要熟悉!37:24 這段時間中,儘可能把各科目都唸完;在總複習:5~6月中,葉師幫忙挑出重要的保護性的、申論可能有哪些、要怎麼想、怎麼去架構?申論題要寫出來!] Page 114 第三十五條、 (防止誘拐、買賣、交易) 牽涉到:人口販運防制法、兒少法 第三十六條、(避免其他各種形式之剝削) 更寬廣。 第三十七條、(禁止刑求及剝奪自由) 可能會牽涉到少事法。非核心 第三十八條、不是核心 第三十九條、(身心健康之恢復以及社會重整) 與前面的一些條文會連結。 第四十條、(司法的部份) 少事法、觀護人比較重要。 第四十一條、(既有利益之確保) 公約等等不重要了…. 回去看兒少法 39:00 Page 108以後的東西 希望要與兒少法做連結。 兒童權利公約是可能出申論題的! 兒童最佳利益—-[這裡只講條文及重點,自己還要整理過!!!!!] 最佳利益 父母權利責任 公私立機構 公約 3 I 3 II+ 5+ 18 3+18 兒少法 5 3 3+4 4 (保護救助優先) 暫時性收容(寄養、暫時收容) 公約 第三條 page 108 第9條 Page 109 第十二條 兒少法 36條I緊急安置!對應到37條 延長安置 38條 抗告 39條 安置期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 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 在保護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 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 子女之權利義務。 33條:兒童輔導(父母無法有效管教—-安置輔導!相似於霸凌!!) 19條 I 8款:不適宜在家教養,逃家的兒少; 9款:無依兒少; 10款:未婚婦嬰。 —————————-收容安置。 41條—-家庭重大變故。—————-安置與扶助。 在子法page 84跨85頁的的第二條 2條一項第3款第一目:19條一項8款 二 : 9 三 : 10 86頁18條: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的服務。 永久(收養) 公約 8 12 18 21(01:08:53) (19條與我國兒少16也有對應) 兒少法 01:00:47 14 I 收養要重視最佳利益原則; 七歲以上尊重其意願。 II 法院認可兒少收養前,強調共同生活期間(試養的概念)。 III 法院在認可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少機構訪視及提出調 查報告。 IV V 強調被遺棄的兒少之身分調查 41:55 兒童保護議題: 兒童最重要是保護(保護救助優先)、再來是照顧。所以要抓大的核心價值是最 佳利益:最重要的最容易出現的考題問題是-這種剝奪親權後的問題、相關的問 題要熟悉。 兒童保護 禁止虐待剝削 必要措施(行政及司法部份的措施) 兒童的經濟安全(就是救助優先,當然還有保險和津貼…) 公約 我國法規 兒少法 兒童照顧 公約 學理 我國政策 我國法令 01:31:54 還是把14條再看一遍: 收養議題 學理—-Kadushin定位為:替代性服務(第三防線)。 家庭式—-親戚收養、跨國收養、國內收養 機構式—-機構教養 價值觀-兒童最佳利益 法規的重點為: 公約的:第3條、 8、 12、 21 條 兒少法:—-(3 4) 5 14 16條關鍵概念 程序-14條的程序幾乎背很熟: 第I項: 基本價值 兒少最佳利益 七歲以上尊重其意願 II : 共同生活的問題(試養) III : 訪視—-調查報告(-供法院認可參酌;社工專業評估。IV) (V VI VII還好)申論題要寫到14條II及III及IV項(2、3、4項是關鍵)。 “身分權益”涉及到的子法如下: Page 8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從事收出養服務許可及管理辦法: 收出的服務01:39:02 第九條 收出養服務 出養服務的內容及收養服務的程序 程序當中 及第十條的程序01:41:05收養及兒少最佳利益到此告一段落。 Page 66、67 第三章、福利措施 除了保護以外:救助、早療及照顧全都在這裡。因為東西不多,所以兒少法,基本上就是兒童保護法! ***19 基本上就是補充性服務的條文!!! 20 醫療補助 21 早療福務。 22 早療。 23 早療。 24 兒童孕婦的保護 25 福利措施 支持性:純粹只有三款—19條第3,4,11款: 諮商輔導-19I(3,4) 休閒-19I(11) 就業促進-25條 補充性: 所得補充(救助為主)-19I(5,6,7)+20(0~18歲之醫療補助) 照顧支持- 早療:19I(1)+21~23條 教保(教育照顧):19I(2)托育 (12)課輔 (婦幼優先照顧:24條) 替代性—關鍵在於安置! 19 I (8)不適宜在家教養 (9)無依兒少 (10)未婚婦嬰———————–收容安置。 第三章上述條文:沒有太多學理! 第二章-身分權益-就是收養章;除了第13條的接生通報。 第四章-幾乎就是支持性的保護服務 以及 替代性的安置。 14-2講第四章;整理部分移到最下方???? Page 64 44:42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名  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 3 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 第 4 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維護兒童及 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 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 措施。 第 5 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回去看公約第三條page 108 第三條、(兒童的最佳利益) 一、 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否由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關、團{民間團體}>所主持,均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 二、 簽約國應考慮兒童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依法對兒童負有責任之個人所應有之權力與義務,確保兒童之福祉與必要之”保護與照顧”並以適當之立法和行政措施達成此目的。 三、 簽約國對負責照顧與保護兒童之機構、服務部門、與設施特別在安全與保健{講白了也就是生存權及健康權}方面,相關人數、資格,對應到我們設立機構的標準。 第 6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前項主管機關在中央應設”兒童及少年局”;在直轄市及縣 (巿) 政府應設兒童及少年福利專責單位。 第 7 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 依法應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之策劃、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第 8 條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各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各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直轄市、縣 (市) 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 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五、直轄市、縣 (市)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六、其他直轄市、縣 (市) 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第 9 條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 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 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政策、福利工作、福利事業、 專業人員訓練、兒童及少年保護、”親職教育”、福利機構設置等相 關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優生保健、”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 療、兒童及少年心理保健、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 幼稚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等相關事宜。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年滿十五歲少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勞動條 件之維護等相關事宜。 五、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 少年福利機構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境、消防 安全管理、遊樂設施等相關事宜。 六、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人身安全”之維護、失蹤 兒童及少年之協尋等相關事宜。 七、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專用車檢驗”等相 關事宜。 八、”新聞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閱聽權益之維 護”、”媒體分級”等相關事宜之規劃與辦理。 九、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及戶籍相關事宜。 一○、”財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 一一、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第 10 條 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應設諮 詢性質之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以行政首長為主任委員,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之比例不 得低於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委員會”每年”至少應開會”四次”。 第 11 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並應定期舉辦 “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第 12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三、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四、其他相關收入。 第 二 章 身分權益,並考慮與父母親戚與法定監護人有密切關係之兒童狀況設定養子關係,必要時,關係人得依據必要的輔導過程,經過充分了解後同意該收養關係。 二、… 三、保證國家間所收養的兒童,享有與在國內被收養的兒童相同水準的保障與待遇> … 第三條、基本的價值 第五條、108頁父母依其情節…。 第十二條、 第八條、身分的保障。第二項與我國兒少法的第十四條第五款被遺棄兒少身分調查的規定相近。 第九條、有價值觀。 第 13 條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生通報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戶政主 管機關應於接獲通報後,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 “出生通報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14 條 01:00:40 已經跨越 多條權利 公約的內 容 !!! 先把兒少 法14 架構起來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應基於”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及少年之紀錄決定之”。 “滿七歲”之兒童及少年被收養時,”兒童及少年之意願應受尊重”。兒童及少年不同意時,非確信認可被收養,乃符合其最佳利益,法院應不予認可。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 段期間,供法院決定認可之參考;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 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收養人或收養事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前項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前項訪視,應調查”出養之必要性”,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其無出養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可。 法院對”被遺棄兒童及少年”為收養認可前,應命主管機關”調查其身分資料”。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 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 時,應予認可。 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主管 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報告。 第 15 條 收養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認可者,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 效力;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為收養關係成立之時;有試行收養之情形者,收養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 [1.書面契約的時間點2.向法院聲請的時間點3.共同生活開始的時間點] “聲請認可收養後,法院裁定前”,兒童及少年死亡者,”聲請程序終結”。”收養人死亡者”,法院應”命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為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法院認收養於兒童及少年有利益時,仍得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其效力依前項之規定。 第 16 條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下列之行為”,養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有第三十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者。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收養資訊中心,”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 收養資訊中心、所屬人員或其他辦理收出養業務之人員,對前項資訊,應 妥善維護當事人之隱私並負專業上保密之責,未經當事人同意或依法律規 定者,不得對外提供。 第一項資訊之範圍、來源、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8 條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時”,於聲請法院認可收養前,得委託有收出養服務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前項機構應於接受委託後,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評估有其出養必 要後,始為寄養、試養或其他適當之安置、輔導與協助。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從事收出養服務項目之許可、管理、撤銷及收出養媒介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三 章 福利措施 第 19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 少年福利措施: 一、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二、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三、對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輔導服務。 四、對兒童及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 五、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被監護人者,予以家庭生活扶助 或醫療補助。 六、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 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七、早產兒、重病兒童及少年與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 費用之補助。 八、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之安置。 九、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 一○、對於未婚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婦嬰,予以適當之安置及協助。 一一、提供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 一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一三、其他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 前項第九款無依兒童及少年之通報、協尋、安置方式、要件、追蹤之處理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得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指定所 屬國民小學辦理,其辦理方式、人員資格等相關事項標準,由教育部會同 內政部定之。 第 20 條 政府應規劃實施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 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其費用。 前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其程序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21 條 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 管機關建立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指紋資料。 第 22 條 各類兒童及少年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 障礙兒童及少年,應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 務。 第 23 條 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方面之特 殊照顧。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 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 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 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第 24 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第 25 條 少年年滿十五歲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教育、勞工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 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雇主對年滿十五歲之少年員工應提供教育進修機會,其辦理績效良好者, 勞工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第 四 章 保護措施 第 26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 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 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 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第 27 條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 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 列。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28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 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 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第 29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 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 展之工作。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 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 、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 品。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 31 條 孕婦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 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第 32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 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 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 33 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宜由相關機構協助、輔導者,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得依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申請 或經其同意,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從事第二十九條第 一項禁止從事之工作,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 之人盡力禁止而無效果。 二、有品行不端、暴力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 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 前項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所必要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 他相關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 第 34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 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 35 條 兒童及少年罹患性病或有酒癮、藥物濫用情形者,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 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協助就醫,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會 同衛生主管機關配合協助就醫;必要時,得請求警察主管機關協助。 前項治療所需之費用,由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負擔。但屬全民健康 保險給付範圍或依法補助者,不在此限。 第 36 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 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第 3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 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 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 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第 38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前條 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 裁定不得再抗告。 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 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 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 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一年。 第 39 條 安置期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 在保護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 義務。 法院裁定得繼續安置兒童及少年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受其交 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負與親權 人相同之注意義務。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陳報法院執行監護事務 之人,並應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備查。 安置期間,兒童及少年之父母、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主管機關許可, 得依其指示時間、地點及方式,探視兒童及少年。不遵守指示者,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得禁止之。 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時,應尊重兒童及少年之意願。 第 40 條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 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 並保護其隱私。 第 41 條 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 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安置或輔助。 前項安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 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負責人依第一項規定,在 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第一項之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主 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一年。 第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家庭寄養,其寄養條件、程序與受寄養家庭 之資格、許可、督導、考核及獎勵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定之。 第 42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前條第二項對兒童及少 年為安置時,因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所需之生 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扶養義務人 收取;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第 43 條 兒童及少年有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 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 關應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或團體辦理。 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 、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 常功能有關之扶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 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 第 44 條 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 ,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 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 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第 45 條 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轉介或交付安置輔導之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當 地主管機關應予以追蹤輔導,並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 前項追蹤輔導及福利服務,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之。 第 46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 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 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 康之物質之情事者,亦同。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 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 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 4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兒童 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 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 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主管 機關並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 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第 48 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第 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 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 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 、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 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 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第 49 條 有事實足以認定兒童及少年之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請 求法院就兒童及少年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指定或改定社政主 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人任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之方法,並得指定或改定受託 人管理財產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裁定確定前,主管機關得代為保管兒童及少年之財產。 第 五 章 福利機構 第 50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如下: 一、托育機構。 二、早期療育機構。 三、安置及教養機構。 四、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 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委託民間或自行創辦 ;其所屬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辦理。 第 50-1 條 托育機構應為其收托之國民小學學齡前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 、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 51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其專業人員之類別、 資格、訓練及課程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2 條 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其有對外勸募行為且享受租稅減免者,應於設立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 財團法人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核准延長一次 ,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督 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3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其接受捐贈者, 應公開徵信,並不得利用捐贈為設立目的以外之行為。 主管機關應辦理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前項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六 章 罰則 第 54 條 接生人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 第 55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 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罰鍰。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 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 第 56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 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公告場所負責人姓名。 第 57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 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告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除 情節嚴重,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其歇業者外,令其停業一 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 58 條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 姓名。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 59 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60 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 61 條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 第 62 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六 條第三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63 條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負責人及行為人 ,得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之物品。 第 64 條 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 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 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 料為止。 第 65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一、對於兒童及少年所為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未依同條第二項 規定予以禁止。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 規定,情節嚴重。 三、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有正當理由無 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拒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 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第 66 條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並命其限期申辦設立許可,屆期仍不辦 理者,得按次處罰。 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令其立即停止對外勸募之行 為,而不遵令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公告其名稱,並得令其 停辦一日以上一個月以下。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通知其 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 二、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者。 三、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四、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者。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者 。 六、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者。 七、擴充、遷移、停業未依規定辦理者。 八、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 九、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者。 一○、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者。 一一、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須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未登記者,其有對外募 捐行為時。 一二、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經處罰鍰,仍拒不停辦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停辦、停業、解散、撤銷許可或經廢止許可時,設立 許可主管機關對於該機構收容之兒童及少年應即予適當之安置。兒童及少 年福利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67 條 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 處理。 第 68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 七 章 附則 第 69 條 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於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準用本法之規定。 第 70 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 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 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第 71 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法相關補助或獎勵費用者,主管機關應撤 銷原處分並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其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 72 條 扶養義務人不依本法規定支付相關費用者,如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必要, 由主管機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中先行支付。 第 73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許可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及少年福利機構,於本法修正 公布施行後,其設立要件與本法及所授權辦法規定不相符合者,應於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期限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本法規定處理。 第 74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5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認識兒童及少年權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CRC,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 前 言 本公約之簽約國遵照聯合國憲章所揭示之原則,認為承認所有人類社會成員所擁有的固有尊嚴與平等之不可剝奪的權利,才能鞏固世界的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   考慮聯合國各國國民再度確信在聯合國憲章之下,確保基本人權和人類尊嚴與價值之信心,以及在更大的自由中,促進社會進步與提高生活水準的決心。   同意承認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規約中所揭示,無論任何人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信念,國民或社會背景,財產、出生或其他地位之差別,均享有上述宣言與規約所揭示之所有權利與自由。   強調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宣稱兒童有權接受特別養護與協助的宣言。確信家庭為社會之基本團體,是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成長與福祉之自然環境,故應獲得必要之保護與協助,才能使其在社區中充分擔當其責任。   承認兒童應在家庭環境中,在幸福、愛情以及瞭解之氣氛中成長,才能使其人格得到充分和諧之發展。   考慮兒童應受到充分之訓練,使其能在社會中過其個人獨立生活。並應在聯合國憲章所揭示之理想精神,特別是在和平、尊嚴、寬容、自由、平等以及團隊精神之下獲得培育成長。   要留意擴充兒童特別養護工作之必要性。因為這是一九二四年有關兒童權利之日內瓦宣言,以及一九五九年聯合國所制訂之兒童權利宣言所強調,也是世界人權 宣言,有關市民和政治權利之國際規約 (特別是第二十三條以及第二十四條 ),有關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之國際規則 (特別是第十條 ),以及有關兒童福祉之專門機構和國際機構之各種規程和相關文書所認同。 要留意聯合國會員大會在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所制訂有關兒童權利宣言所揭示「兒童之身體和精神都在未成熟狀態,因此在其出生前後應獲得包括適當之法律等 特別保護與養護條文。並應留意有關兒童保護與福祉之社會與法律原則之宣言條款 (特別是關於養父母以及國內與國際收養制度 ),與聯合國有關少年受審司法最低標準規則 (北京規則),以及有關緊急狀態與武力紛爭中保護女子與兒童宣言之各條款。   在充分考慮保護兒童使其身心獲得均衡發展,並強調各國國民傳統與文化價值之重要前提下,一致認為要改善所有國家,尤其是開發中國家兒童之生活狀況,必須認識國際合作之重要性,因此同意訂定下列協定條款。 第 一 章 第一條(兒童之定義) 本公約所稱之「兒童」,係指所有未滿十八歲以下之人。然而適用於兒童之法律中,規定在十八歲以前就成為成年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禁止差別待遇) 一、 簽約國不得因兒童本人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出身、財富、殘障、出生或其他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應尊重並確保其轄區內每一兒童在本公約中所揭櫫之權利。 二、 簽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免於因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族成員之地位、行為、主張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各種差別待遇或處罰。 第三條(兒童的最佳利益) 一、 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否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關所主持,均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 二、 簽約國應考慮兒童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依法對兒童負有責任之個人所應有之權利與義務,確保兒童之福祉與必要之保護與照顧,並以適當之立法和行政措施達成此目的。 三、 簽約國應對負責照顧與保護兒童之機構、服務部門與設施,特別在安全與保健方面,以及該等機關內之工作人數與資格是否合適,且是否合乎有權監督機構所訂之標準,作嚴格之要求。 第四條(權利的實施) 簽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的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實現本公約所認定的各項權利。關於經濟、社會以及文化的權利方面,簽約國應利用其本國最大可用之資源,於必要時可以在國際合作組織體制下,採取各項措施。 第五條(父母及其他人員的指導) 簽約國應尊重兒童之父母,或依其情節,因地方習俗所衍生的家屬或共同生活成員、其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依法對其負責之人,以適合兒童身心發展的方式,對正確指導兒童行使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時所應有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生存和發展) 一、 簽約國承認兒童與生俱有之生存權利。 二、 簽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 第七條(姓名與國籍) 一、 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兒童出生時就應有取得姓名以及國籍的權利。在可能的範圍內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顧等權利。 二、 當兒童無法取得其他國家國籍時,簽約國應根據其國家法令及其在相關的國際文件上所負的義務,讓兒童的前項權利確實實現。 第八條(身分的保障) 一、 簽約國應尊重兒童的權利,以保障其國籍、姓名與親屬關係等等依法所享有的個人身分不受非法侵害。 二、 簽約國於兒童之任何個人權利受不法侵害時,應給予適當之協助與保護,俾迅速恢復其身分。 第九條(禁止與雙親分離) 一、 簽約國得違反父母之意思,保護兒童不與其父母分離;但當局若經法院審查後循合法程序裁定兒童與其父母分離對該兒童為有利者,不在此限。兒童受父母虐待、遺棄或在父母離異時,該項裁決尤有其必要,此時,該兒童之住所應一併裁定。 二、 根據前項為法律訴訟時,各關係人均得出席並申訴意見。 三、 簽約國應尊重與父母任何一方或雙方分離時的兒童權利,使其能定期與父母直接接觸並保持私人關係;但因此違背該兒童之最佳利益者,不在此限。 四、 當分離係肇因於父母一方或雙方或兒童受扣押、監禁、放逐、驅逐出境或死亡(包括任何原因造成簽約國看管下之人的死亡)時,該簽約國受有請求時,應在不損害 該兒童福祉的情況下,給予該父母、兒童或視其情節,給予其他家屬有關失蹤家屬下落的消息。惟簽約國應確保任何關係人不因該請求而蒙受不利。 第十條(家族的團聚) 一、 兒童或其父母為團聚而請求進入或離開簽約國時,簽約國應遵照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義務以積極、人道與通融的方式處理之。簽約國並應確保請求人或其家屬不因該請求而蒙受不利。 二、 父母分住於不同國家之兒童,除情況特殊者外,有權與其父母定期直接接觸保持私人關係。簽約國應遵照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義務,尊重兒童及其父母得離開任何國 家,包括進出自己國家的權利。而出國之權利除依法且不違背公約所承認之其他權利,並為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與道德以及他人之權利與自由者外, 不得加以限制。 第十一條(非法移送國外及非法不送還) 一、 簽約國應採取遏止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或令其無法回國等情事之發生。 二、 簽約國應致力締結雙邊或多邊條約或參加現有的協約以達成前項遏止之目的。 第十二條(兒童的意見) 一、 簽約國應使有意思能力之兒童就與其自身有關事務有自由表意之權利,其所表示之意思應依其年齡大小與成熟程度予以權衡。 二、 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和行政訴訟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則,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團體,表達意見之機會。 第十三條(表現的自由) 一、 兒童應有自由表意之權利,該權利應包括以言辭、書寫或印刷、藝術形態或透過兒童自己決定的媒介,不受國境限制地尋取、接受、傳達任何資訊與意思。 二、 該項權利之行使仍應受法律規定與需要之限制。其限制僅在於達到下列目的所需要者為限。 1.為尊重他人之權利與名譽。 2.為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與道德。 第十四條(思想、良知及信仰的自由) 一、 簽約國應尊重兒童思想、良知與宗教的自由權利。 二、 簽約國應尊重父母與依其情節之法定代理人以不影響兒童身心發展的方式,指導兒童行使權利時所應負的權利與義務。 三、 個人宣示其宗教與信仰的自由,僅受法律所規定者與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權利與自由所必需之限制。 第十五條(集會、結社的自由) 一、 簽約國承認兒童有結社與和平集會之自由。 二、 除依法在民主社會中為國家安全或為保障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之權益與自由者外,不得對該等權益之行使予以限制。 第十六條(保護隱私權) 一、 兒童之隱私、家庭、住家或信函不可恣意或非法干預,其信用與名譽亦不可受到非法侵害。 二、 兒童對此等干預或侵害有依法受保障的權利。 第十七條(適當資訊的利用) 簽約國承認大眾傳播有其重要功能,故應保證兒童可自國家或國際各方面獲得資訊,尤其是為提升社會、精神與道德福祉與身心健康方面的資訊。為此簽約國應: 一、 要鼓勵有益兒童發展之社會與文化,與實現第二十九條主旨之資訊與資料等大眾傳播媒體能夠普及。 二、 鼓勵來自文化、國家、國際各方面有關此等資訊的編製、交換與傳播的國際合作。 三、 鼓勵兒童書籍之出版與普及。 四、 鼓勵大眾傳播對少數民族或原住民兒童語言上的需要予以特別關注。 五、 注意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鼓勵發展保護兒童使其不受有害兒童福祉之資訊傷害的適當指導方針。 第十八條(父母的責任) 一、 簽約國應努力使養育兒童是父母共同責任的原則獲得大家認同。父母或依其情節之法定監護人應負養育兒童之主要責任。此時,兒童的最佳利益尤其應該成為他們最關心之事。 二、 為保證與提升本公約所揭示之權利,簽約國應給予父母與法定監護人在擔負養育兒童責任時予以適當之協助,並保證照顧兒童之機構、設備與部門業務之發展。 三、 簽約國應提供一切適當措施保證父母均在工作之兒童,有權享有托育服務與托育設備之權利。 第十九條(防止遭受虐待及遺棄的保護措施) 一、 簽約國應採取一切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防止兒童在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遭受身心脅迫、傷害或虐待、遺棄或疏忽之對待以及包括性強暴的不當待遇或剝削。 二、 該等保護措施,依其情節應包括提供兒童與照顧兒童之人所需要的各種社會計畫,其他形態的有效防患措施,與上述對待兒童與不當的事件的發現、報告、參酌、調查、處理與追蹤措施。依其情節應包括有關司法訴訟的有效協助。 第二十條(保護喪失家庭環境的兒童) 一、 兒童暫時或永久喪失家庭環境.或因顧及其本身最大利益無法使其留於家庭環境時,簽約國應給予特別之保護與協助。 二、 簽約國應依其國家法律確實給予該等兒童相同的替代照顧。 三、 該照顧應包括安排認養、依回教教義收養或必要時安置其於適當機構以盡監護兒童之責任。當選擇處理方式時,應考慮養育兒童的工作能夠持續不斷,以及兒童之種族、宗教、文化和語言背景等,予以妥切處理。 第二十一條(收養制度) 承認或允許收養制度的簽約國應保證對兒童的最佳利益給予最大關切,這些國家應: 一、 保證兒童之收養僅得由合法之機關許可。該機關應依據可適用之法律和程序以及所有可靠的有關資訊,並考慮與父母、親戚與法定監護人有密切關係之兒童狀況,設定養子關係。必要時,關係人得依據必要的輔導過程,經過充分瞭解後,同意該收養關係。 二、 在無法為兒童安排收養家庭,或無法在祖國給予適當照顧時,承認國家間的收養為照顧兒童的另一種方式。 三、 保證國家間所收養的兒童,享有與在國內被收養的兒童相同水準的保障與待遇。 四、 採取一切措施保證在國家間的收養安排,不會造成任何關係人取得不當財務利益。 五、 依其情況,可藉由雙邊或多邊協議或契約的締結促使本條款的目標得以實現,並在此種體制下,使寄養在其他國家的兒童得以由合法的機關安排收養。 第二十二條(難民兒童) 一、 簽約國應採取一切措施保證尋求難民身分,或依可得適用之國際或國內法律或程序被認為難民的兒童,不論是否與其父母或其他人隨行,在享有本公約及該簽約國所參加的其他國際人權公約或人道文契中所揭示的相當權利時,獲得適當的保護與人道協助。 二、 為此,簽約國應在其認為適當的情形下,配合聯合國及其他合法政府間或與聯合國有合作關係的機構共同努力保護並協助兒童。此外,並應為難民兒童尋找其父母或 其他家人使其得以團圓。如無法找尋其父母或其他家屬時,則應給予該兒童與本公約所揭示之永久或暫時喪失家庭環境兒童相同之保護。 第二十三條(身心障礙兒童的福利) 一、 簽約國承認身心障礙兒童,應在確保其尊嚴,促進自立與積極參加社區生活之環境下,享受充分適宜之生活。 二、 簽約國承認身心障礙兒童有受特別照顧之權利,並應獎勵在可能利用之資源範圍內,針對有資格接受資助之兒童,以及負有養育兒童責任者所申請之援助,給予適合其狀況之協助。 三、 要承認身心障礙兒童之特別照顧,並依據第二項中規定之協助項目,在考慮父母或其他照顧兒童人士之財力情況下,盡可能給予完全免費之服務。其協助應以保障身 心障礙者能夠全面參加社會活動,並有效利用教育、訓練、保健服務、復健服務、職業訓練以及休閒機會,以達成個人在文化與精神上之發展為原則。 四、 簽約國必須遵照國際合作之精神,針對身心障礙兒童之預防保健,以及醫學上、心理學上和功能之治療等領域有關資訊。作適當之交換。其中應包括簽約國為提升身 心障礙兒童之能力與技術,擴大其經驗所需要之復健教育以及就業服務有關資訊之普及。對開發中國家之需要,尤其應特別加以考慮。 第二十四條(醫療和保健服務) 一、 簽約國承認兒童享有最高水準之健康醫療服務,並獲得治療疾病以及恢復健康之權利。簽約國要保證所有兒童利用保健服務之權利不會遭到剝奪。 二、 簽約國為促使這些權利完全實現,應特別針對左列事項採取適當之措施: 1. 降低嬰兒與兒童之死亡率。 2. 把重點放在基本衛生照顧上,並保證提供所有兒童所必需之醫療協助和保健服務。 3. 隨時注意環境污染之危險性,並在基本衛生照顧之體系下,特別利用可能之技術,提供兒童具有充分營養價值之食物,和乾淨之飲用水,藉以防止疾病與營養不良之情事發生。 4. 保證母親獲得產前產後之適當保健服務。 5. 提供所有社會成員,尤其是父母和兒童,有關兒童健康和營養:母乳營養之好處保健衛生和環境衛生;以及防止意外事故之基本知識。除施行有關之教育外,並協助利用有關之資訊。 6. 發展預防保健以及對父母之指導和家庭計畫之教育等服務。 三、 簽約國應採取一切有效之適當措施,革除對兒童健康有害之傳統習慣。 四、 簽約國為使本條文所認定之權利能夠逐漸達成,要鼓勵並促進國際合作。尤其應特別考慮開發中國家之需要。 第二十五條(收容兒童的定期審查) 簽約國承認兒童為身體或精神的養護、保護或治療為目的,被有權限之機構收容時,對其所受之待遇,以及收容有關之其他一切情況,有要求定期審查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障) 一、 簽約國應承認所有兒童有接受包括社會保險之社會保障給付之權利。並應採取必要措施,使其權利能夠依據國內法之規定完全達成。 二、 該項給付應依其情節,並考慮兒童以及負有扶養兒童責任者之財力狀況,或兒童本人與代替兒童申請給付時有關之其他狀況,作為決定給付之參考。 第二十七條(生活水準) 一、 簽約國應承認所有兒童有為其身體、精神、道德以及社會之正常發展,獲得相當水準之生活之權利。 二、 父母或其他對兒童負有責任者,應在其能力與財力許可範圍內,保證兒童成長發展所必需之生活條件。 三、 簽約國應依照國內之條件,在財力許可範圍內,支援父母以及其他對兒童負有責任者,完成此項責任時所必需之適當措施。必要時,特別對營養、衣服以及住所,提供必要之物質援助與支援措施。 四、 簽約國為使父母以及其他對兒童負有財務責任者償還兒童之養育費,不管其居住在國內或國外,應採取一切適當之措施。對兒童負有財務責任者居住在與兒童不同國家時,簽約國尤須要透過參加並締結國際協定,或訂定其他適當之協議,使其償還養育費。 第二十八條(教育) 一、 簽約國承認兒童有接受教育之權利,為使此項權利能夠在平等之機會下逐漸實現,特別要實現下列事項: 1. 實施初等教育義務化政策,使所有人均能免費接受初等教育。 2. 鼓勵各種形態之中等教育,包括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使所有兒童均能進入就讀。並應試辦免費教育,必要時得以採取財力上之協助等適當措施。 3. 要採取所有適當措施,使高等教育能夠依照各人之能力,成為每個人均能利用之教育機構 4. 使每個兒童均能利用教育與職業上之資訊和輔導。 5. 採取獎勵措施,提高到校定期上課之出席率,並降低中途輟學比率。 二、 簽約國應採取一切措施,保證學校校規之內容與兒童人權尊嚴不相違背,並保證遵照此條約之規定執行。 三、 簽約國應關心教育問題,尤其應對消除全世界無知與文盲有所貢獻。此外,為使科學技術、知識及最新教育方法得以普及使用,要獎勵並促進國際間之含作。關於這個問題,特別應考慮開發中國家之需要。 第二十九條(教育目的) 一、 簽約國同意下列兒童教育之目標: 1. 使兒童之人格、才能以及精神、身體之潛能獲得最大極限之發展。 2. 發展尊重人權、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憲章所揭櫫各種原則之理念。 3. 培養對兒童之父母、兒童本身文化之同一性,語言口與價值,以及兒童所居住之國家和其出生國之國民價值觀,還有對與自己之文明迥異之其他文明,持有尊重之觀念。 4. 培養兒童能夠以理解、和平、寬容、兩性平等,以及所有人民種族、國民以及宗教團體。或原住民之間友好共處之精神,使兒童得以在自由之社會中,過負責任之生活。 5. 發展兒童尊重自然環境之觀念 。 二、 本條與第二十八條之所有規定,必須完全遵守本條1所規定之原則:在各教育機構所施行之教育,也必須適合國家所規定之最低標準。上述規定不應被解釋為妨礙個人以及團體設置管理教育機構自由之行為。 第三十條(少數民族與原住民兒童) 在種族、宗教或語言上有少數人民,或有原住民之國家中,這些屬於少數民族或原住民之兒童,應該和構成此團體之其他成員一樣,得以享有自己之文化,信仰並實踐自己之宗教,使用自己之語言。此種權利絕不能被否定。 第三十一條(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 一、 簽約國承認兒童擁有休閒及餘暇之權利;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和娛樂活動之權利,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之權利。 二、 簽約國應尊重、促進兒童全力參與文化與藝術生活之權利,並應鼓勵提供適當之文化、藝術、娛樂以及休閒活動之平等機會。 第三十二條(保護兒童免受經濟剝削) 一、 簽約國承認兒童有免受經濟剝削之權利,和避免從事妨礙其接受教育機會,或對兒童健康與身體土、心理土、精神上、道德上與社會發展上有害之勞動之權利。 二、 簽約國為確實保證本條文之實施,應採取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因此,簽約國應參照其他國際文件中之有關條款,並特別從事下列工作: 1 規定單一或兩個以上之最低就業年齡。 2 訂定有關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之適當規則。 3 為保證本條款之有效實施,要規定適當罰則和其他制裁方法。 第三十三條(保護兒童不受麻醉藥品和精神擾亂劑之危害) 簽約國應採取一切包括立法、行政、社會以及教育之適當措施,保護兒童不受有關國際條約所訂定之麻醉藥品和精神擾亂劑之侵害,並防止利用兒童從事非法製造與買賣這些物質。 第三十四條(保護避免受到性剝削) 簽約國保證要保護兒童不受任何形態的性剝削和性迫害。因此簽約國應採取包括國內、兩國之間,或多國之間之適當措施,防止下列事情發生: 一、 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非法之性行為。 二、 剝削並利用兒童從事賣淫或其他違法之性工作。 三、 剝削並利用兒童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 第三十五條(防止誘拐 買賣、交易) 簽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國內、兩國間或多國之間之措施,防止兒童受到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之誘拐、買賣或交易活動。 第三十六條(避免其他各種形式之剝削) 簽約國應保護兒童使其免受有害其福祉之各種形式之剝削。 第三十七條(禁止刑求及剝奪自由) 簽約國應保證: 一、 所有兒童均不受刑訊或殘忍、不人道,或有損兒童品格之處置或刑罰。也不得對十八歲以下之罪犯科以死刑,或不可能獲得釋放之無期徒刑。 二、 所有兒童均不受非法或用恣意之方法剝奪他們之自由。 三、 對喪失自由之兒童,除應以人道和尊重其人性尊嚴對待外,並應考慮其年齡之需要作適當之處理。對喪失自由之兒童,除非認為喪失自由之兒童與成年人相處較為有利,否則應與成年人隔離。又除非有例外之事情發生,兒童應該擁有與家人通信、見面與接觸之權利。 四、 所有被剝奪自由之兒童,有迅速受到法律以及其他適當協助之權利,並有權就其自由被剝奪之合法性,在法院或其他具有權限之獨立、公平機構提出抗辯,並要求作迅速之判決。 第三十九條(身心健康之恢復以及社會重整) 簽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使遭受任何形式之疏忽、剝削或虐待之兒童:或遭受拷問以及其他各種虐待之不人道對待,或損傷其品格之處置以及遭受刑罰而犧牲之兒 童:或遇到武力紛爭而受到波及之兒童,能夠恢復其身體和精神上之健康,並促進其社會重整。此種恢復與重整,需要在能夠培育兒童之健康,自尊心與尊嚴之環境 下才能達成。 第四十條(少年司法) 一、 簽約國對觸犯刑法而被起訴、問罪,或被認定為有罪的兒童,要承認他有權利要求合乎提升其尊嚴與價值之處置方式。此種方式應考慮能夠加強兒童對他人之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並適合兒童年齡之差別,與對兒童之社會重整和促進其擔任建設社會之角色有所貢獻為準。 二、 簽約國為達成此目的,應注意有關國際文件之條款,並特別保證下列事項: 1. 任何兒童均不得因在他實際行為發生時,國內或國際法並無禁止其行為或不行為為理由,而被認為涉嫌違反刑法,其至被追訴或被認定有罪。 2. 被指控觸犯刑事法而被問罪或被確定有罪之兒童,至少應保證下列各種事項: (1) 依據法律證明有罪,否則應認定為無罪。 (2) 對其被懷疑之事實能夠直接迅速被告知。或在適當情況下經由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告知本人。在準備自我辯護以及提出抗辯之際,亦應受到法律或其他適當之協助。 (3) 在依據公正之法律審理,和法律或其他適當協助下,並經特別考慮兒童之年齡與其狀況,認為會損及其最佳利益者外,要在兒童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出席之下,經有權限之獨立、公平機構或司法機關,毫不延遲地作迅速裁決。 (4) 不得被迫作證或自白。可以對不利於自己之證人提出質問。並可以在平等之條件下,要求對自己有利之證人出席與詢問。 (5) 被認為觸犯刑法時,對其認定與結果之處置,必須依據法律,並經有權限之較高級獨立、公平機關或司法機關再審理。 (6) 要讓兒童瞭解審理機關所使用之語言。若為兒童不會使用之約語言時,應提供免費之翻譯。 (7) 在訴訟之全部過程中,應充分尊重兒童之隱私。 三、 簽約國應為觸犯刑法而被起訴、問罪、或被認定為有罪之兒童,特別設置適用之法律,程序與機構設施。並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 要規定無觸犯刑事能力之最低年齡。 2. 最適當、最好之方法是,要建立使兒童能在充分尊重人權與法律保障之下,不必經由司法程序而作適當處理之途徑。 四、 為保證合乎兒童福祉,並以適合兒童之狀況和犯罪之情況作適當之處理,應採取養護、輔導以及監督命令、觀護、認養、教育以及職業訓練計畫,和代替設施內養護等各種措施。 第四十一條(既有利益之確保) 本公約之任何規定,不得影響下列規定中,對兒童權利之實現有更大貢獻之條款規定: 一、 簽約國之法令。 二、 在簽約國具有效力之國際法。 (註:CRC共計三章54條,第一章明定對兒童之相關權益與保障措施;第二章則範規簽約國應盡義務;第三章為簽約國相關行政措施,故僅節錄第一章。) 中譯全文請參閱http://tymp.taiwanschoolnet.org/ijc/mc5.htm 原文全文請參閱http://www2.ohchr.org/english/law/crc.htm 14-2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四章、保護措施 保護— Ch 2 — 替代性(收養;除了13條): 14、(15)、16、(17)、18—子法 [14條搞定;選擇題:16 18;公職社工師:14 16 18要總和;16條中1 2 3 4 款熟] Ch 3— 支持性:19 I (3,4,11(第十一款並非保護;兒保部分))諮輔、親職 +補充性服務(未婚媽媽服務:未婚媽媽的安置又成為替代) 替代性:19 I (8,9,10款):不適宜教養,無依,未婚婦嬰。 Ch 4—現在的主軸就是保護措施-也就是在安置之前,都是保護性措施, 為支持性服務。26 27 28 29 30 31 32 34 35 條一直到49條之前 等。 支持性:—核心兒保條文 26 28(+29) 30 32——併到34—–可能會拉到36 替代性:— 34—可能拉到36 36—37、38—39 33、41其他理由可能拉到39 [兒少法:要背的條文就是-26 28 30 32 34 36 往前記 14 19往後記33 39 41。如此就夠。3 4 5條。此外再一些小地方:65條。] —36條第一項各款最難記憶。 Ch 6—強制性親職教育:65也是替代性服務。 Page 69 CH 4、 第 四 章 保護措施 第 26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 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 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 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26條禁止兒少行為,—26 II針對情節嚴重者:毒癮—對應到父母,親職責任(26 II)—扯到34條通報; 毒癮又可能牽扯到46 I:公佈姓名; 26II毒品又會牽涉到48 I:終止收養關係—牽涉到16條終止收養的要件;又牽涉到65條強制性親職教育; *26條又牽涉到33 I (1)。 27條:出版品、資訊管制—涉及30條I (12)-後面還對應很多條文先不管—- 罰則為58條II 又涉及46條:對當事兒少的姓名應予保密。]—對應的罰則 還算輕,倒還不用.. 28條:禁止兒少進入不當場所:以賭博、色情及暴力為主。 *28與*29一起看:父母禁止、經營者禁止否則停業及公佈姓名。也牽涉到33 I 33條 兒少本身及兒少輔導。—34通報 56罰則 罰父母再嚴重—65強制親職教育 經營者(有公佈姓名的部份及停業。) 29—–57公佈父母姓名 34 I(3) 56 34 56都可能會到57 30條是廣義的兒虐 遺棄 身心虐待 (3) (4) (5) (6) 第 27 條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 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28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 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 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第 29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 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 展之工作。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 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 、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 品。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不容易背!!!] 第 31 條 孕婦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 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30會對應到—34(專業I及一般II)通報 —又部份嚴重的會到36:涉及緊急安置,36會拉到37 38 39 40。 30也會拉到43:家庭處遇計畫,目睹暴力兒童。 46:媒體宣傳 30也會拉到48: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 30也會拉到58:罰錢又公佈姓名。 30也會拉到65:強制性親職教育。 第 32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 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 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32:不得使兒少獨處。 32:對應的罰則,罰得不高:—36 60: 3000~15000 第 33 條 34:有可能考申論題第 34 條 第 33 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宜由相關機構協助、輔導者,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得依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申請 或經其同意,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從事第二十九條第 一項禁止從事之工作,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 之人盡力禁止而無效果。 二、有品行不端、暴力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 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 前項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所必要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 他相關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 霸凌 30 I (2) 身心虐待[(8)後半:買賣、質押—人口販運。] 33 I (2) 品行不端、暴力偏差行為—一定要父母管教無方。—徵得父母 同意會跳到36條。 34:通報 專業通報(:24小時內)。 一般通報。 36:[30I (1,2,8,9款);關鍵是2款]—-37 38 39 43: 家庭處遇計畫 26 I(2):毒品 28 I:充當侍應 30:廣義兒虐 36:緊急安置必要 —34通報!!! 第 34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26 I (2)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 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 35 條 兒童及少年罹患性病或有酒癮、藥物濫用情形者,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 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協助就醫,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會 同衛生主管機關配合協助就醫;必要時,得請求警察主管機關協助。 前項治療所需之費用,由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負擔。但屬全民健康 保險給付範圍或依法補助者,不在此限。 第 36 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 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 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第 3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 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 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 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第 38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前條 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 裁定不得再抗告。 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 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 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 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一年。 第 39 條 安置期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 在保護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 義務。 法院裁定得繼續安置兒童及少年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受其交 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負與親權 人相同之注意義務。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陳報法院執行監護事務 之人,並應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備查。 安置期間,兒童及少年之父母、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主管機關許可, 得依其指示時間、地點及方式,探視兒童及少年。不遵守指示者,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得禁止之。 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時,應尊重兒童及少年之意願。 第 40 條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 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 並保護其隱私。 第 41 條 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 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安置或輔助。 前項安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 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負責人依第一項規定,在 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第一項之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主 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一年。 第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家庭寄養,其寄養條件、程序與受寄養家庭 之資格、許可、督導、考核及獎勵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定之。 第 42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前條第二項對兒童及少 年為安置時,因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所需之生 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扶養義務人 收取;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第 43 條 兒童及少年有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 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 關應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或團體辦理。 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 、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 常功能有關之扶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 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 第 44 條 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 ,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 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 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第 45 條 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轉介或交付安置輔導之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當 地主管機關應予以追蹤輔導,並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 前項追蹤輔導及福利服務,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之。 第 46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 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 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 康之物質之情事者,亦同。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 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 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 4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兒童 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 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 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主管 機關並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 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第 48 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第 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 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 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 、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 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 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第 49 條 有事實足以認定兒童及少年之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請 求法院就兒童及少年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指定或改定社政主 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人任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之方法,並得指定或改定受託 人管理財產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裁定確定前,主管機關得代為保管兒童及少年之財產。 第 五 章 福利機構 第 50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如下: 一、托育機構。 二、早期療育機構。 三、安置及教養機構。 四、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 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委託民間或自行創辦 ;其所屬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辦理。 第 50-1 條 托育機構應為其收托之國民小學學齡前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 、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 51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其專業人員之類別、 資格、訓練及課程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2 條 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其有對外勸募行為且享受租稅減免者,應於設立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 財團法人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核准延長一次 ,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督 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3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其接受捐贈者, 應公開徵信,並不得利用捐贈為設立目的以外之行為。 主管機關應辦理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前項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六 章 罰則 第 54 條 接生人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 第 55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 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罰鍰。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 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 第 56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 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公告場所負責人姓名。 第 57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 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告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除 情節嚴重,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其歇業者外,令其停業一 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 58 條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 姓名。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 59 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60 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 61 條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 第 62 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六 條第三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63 條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負責人及行為人 ,得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之物品。 第 64 條 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 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 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 料為止。 第 65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一、對於兒童及少年所為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未依同條第二項 規定予以禁止。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 規定,情節嚴重。 三、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有正當理由無 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拒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 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重要條文: VOL 4 64頁 總則 3 4 5 關鍵在第五條;選擇題是第9條 身分權益 選擇題是13 14 16;申論題只要14條 第三章:福利措施。選擇不會選錯,所以是送分的選擇。 申論題-補充19條 I(1 早療不會考!”2款托育 12款課輔”; 5 6 7 款為”所得補充”連到20條;要跟救助法的1 2 3條連、與特境條例的7 8 9 10條連;要與廣義的貧窮兒少化相關聯處理。)及替代才是重點。安置的部份為8 9 10款拉到33 36條一起處理。 第四章 26 28 30選擇題 32 33 34 36 33霸凌 37數字條款72小時,再延長繼續安置為三個月-數字條款不會選錯。 38抗告十日內,追蹤輔導一年。 39申論題要的 第一重點兒少最佳利益 第二重點會面部份要尊重兒少意願 對應到公約 40 選擇題(不重要) 41 家庭重大變故—安置,安置條款(為去年八八風災的問題)。 43 家庭處遇計畫I II 三種處遇原因 30 各款之理由 36 條第一項各款 及 目睹暴力兒童 這三種。 II處遇計畫內容,注意一下 44 45 46不重要 47 48 會拉到16條涉及終止收養關係 機構就是50條選擇題:下列何者非兒少機構的項目。 罰則: 65 公告姓名的才重要 66~68罰錢數字看過即可。 細則 Page 79 11條:不適當人-小孩子照顧小孩子不可,有身心障礙者照顧不可以 8條屬於安置的順序 Page 81 9 10收養及出養程序 Page 82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摘要 通報 第2條 無依兒少是19條第一項第九款拉到19條第二項,拉到本辦法,再拉到34條專業通報。 所以,19 I (9)—19 II—子法—34條通報,所以無依兒少也要通報!!! Page 84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34 35 36 37 38 39 40 ~40多條的重點摘要成為子法 最重要的是 Page 84 85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安置對象是六種: 1. 不適宜在家教養-是19 I (8) 2. 無依 (9) 3. 未婚婦嬰 (10) 4. 盡力矯正而無結果 33 36條 5. 重大變故 41條 下次講性交易防治條例。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3 社會救助、老福、身權、兒少、特境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3

先看VOL 4

今天把四個法的法條講完

老福法上次講過

這裡稍為複習一下架構

老福法:出現題目者

Ch 2 :<老人的>經濟安全-可能會有申論題

11 12 14條

11條:理念(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逐步規劃實施)

年金保險請參照:世界銀行-老人經濟安全保障(五層)

12條:中低老人生活津貼(社會救助法12條:低收入老人生活扶助)

(國民年金法:上次提點過的老人基礎保障年金)

(原住民敬老津貼;近日爭論的老農津貼加碼

及榮民給養給予)

中低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14條:財產信託

Ch 3:屬於服務的部份

整個篇章的標頭:法條的章名-服務措施

分為兩部份

長期照顧

16:理念

全人照顧

在宅老化

多元連續

資源情境

居家   對應 需求

社區      受照顧者(老人)

機構      家庭

(15 失能程度;家戶經濟)

17~19:照顧情境

居家:以失能居家老人為對象

社區:以提升家庭意願能力、及老人

自主性

提升家庭功能、支持家庭

-搭配23協助老人獨立生活

-31照顧者支持(家庭照顧支持)

喘息(勞務)、教育、心理、資訊

機構:

強調多元服務

結合居家社區

12 II:特別照顧津貼(屬於經濟支持雖然

只鎖定中低)+長照十年計畫的法

源第15條

[16,17~19,12,15,23,31條文記憶!]

生活品質

涵蓋多面向:但我們關心住宅

住宅條文

VOL 4

32中低收入老人

33老人住宅的原則

(小規模

融入社區

多機能)

{經濟安全、長照、住宅}

注意:

  1. 老人的經濟安全絕對不只是在老福法。請注意相關延伸。
  2. 照顧對象非僅老人獨有:

老人、障礙者、精神病患、罕病、早療(廣義長照對象)

  1. 住宅不僅老人需要: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第五部份、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

婦女、低收入戶

至少四個法規

社會救助法16-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71

老福法32 33

社會住宅

政策: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第五部份: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

整體住宅政策(在福利服務講得比較細)

法規:

救助法16-1

老福法32 33

身權法71其中某幾款

兒少法、家暴法—有庇護安置概念

兩個必考如下之法規

社會救助法

身權法<大修:每一條掃過>

2011/7/1兩件大事:社會救助法新版上路

又、WHO需求評估指標 也上路

{當時三月}

所以今年

救助法

身權法

列為最重要法規

社會住宅機會高

相對三個法;相對條文及政策較明確

除了都更外,若有新的社會住宅政策或計畫規劃出來,為考試重點。(約5/20有-執政三周年)。

若加上若性別平等綱領出來,則有四個重點主題了。

救助法:投資報酬率,一定會考。考前看。

身權法:機會高。

兒少法:只修了一條50-1強調團體保險

性平法:修了兩條不關痛癢。

社會救助法規 若子法也講,十堂也講不完。

進考場還是熟的東西重要

救助法,考點:

貧窮線<可以拆得很細!有兩種到三種考題的可能性!>、積極救助

25:07 13-1

社會救助法<廣義來講,社會救助,不只有社會救助法>

社會救助法,要搭配+<兒少、老福、身權、特境法中有救助意涵的規範都

要一併記憶,特別是考公職社工師的同學!>

25:41

社會救助法中:

主軸在: 生活扶助的主要條文

醫療補助只在於學理:急難救助21條一定要背

26:02生活扶助<主要條文>並未區分為消極或積極

社會救助法

總則那一章提到低收入戶—關鍵在貧窮線(低+中低<本次納入>:貧窮線從消費

指標變成消費與所得指標皆考慮)

貧窮線:4 5 5-1 5-2 5-3

幾乎所有東西塞在生活扶助那一章

區分為兩塊

從第十條之後<10只是行政程序的法源>;

11 現金給付為原則、收容為例外。in chash為主 in kind 為輔

12 附加給付的概念

13 行政程序的調查(中低相關的生活調查)

14 關懷訪視

15

15-1

15-2 積極救助

16 其他的福利服務in cash的部份

16-1 住宅

歸納為三部份:

行政程序:不會考-不要理睬

工作福利、財產形成(15之1)、社會包容(15-2學法國RMI部分)

其他扶助

12

16

16之1(住宅)

16之2:子女的學雜費的減免(也屬於教育補助)

16之3:(中低)

(醫療補助)還好<搭配健保法:老福、身權、兒少、特境>

急難救助

<社會救助法最重要的就是第一章+第二章:要硬背>

+

兒少法:

VOL 4

19條第一項

5 6 7款

Page 68  這三款還好。

+

老福法

12條

I

中低老人生活津貼

II

特別照顧津貼

15條

長照十年計畫

指標

依照老人失能程度以及

家戶經濟能力—-就是救助考量

+

身權法

有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的專章

70條是學理

71條提到生活補助費<日間照顧及住宿照顧費用補助費>

<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71 I (1):生活補助費>

與國民年金法的

身心障礙基礎保障年金有互補的意涵(明顯要以重

度以上為主)

29條:教育費用補助

+

特境條例(本身就是救助條文:對象以新貧與近貧為對象;性質比較像美國的

TANF) 6 7 8 9 10

6家庭生活扶助

7子女生活扶助(針對子女)

8醫療補助(家長及子女)

9教育補助(針對子女)

10托育補助(針對子女)

但是也有保險給付而具有救助意涵的,如:

國保法的遺屬年金

勞保條例的失能給付(包含子女)

就業保險法的失業附加給付(眷屬的名義那一塊)

至少兒少、老福、身權、特境的規定很明顯:上述的綱要

當你念兒少法時,不要忘記與救助性質條文要與此處的條文搭配

比如說:

救助法為了因應

貧窮兒少化:

救助法16條1 2 3款是給子女的費用

特境條例中給子女的是7 8 9 10

兒少法中的19I (5)(6)(7)款

加上遺屬年金、失能補助以及失業附加給付

這例子中包在一起就是因應貧窮兒少化的條文

另外:

以社會住宅來講

16條之一<細項很多>

老福法:住宅條文32 33

32中低收入老人

身權法71條中有兩款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款:(6)房屋租金,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以及(2)住宿

式照顧費用補助也算。甚至延伸到停車位的補助廣義也算。

<其實,社會住宅是社會救助的廣義範圍。>

16之二

16之三

49:00

社會救助法<今日所發補充彙編;未封面者>

總則

生活扶助

醫療補助

急難救助

災害救助

(機構

罰則

附則)

名  稱 社會救助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99.12.29 修正之第 1、3、4、5~5-3、8、9、12~15-1、16、17、
19、21、30~32、36、38~41、46  條條文,增訂之第 4-1、9-1、15-2
、16-1~16-3、44-2、44-3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7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
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

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勾>

本法所稱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辦理。

第 4 條

<星>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該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注意:是中央主計機關<是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最低生活費”,不是財政機關<財政部>>”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也就是會考慮到通貨膨脹!>。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最低生活費<最低生活費的訂定!!!>之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以前是消費指標,現在是可支配所得,也算是一種消費的概念;但,所得與消費會連結!>,同時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第一年,依前項規定所定之最低生活費數額超過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者,得予維持,並於低於所得基準之百分之七十前,免依前項規定調整;其低於施行前一年最低生活費者,以施行前一年最低生活費定之。

第一項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出國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就不可以!!!>;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

第 4-1 條

<勾>

本法所稱中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也就是,所得基準的90%>

二、家庭財產<不動產的部份>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

前項最低生活費、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 5 條

<星>

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成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往上往下各算一代>。

三、同一戶籍<兄弟姐妹>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請注意01:04:09,曾在政策立法前部分,Reimer 的平等、需求、補償、貢獻。可意識到的努力,就是扶養親屬、減免稅額的時候,給予所得稅減免。>

前項之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考試會考排除!>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前項第九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處理原則,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第三項第四款及第九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第 5-1 條

<星>

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二)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及第一目之三工作收入之計,原住民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

依基本工資核算。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第一目之三及第二目工作收入之計算,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七十計算;身心障礙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五十五計算。<數字條款,考的機會非常高!!!>

第一項第三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申請人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之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訪查;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除撤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外,並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已領之補助。

第 5-2 條

<勾>

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未產生經濟收益的不動產排除>:

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準徵收補償!!!>。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六、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七、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 5-3 條

<星>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選擇題機會高!!!>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七、受監護宣告。

依前項第四款規定主張無工作能力者,同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以一人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 條

為執行有關社會救助業務,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置專責人員。
第 7 條

本法所定救助項目,與其他社會福利法律所定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並不影響其他各法之福利服務。
第 8 條

<勾>

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就是新濟貧法中的最少合格原則!工作倫理的概念!>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所規定之業務,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有提供詳實資料之義務。

受社會救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停止其社會救助,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法所定之社會救助者。

第 9-1 條

<勾>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

前二項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二 章 生活扶助
第 10 條

低收入戶得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派員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核定之;必要時,得委由鄉 (鎮、市、區) 公所為之。

申請生活扶助,應檢附之文件、申請調查及核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申請生活扶助經核准者,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第 11 條

<勾>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院外救助優先!>。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院內救濟>。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12 條

<星>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懷胎滿三個月。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3 條

<勾>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後,對因收入或資產增加而停止扶助者,應主動評估其需求,協助申請其他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並得視需要提供或轉介相關就業服務。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並出版統計報告。若社會經濟情勢有特殊改變,得不定期增加調查次數。

第 14 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派員訪視、關懷受生活扶助者之生活情形,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其收入或資產增減者,應調整其扶助等級或停止扶助;其生活寬裕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顯不相當者,或扶養義

務人已能履行扶養義務者,亦同。

第 15 條

<勾>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工作福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創業輔導、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求職交通補助、求職或職業訓練期間之臨時托育及日間照顧津貼<這是學英國的新協定計畫:New Deals!>等其他就業服務與補助。

參與第一項服務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而增加之收入<給予脫貧的緩衝期—以三年+一年為限>脫貧期為之前未有者,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家庭總收入,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

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不願接受第一項之服務措施,或接受後不願工作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扶助<以工作換取福利、脫貧緩衝期>。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第 15-1 條

<勾>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財產形成方案>。

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

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2 條

<勾>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社會參與及社會融入,得擬訂相關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非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與。<提昇社會參與、避免社會排除,社會包容;人力資本及社會資本的投資。今年的新條文。>
第 16 條

<星>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設籍於該地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下列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

一、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針對子女>

二、托兒補助。

三、教育補助。

四、喪葬補助。

五、居家服務。

六、生育補助。

七、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

前項救助對象、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之內容、申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1 條

<星>

為照顧低收入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各級住宅主管機關得提供下列住宅補貼<in cash>措施:

一、優先入住<opportunity>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用以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

二、承租住宅租金費用。

三、簡易修繕住宅費用。

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trust:低差補貼、貸款利息>

五、自建住宅貸款利息。<trust>

六、其他必要之住宅補貼。

前項各款補貼資格、補貼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住宅主管

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2 條

<勾>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額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第 16-3 條

國內經濟情形發生重大變化<例如金融海嘯!八八水災>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針對”中低收入戶提供短期生活扶助”<由21條拉過來的!>。

前項扶助之內容、申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7 條

<勾>

警察機關<為主!>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社政機關(單位)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輔導;其身分經查明者,立即通知其家屬。不願接受安置者,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

有關遊民之安置及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為強化遊民之安置及輔導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政、社政、民政、”法務及勞政”機關(單位),建立”遊民安置輔導體系”,並定期召開遊民輔導聯繫會報。

   第 三 章 醫療補助
第 18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補助: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為何不包含中低收入戶?>

二、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癌症、洗腎!>。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醫療補助。

第 19 條

<勾>

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補助。

第 20 條

醫療補助之給付項目、方式及標準,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四 章 急難救助
第 21 條

<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最重要>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家庭重大變故就是二三款!>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卡債!>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第 22 條

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第 23 條

前二條之救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其給付方式及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24 條

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葬埋。
   第 五 章 災害救助
第 25 條

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救助。
第 26 條

<勾>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視災情需要,依下列方式辦理災害救助:

一、協助搶救及善後處理。

二、提供受災戶膳食口糧。

三、給與傷、亡或失蹤濟助。

四、輔導修建房舍。

五、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

六、其他必要之救助。

前項救助方式,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訂定規定辦理之。

第 2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洽請民間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災害救助。
   第 六 章 社會救助機構
第 28 條

社會救助,除利用各種社會福利機構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為實施本法所必要之機構。

前項社會福利機構,對於受救助者所應收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機構,不收任何費用。

第 29 條

設立私立社會救助機構,應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經許可設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期三個月。

前項申請經許可後,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30 條

社會救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1 條

主管機關對社會救助機構應予輔助、監督及評鑑。

社會救助機構之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救助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或依第一項評鑑結果應予改善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第 32 條

接受政府委託安置之社會救助機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依本法之委託安置。
第 33 條

社會救助機構應接受主管機關派員對其設備、帳冊、紀錄之檢查。
第 34 條

社會救助機構之業務,應由專業人員辦理之。
第 35 條

社會救助機構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依規定用途使用之,並詳細列帳;其有違反者,補助機關得追回補助款。

依前項規定增置之財產,應列入機構財產管理,以供查核。

   第 七 章 救助經費
第 36 條

<勾>

選擇題為

打勾

或打星

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依照地制法!>

中央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及相關規定籌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之定額”設算”之補助經費時<設算制度的搭配!!!>,應限定支出之範圍及用途。

第 37 條

(刪除)
   第 八 章 罰則<因為救助機構不多>
第 38 條

設立社會救助機構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未於期限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及限期令其改善。

於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新增安置受救助者;違反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經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公告其名稱;必要時,得令其停辦。

經依前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必要時得廢止其許可。

第 39 條

社會救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期改善期間,不得新增安置受救助者;違反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經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必要時,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及公布其名稱。停辦期限屆至仍未改善或違反法令情節

重大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依前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第 40 條

社會救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於該機構安置之人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其未能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必要時,得予接管。

第 41 條

社會救助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
第 42 條

(刪除)
第 43 條

(刪除)
   第 九 章 附則
第 44 條

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第 44-1 條

<打個勾>

各級政府及社會救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社會救助事業之用,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並應專款專用。

前項接受之捐贈,應公開徵信;其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第 44-2 條

<捐贈開

立帳戶>

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44-3 條

為辦理本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第 4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部份七月一日才實施>。

但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低收入戶,非有本法第九條或第十四條之情事,其低收入戶資格維持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依修正條文審核調整低收入戶等級,致增加生活扶助現金給付者,應溯自一百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補足其差額。

54:08

選擇題:

2何者為非社會救助的範圍:範圍內的是:生活扶助、急難救助、醫療補助、災害

救助<章名>

4數字條款<貧窮線>

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家庭總資產、中央主計機關,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

數的百分之六十。

數額?

家庭成員?

13-2

救助法的申論—政策 及法規內容的結合(母法及部分子法條文)

申論必有學理的正當性-才會考!

以救助法部分

學理一:訂定貧窮線:提到

絕對貧窮與

相對貧窮

絕對貧窮的測量方法:最早期的麵包尺度<史賓翰連法,cf 福利服務、社工>

演變為 菜籃市價法<選擇題>

演變為 社會共識法

變為 恩格爾係數法<選擇題>

相對貧窮的測量:

所得指標

消費指標-現在以消費為主,但與所得連動。

(剝奪指標):不會考

-à所以為所得基準的概念

所得基準×60%~70%

(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已經扣除一些保險責任的概念,與消費

其實有所聯結)

所以救助法的第1,2,3,項至少第3項前半非常熟:

問:何謂最低生活費?

現今的最低生活費與先前的最低生活費的計算有何差異?你覺得理由何在?背

後就是學理。

這次的貧窮線我們畫了兩條

1.5倍: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為以所得基準乘以60%

中低收入戶:為以所得基準乘以60%後再乘以1.5倍也就是總乘以90%

為什麼多中低收入戶?

  1. 我國貧窮線先前基準過度嚴苛<以至於當時,近貧並未納入考量!>,雖有相對計算基礎。但,其水準卻是絕對水準!現在是納入中低收入戶而放寬—其背後考量點在於:通貨膨脹以及薪資無法拉升,藉此所做的對於低收入戶作區隔,藉此與老福法及身權法相關條文作連結例如老福法第十二條!

[整理上項:以前嚴苛,所以近貧未納入保障]。

  1. 近年通膨嚴重,反應現實。
  2. 有些法規已經先出現中低收入戶的概念<如國民年金法分三層所繳的保費不同;老人福利法亦提到此概念<中低收入老人生活補助津貼>。>,再來,台北市政府早就在補助中低收入戶。

[所以救助法反應出來;更進一步,大背景是:社會M型化的兩極化,一賴社會救助及急難救助的人口增加;及在金融海嘯期間的,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以及近貧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人數夠多,以及特境家庭的申請人數增加,再再顯示了近貧與新貧的問題,有些是因為:社會救助制度的規定是嚴苛所造成的。]

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與平均消費的百分之六十有何差別?三個點需要給予正面的支持!!!

  1. 以前的消費指標計算:是以主計機關所公佈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家庭收支調

查報告是用算術平均數去計算。並未考慮到什麼是可支配所得、以及什麼是

不可支配所得。

2.  再來,他用平均數來看時,忽略了台灣的整個家庭經濟能力

,已有兩極化的趨勢。所以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比較貼近實際反應的數據。

所以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比較接近實際。例如:台灣人的平均薪資=90多萬(家

戶),是每個月四萬五!台灣平均有那麼高嗎?很多是17880(由17280提高了)。

所以M型化後用算術平均數不如中位數的計算!

3.  有一些滑動的趨勢。當最低生活費變動百分之五時,要做調整!可以預估的,

景氣波動<的問題>,衝擊最大的是貧窮人口。(1)用經濟面向排除的角度,當

景氣波動,台灣的產業結構是ODM OEM的代工型態。當勞動彈性化趨勢結

合下,這些人很容易:失業、找不到工作、或是短期無法維生,再加上通膨;

因為生活會變動,代表政府在救助層面要跟著動,否則貧窮陷阱會掉得更深,

中低會變成低、低是永遠無法翻身的-所以這個變動其實反應了實際上的、代

表:敏感度更高;貧窮線雖每年調整但加上彈性的規劃(5%)是有正向幫助的!

所以本次修改的變動,需給予三個點的正面的肯定:

  1. 多了中低收入戶;
  2. 所得基準,比消費指標,來得貼近實際<因為M型社會的來臨>;中位數又比平均數能反應實際;
  3. 他的彈性部份會考慮到實際上經濟波動時,所造成的可支配所得,對應到的生活消費是否能保障最低生活水準的問題!

記得大架構注意兩部份:

  1. 社會就業風險高;
  2. M型社會中,家戶可支配所得少。

於是提高了敏感度。

以上為第四條獨立就是一個與學理搭配的申論題。

4條之一

為了只考社工師者,必須幫助她們,把VOL 4的學理、法規對應的學理、貧窮的學理來探討。

四條之一只講中低,所以還好。

第五條:其實要注意到,五、五之一及五條之三:請注意:

第 5 條

<星>

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成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往上往下各算一代;以三代同堂來看的>。[我們現在的家庭型態:核心家庭最多-次之:單身第二;單親佔了10%;<還是得批判第三第四款>真正的三代同堂<或稱折衷家庭>-有些是同一戶籍,但並未共同生活是很明顯的,因此造成第五條第一和三項之間,要用”未共同生活”去排除該種類型-突顯出1. 我國戶政與社福系統事實認定的行政上的落差;2.造成訪視、財稅資料、親屬責任、戶政制度中有所落差。要考量同住事實!!!以後要用社會排除角度看貧窮。未來修法方向:以同住事實,強調社工到府訪視;是否真的有工作能力及區域差異性?城鄉的物價水準。]

三、同一戶籍<兄弟姐妹>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第三款值得檢討!>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請注意01:04:09,曾在政策立法前部分,Reimer 的平等、需求、補償、貢獻。可意識到的努力,就是扶養親屬、減免稅額的時候,給予所得稅減免。>

前項之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考試會考排除!>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沒有戶籍的人,無財稅資料!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女性單親貧窮化的問題<女性貧窮化的熟悉度要高>。回原生家庭設共同戶籍但會因壓力而搬出家。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輕度智障而外配陸配!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親權與扶養的落差!比如離婚的另一半而不盡照顧之責任!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前項第九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處理原則,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第三項第四款及第九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第四條的問題:

第 4 條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

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

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

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

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審核認定是地方政府的責任。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來訂定!所以最低生活費在五都之內部差異很大很大:十分寮與板橋市會是同一指標。其實應依照經濟部所頒訂的城鎮化指標進行微調。]

前項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

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台

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

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第一年,依前項規定所定之最低生活費數

額超過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者,得予維持,並於低於所得基準之百分之七

十前,免依前項規定調整;其低於施行前一年最低生活費者,以施行前一

年最低生活費定之。

第一項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

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其申請時設

籍之期間,不予限制。

第 5-1 條

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

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

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

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

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

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二)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

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

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

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請注意5-1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這裡有一個問題,有一些從頭到尾都沒有工作的人-請注意:有工作不一定納入勞基法、納入勞基法不一定有勞保、有勞保不一定有就業保險。

沒有納入就業保險,根本上沒有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你可以看到排除及納入的問題:真正納入的只有那入了勞基法、有勞保、有就保<這些人還必須是在20人以上的公司內才有被強制納入就業保險!!而我國廿人以下的公司(中小企業)是數以百萬計;有些公司只有三五個人、上萬間詐騙集團。>

又,其他收入,如:

社會保險(比如:國保中的老人年金、遺屬年金、勞保的退休金…)

社會津貼(比如說:原住民敬老津貼、老年基本保障年金、老農津貼、…)

其他補助,如:

救助考量的(像是:身權法 額外摘補 page 25 第71條)

[生活補助費、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看回社會救助法:5-1條,不動產的計算(用公告地價方式認

定房屋的收益水準)等等。動產用年份與CC數。

第 7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

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一、生活補助費。

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三、醫療費用補助。

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五、輔具費用補助。

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八、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

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

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

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

款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相關資料,併同有

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申領人申領

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

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及第一目之三工作收入之計算,原住民應依中央原

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

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

依基本工資核算。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第一目之三及第二目工作收入之計算,十六歲

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七十

計算;身心障礙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五十五計算。

第一項第三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申請人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之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訪

查;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除撤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外,並應

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已領之補助。

第 5-3 條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

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

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

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

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七、受監護宣告。

依前項第四款規定主張無工作能力者,同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以

一人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我們再次強調:申論題的可能-

4

4-1

(1)上述貧窮線大方向的檢討就可以獨立考一題申論。

5

5-1

5-3

(2)上述的正當性及公平性又可以作為申論:現在排除不算的-工作能力的認定、家庭人口的認定-的規定,這要考慮到立法想法、價值觀與實際量化的計算之缺失、是否合理的檢討。

15

15-1

15-2

(3)積極救助的條文如上三項,搭配學理:”工作福利、財產形成、反社會排除”來考,搭配實際方案:有工作認定-有勞委會與各縣市職訓局的連結、促進工作(promote)、短期促進就業;另外,有道理懷疑,15-1,15-2以地方政府能力,大約只有五都有能力,此外又台中及台南市的能力值得懷疑。

16前三款與因應貧窮兒少化一起討論

16-1要與老福、身權的社會住宅一起討論。

急難救助的21條

第 21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

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

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

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

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短期救助的16之3

第 16-3 條

國內經濟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針對中低收

入戶提供短期生活扶助。

前項扶助之內容、申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你請看這兩條的前提是有差別的!

鉅視

短期救助(16之3): 95 96的亞洲金融風暴、08 09全球金融海嘯-景氣差:外因

台灣是外貿性的國家,產業結構的脆弱性。—

失業風險增加—-

通膨上升———–氣候異常、暖化、後冷戰、第四波民主化

石油…能源危機

我們曾有過的因應方案,如: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專線1957蘇貞

昌)、工作家庭所得補助方案(近貧方案-在現在的法規叫做中低

收入方案、就是把工作家庭所得補助方案變成法律明文化,在

學理上是EITC<在VOL 4補充>的概念。由計畫性方案變成法

源。)

微視

急難救助(21)——-家庭重大變故(失業、職災、傷病、卡債…四個為主要理由)

<風險—-容易陷入貧窮>

另外,考古題問過:以工代賑與短期救助、急難救助有何差別?

注意:以工代賑-是給你工作,來換取福利,屬於工作福利的性質。

急難救助與短期救助,對象不是低收入戶!是以因為某些風險使家庭容易陷入貧窮。所以急難救助與短期救助用短期或一次救助的方式去”預防貧窮”。15條是已經貧窮了,給你工作、以工代賑來讓你脫貧;與保險的思維一樣,是在救助的思維來防貧。保險是用保險的思維來防貧,但是,15 15-1 15-2是已經是低收入戶來讓他脫貧。

16-3與21兩個學理是很接近的。主要是一個是鉅視歸因、一個是微視的歸因。不能說是個人歸因[微視歸因包含:家庭、個人歸因。]

下次把學理補清楚為救助法的申論題。大約補個1~2堂課。

第 1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

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創業輔導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求職交通補助、求職或職業訓練期間之臨時托育及

日間照顧津貼等其他就業服務與補助。

參與第一項服務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

業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家

庭總收入,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

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定之。

不願接受第一項之服務措施,或接受後不願工作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不予扶助。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第 15-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

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

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

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

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

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社會參與及社

會融入,得擬訂相關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非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提

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與。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2 老福法 長照 津貼 老年社會住宅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2

先看VOL 4       之後再看理論部份<實在太硬了先輕鬆一下>

<立法的部份之處理>

記住:唸此部分法規不要像唸行政法的方式去念社會立法的法規。背不代表會、會不代表寫得出來!!!

社會法規

主要法規

案主別的法規

兒少法

老福法

身權法

性交易條例

少事法<特別刑法>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精神衛生法

社會安全類的法規

社會救助法

國民年金法

健保法

就業保險法

勞工保險條例<含職災>

勞工退休金條例insurance

<長照保險不太可能…>

<勞基、就服、職訓法、老農津貼暫行條例不可

能…>

婦女部份-無整體包含的法規,教重要的如下

性平法

              特境條例

<婦女保護三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家暴法

性騷擾防治法

高普考不考而社工師會考

社工師法<社工人力規劃>

志願服務法

勸募管理條例

請主要看縮排第二層:兒少法那一層

其他都是次要法規

選擇題:1. 基本規定 2. 有無延伸的數字條款 3. 罰則的數字條款(不是罰則)-考古題….

選擇題怕不會寫的情形:

  1. 選擇題中的概念有陷阱、學理上不清楚有待釐清者:偏理論概念或福利概念

性質者,上課處理。

2.  發錢:近幾年初等,考古題中有<連子法都有。>

主要法規

申論<通常主法考包含了政策及理念>

選擇(1/2)

次要法規

          選擇(低於1/3)

注意:

一般申論題及選擇題,除了初等考試外,母法可以解決掉。

高考,申論多注意!

案主別:婦女

貧窮女性化

性別主流化

老人

長照

建議:高普考-大題考古題要會做。

高考:福利、和加上立法政策申論八題,容易蹂躪!

老福法

先腦中存在著:社會福利邏輯-

首先強調

社會政策的背景 ——-理念如何看背景—–法規————法規後的福利議題

(變遷-趨勢-問題-需求)                  老福法      (行政—服務)

安寧<緩和>條例

國民年金法

(老農津貼暫行條例)

請想:何者會考?兩個

老人需要的食—錢從哪來?1. 經濟安全。

老人的生理老化

心理老化

社會老化

家庭需要支持、個人需要被照顧支持。———2. 長期照顧。

除了上述的兩議題:

散見的較偏的議題:老人保護、獨居老人、老人住宅。

社會政策與立法沒考到過獨居老人。

老人保護

老人虐待

倫理議題

獨居老人,方案設計(不是福利考就是社工考;社區方案設計;福利服務沒考

過方案設計,那是社工管的科目)

老人住宅,曾經在福利服務考過。老人生活品質:把老人住宅、休閒、教育一

起處理。

既然是政策,記住:

(老人)經濟安全政策<或所得維持>;

國民年金法

(老農津貼暫行條例)

長期照顧政策。

老福法

安寧條例

散見的議題

生活品質<又以住宅為主要項目核心,其他還不重要>

老人住宅

老人保護

獨居老人(長照)

權益

福利方面(行政—-服務)

長照

十年計畫

長照保險(規劃)

老福法基本上把經濟安全及長照搞定即可。

變遷—-趨勢—-問題—-需求

趨勢:人口高齡化—-反應出什麼問題及需求?

第一子題:我們如何因應?人口政策白皮書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有一條-居家、社區為優先、機構次之。

[準備]

案主別議題,一定要把先前唸過的東西,要重新排列組合一下。

老福法的理念:

不多

聯合國老人綱領

1.當然,以經濟安全為基礎的理念有沒有?有。世界銀行的老人經濟安全的五層保障架構,裡面包含三層年金。

世界銀行(五層保障,包含核心的三層年金),這就是經濟安全的學理層次。

2.長照,請看page 15老福法前言,

的第二段倒數第三段

本次修法採:全人照顧、

在地老化、

多元連續服務。

處理這案主別議題,要分兩個層次

  1. 學理上怎麼講
  2. 法規或實務上怎麼講。

若兩者MATCH就不用特別區隔

若有落差就要特別去突顯。

比如說:經濟安全有落差<人家是五層保障、三層年金[我們三層年金只有兩層且第一層是不平等的];且人家是三層年金:基礎年金與附加年金是疊加上來的;我們是平行對排,隱約造成軍公教勞農不平等待遇;保險也有福利階層化的問題;年金架構及老人經濟安全有制度扭曲。>[違反世代正義原則。所以考國民年金,還沒通過前考規劃,剛通過還沒實施就考檢討國民年金法(考古題);什麼叫世代契約,就是要批評國民年金法!]{國民年金的規劃階段、通過的階段到執行後的階段,連續那兩三年都在批評的題目。目前,國民年金-或說,老人經濟,考的機會低但要轉變,有困難度請把考古題搞定。}

長照是MATCH的

長照有變數;長照有:

居家

社區

機構

是照顧的情境<其實代表其資源面>

因為社會福利最重要的是:

資源要—————————與 連結———————-需求

照顧情境-

居家     非正式照顧—-家庭照顧(女性照顧)

社區      正式照顧—–社區照顧—-

機構                            居家照顧

日間照顧

機構照顧

以上為學理

預設女性照顧是基本的<像三代同堂的價值觀>

當女性照顧不足或出問題時才會考慮下方三部份。

需求面:考量不同的思維

受照顧者—依失能程度給予合宜照顧程度;但會牽動家庭。

(老人、身心障礙者、精障、罕病)

照顧者—依家庭照顧的能力-照顧的人力是否足夠、經濟

能力夠不夠(用家戶經濟能力決定需求面)

(家庭的照顧者;也就是家庭的需求)

先瞭解供給需求(供需)<屬於照顧的東西>

最後去考慮 如何連結和分配。

老福法不要想太難

就記住:兩個主軸,經濟安全或所得維持、長照體系怎麼規劃、長照怎麼支持家庭、長照怎麼完善服務、未來怎麼連結長照保險?

考試就上述兩大塊。

再者,

如果仔細看老福法:其架構也真的幾乎就是:經濟安全,提一點,大部分都提照顧。

直接講,老福法幾乎等同於老人照顧法。

一樣地,後述之兒少法幾乎可講等於兒少保護法。

兒少婦重保護,

老障重照顧。這主軸不會變。

身心障礙者又有其他議題,所以照顧的理念及規定大部分援引老福法,除了一些細微不同處。

老福法會考:長照。

另外,身心障礙者的特殊性有兩個主軸,生涯轉銜、以及無障礙環境。所以身權

法會考生涯轉銜及無障礙環境、和就業促進<協助他自立>。

請記住:每一個案主別,核心的福利議題。考點不會超過三個

就記住

老福法的三個:

經濟安全

長期照顧

生活品質

VOL 4 Page 17

老福法

高考社會行政第一條:老人尊嚴自主<兼顧權益及感受>、獨立概念<聯合國老人綱領>

第三條<選擇題普考及社工師>

第一章    總則

立法目的

第九條<稍微記一下數字條款~~>

第十條<每五年>

可能申論題

第十一條:<經濟安全(第二章就是經濟安全)順序都講><就申論題打個星號,就選擇題打個勾,選擇題也不會選錯>

第十二條:<第一項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第二項打個星號!第二項失能程度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14. 財產信託,老人失智,很重要。

Page 22福利措施

長照

主要為長照相關規定

16.

17失能的程度,失能的居家老人得到連續(多元連續)性照顧程度<失能程度是對

應到居家>

18幫助家庭!為提升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社區式的服務及照顧。幫助將是

給照顧者及其家庭。<對應到社區照顧!><社區主要是對應到日間!><日間托老>

19依老人失能程度決定不同:吃食或社交活動。復健及護理。

上四條,要背每條前三行。

20. 不是重點

21 22醫療 母法授權

23<打個勾!>暗示獨居老人。

24喪葬

25 <選擇題打個勾>半價<兒童婦女無>

26不重要。但提供退休準備教育。老人教育

27.辦理相關休閒

28.志願服務

29.不得歧視老人員工

30

31<打個星!>要與第18條搭配

31為協助失能老人之家庭照顧者18幫助家庭!為提升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

這幾個項目要背。

32 33要連在一起:老人住宅。

第四章、機構不會考

Page 31

36條第二項最後一句話<三不原則,打個勾!>:小型設立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不享受租稅優惠>,免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後面是法規命令。

<記不起來再看兩遍…>

Page 32

37 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老人、身權、兒少皆不准營利)。

Page 33

第五章、保護措施

41. <打個勾!>疏忽、虐待、遺棄 致 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注意!自由是包含財產自由!所以扣住老人的財產或是帳戶,就等同老人虐待!所以,老人虐待是最廣義的虐待!兒少老福身權法中,特別是老福法中限制財產自由就等同老人虐待> 之危難。

42. 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依老人意願!老人之自主性、倫理議題,老人要告兒女遺棄!虐待!>或依職權<<!>保護生命優先<!>、危害生命部分依專業考量,專業賦權優先於案主自決(在保護生命優先的條件下)<!>>

43<打個勾>村里幹事及村里長

罰則

45 六萬到三十萬-衛生請許可,10~50萬,20~100萬

46 <!可罰項目最多>三萬到十五萬

47 5~25萬

48 6~30萬

49

50

51 三萬到十五萬,第五款: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

之環境!<很像兒少法的第三十二條;六歲以下不能使其獨處!>

52 <很容易考!打個星號!!!><舒適條款???>四到二十小時<兒少法是八到五十小

時,難道老人不值錢?>

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1200~6000元

依法令是親屬、依契約是機構

附則不會考!<以上只是看架構,還沒一字一句考!>

申論題會考哪些?<不是經濟安全就是長照呀!>

來湊一下:

老人經濟安全架構

(假設對應到實務上的架構)

保險(保險的主軸是三層年金:私人年金有任意性不管他)

第一層:國民年金<主要指國民年金法;但我們國民年金不是第一

層。>—這裡的國民年金法主要是指老人年金

[國民年金法]

第二層:職業年金<是學理的>—-勞保年金

{勞退年金不是保險,是個人帳戶}

軍、公教、勞、農<注意,農不是保險。>

(商業年金<及個人年金>我們不管)

[勞工保險條例]

勞保年金

(勞退年金—-個人帳戶)

[勞工退休金條例]

救助—-低收入老人—-附加生活扶助(20~40%)[社會救助法]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

津貼—-老人基本保障年金<3000元>(以前的敬老津貼)[國民年金法]

原住民敬老生活津貼<3000元>[塞在國民年金法附則]

老農津貼                   [老農津貼暫行條例]

榮民就養給付               [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老福法中又加入(財產信託)的概念<規範>

記住:照顧者津貼,不應該算是經濟安全的範圍,算是照顧支持的cash給付。

因為指的是:中低收入老人的失能的特別照顧津貼<失能的概念>,就不是經濟安全的思維,而是照顧者經濟支持方案中用cash的方式處理,應算是照顧的延伸,不是經濟安全的項目。所以12條第二項為上述。

12條第一項是經濟安全。

以上為實務的書架,再把各別法規填入。

以上為實務上的!

學理上的保障:

世界銀行五層保障

  家庭投資、儲蓄 及 子女奉養(世代互助)

早期的三層年金

個人年金/商業保險(壽險)

附加年金/職業年金(保險、津貼)

  基礎年金/國民年金(保險、津貼)

(社會)救助或(社會)津貼

所以剛所說的照顧就是依照資源與需求、也就是以供給與需求面角度來看。

經濟安全:就是從世界銀行的五層保障以及實務上的保險救助津貼重新排列一下。

Page 17

名  稱 老人福利法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

特制定本法。<宏揚敬老美德變成維護老人尊嚴。>

第 2 條

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分為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衛生及社會福利部???>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內政部及地方政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目前為衛生署。><衛生及社會福利部???>: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

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

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屬於營建署、內政部的>: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公共設施與建

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

項。<半價優惠、低底盤、身權法。>

七、保險<保險法是金管會>、信託<信託法是財政部>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保險、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

監督等事項。

***八、警政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警政、”老人保護”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

督等事項。

九、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第 4 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社會司;以後是衛生與社會福利部???>掌理:

一、全國性老人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老人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老人福利服務之發展、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老人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老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老人住宅業務之規劃事項。

九、中央或”全國性老人福利機構”<社福特考中的,北中南東之老人之家、彰化老人養護所及澎湖老人養護所>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十、其他全國性老人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第 5 條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

一、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

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老人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直轄市、縣 (市)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

五、老人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六、老人住宅之興建、監督及輔導事項。

七、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機構之輔導設立、監督檢查及評鑑獎勵事

項。

八、其他直轄市、縣(市 )老人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第 6 條

“各級政府老人福利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按年編列之老人福利預算。

二、<!>社會福利基金<用在社福特考考去的那些地方!>。

三、私人或團體捐贈。

四、其他收入<那些違反老福法的罰款等等>。

第 7 條

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本法規定相關事宜;其人數應依業務增減而調

整之。

老人福利相關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

第 8 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各本其職掌,對老人提供服務及照顧。

提供原住民老人服務及照顧者,應優先遴用原住民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人

前項對老人提供之服務及照顧,得結合民間資源,以補助、委託或其他方

式為之;其補助、委託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邀集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

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參與整合、諮詢、協調與推動老人權

益及福利相關事宜;<產官學團的意思>

其中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及民間相關

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

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前項之民間機構、團體代表由各該轄區內立案之民間機構、團體互推後由

主管機關遴聘之。

第 10 條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老人生活狀況調查,出版統計報告。<數字選擇題!參照身權法訂定的>
   第 二 章 經濟安全
第 11 條

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採”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

步規劃實施。<已經全部實施了>

前項年金保險之實施,依相關社會保險法律規定辦理。

第 12 條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

,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領取生活津貼及特別照顧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

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 13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老人,”法院得因主管機關之聲請,為監護或輔

助之宣告。”

前項所定得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機關,得向就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聲請曾

為裁判之地方法院,提起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訴;於受監護或輔助之原

因消滅後,得聲請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

監護或輔助宣告確定前,主管機關為保護老人之身體及財產,得聲請法院

為必要之處分。

第 14 條

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

信託。

無法定扶養義務人之老人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其財產得交付與經

中央目的主管機關許可之信託業代為管理、處分。

第 1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應

“依老人與其家庭之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及”老人之失能程度”<需求面>提供經費補助。<長照十年計畫的法源!!!!!!>

前項補助對象、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三 章 服務措施
第 16 條

本條的”修正

說明很重要”

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並針對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

、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並建構妥善”照顧管理機制”辦理之。

[修正說明如下:<註:原文我未能找到網路上的出處>]

一、本條新增

二、<打勾!!!>第一項有關全人照顧(total care)原則係援引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對緩和醫療照顧模式之全人照顧觀念,指對老人之照顧係包含其”身體心理社會參與之整體照顧”而非侷限於單一面向。”在地老化(aging in place)係指一個人於人年老時,可持續住在居住多年之熟悉住處”無須於年老時因健康等因素而必須進駐到機構,或搬到陌生地方”;”多元連續服務原則係指老人福利服務措施之提供,係以多樣化可選擇且服務不中斷為原則。”

三、依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照顧老人之方式可分類為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式服務,另為宣示老人照顧服務應以在地老化為目標、滿足需要照顧服務老人之多元化選擇,並建立多元化連續照顧服務體系,以建立照顧專業評估及管理機制,爰增列第二項。

第 17 條

為協助”失能之居家<居家原則是:人(可能是正式或非正式的<四大部門:

國家<正式>

市場<正式>(專業半專業(及非專業))

志願<正式>正式—機構-到家提供到家服務

非正式-親戚朋友鄰里,社區自助組織(志工)

>)要到家裡來提供服務!>老人得到所需之連續性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居家式服務:

一、醫護服務。

二、復健服務。

三、身體照顧<居家喘息照顧>。

*四、家務服務<居家喘息照顧>。

*五、關懷訪視服務。

*六、電話問安服務。

*七、餐飲服務。

八、緊急救援服務<消防與衛生的結合>。

*九、住家環境改善服務。

十、其他相關之居家式服務。

第 18 條

<日間托老>

<社區式喘

息照顧>

“為提高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與子女同住),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之自主性”(在宅老化的思維;英國的去機構化;考量到老人的立場),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社區式服務:

一、保健服務。

二、醫護服務<社區式喘息照顧>。

三、復健服務<社區式喘息照顧>。

四、輔具服務。

五、心理諮商服務。

*六、日間照顧服務<社區式喘息照顧>。

*七、餐飲服務<老人食堂;集合用餐>。

*八、家庭托顧服務<照顧老人的人需要休息;不是機構式照顧但可能有兩三天出去玩;家庭托顧>。

九、教育服務。

十、法律服務。

十一、交通服務<看診專車>。

十二、”退休準備服務”<在機構問;與心理諮商同類型>。

十三、休閒服務。

十四、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

十五、其他相關之社區式服務。

第 19 條

為”滿足居住機構之老人多元需求”,主管機關應輔導老人福利機構依老人需

求提供下列機構式服務:

一、住宿服務。

二、醫護服務。

三、復健服務。

四、生活照顧服務。

五、膳食服務。

六、緊急送醫服務。

七、社交活動服務。

八、家屬教育服務。

九、日間照顧服務<機構附設日間照顧>。

十、其他相關之機構式服務<養生村><安養養護、聚會場所(宗教)>。

前項機構式服務應以結合家庭及社區生活為原則,並得支援居家式或社區

式服務。

政府

津貼               購買式服務(POSC)

補助

12 II中低照顧津貼

15長照十年計畫

居家

家庭              機構(OT)

日間(社區)

第 20 條

前三條所定居家式服務、社區式服務與機構式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

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服務之提供,於一定項目,應由專業人員為之;其一定項目、專業人

員之訓練、資格取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健

康檢查結果及老人意願,提供追蹤服務<健檢依老人意願才能追蹤!>。

前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22 條

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這是社會救助法的—健保法的—重大傷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予補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23 條

<健康或

輕度失能老人>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失能程度相對來低,因此與 17條不同;與18條對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

服務:

一、專業人員之評估及諮詢。

二、提供有關輔具之資訊。

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

施設備。

第 24 條

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之老人死亡時,當地主管機關

或其入住機構應為其辦理喪葬;所需費用,由其遺產負擔之,無遺產者,

由當地主管機關負擔之。

第 25 條

半價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

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陪座的也半價>

第 26 條

主管機關應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鼓勵民間提供下列各項老人教育

措施:

一、製播老人相關之廣播電視節目及編印出版品。

二、研發適合老人學習之教材。

三、提供社會教育學習活動。

四、提供退休準備教育。

第 27 條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鼓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

二、舉行老人休閒、體育活動。

三、設置休閒活動設施。

第 28 條

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老人參與志願服務。
第 29 條

雇主對於老人員工不得予以就業歧視。
第 30 條

<年輕老人

幫助老老人>

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應善盡扶養老人之責,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結合民間提

供相關資訊及協助。

第 31 條

<對應到十八

、十七條>

為協助失能老人之家庭照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

民間資源提供下列服務:

一、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二、照顧者<居家服務員;半技術性;page 9 ~10大表>訓練<訓練100小時>及研習。

三、照顧者個人諮商及支援團體。

四、資訊提供及協助照顧者獲得服務。

五、其他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第 3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或提供租屋補助

前項協助修繕住屋或租屋補助之對象、補助項目與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

其規定。

第 3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推動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

前項住宅設施應以小規模、融入社區及多機能之原則規劃辦理,並符合住

宅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第 四 章 福利機構
第 34 條

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福利機構:

一、長期照顧機構。

二、安養機構。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前項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

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類機構所需之醫療或護理服務,應依醫療法、護理人員法或其他

醫事專門職業法等規定辦理。

第一項各類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辦理,並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收取費

用,以協助其自給自足;其收費規定,應報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定。

第 35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名稱,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標明其業務性質,並應冠

以私立二字。

公設民營機構名稱不冠以公立或私立。但應於名稱前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

稱。

第 36 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許可。

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小

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得免辦財團法人

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

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自

行停業與歇業、擴充與遷移、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小型設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37 條

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

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

老人福利機構對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二項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8 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老人福利機構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

據憑證交付入住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入住者訂約。

第 39 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

障老人權益。

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

第一項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其認定標準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定之。

第 40 條

政府及老人福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

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增進老人福利之用。但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

應專款專用。

前項所受之捐贈,應辦理公開徵信。

   第 五 章 保護措施
第 41 條

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

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

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前項保護及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免除

之。

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

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

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

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42 條

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

第 43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

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必要時得進行訪視調查。進行訪

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醫療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

(構)應予配合。

第 44 條

為發揮老人保護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生

、社政、民政及民間力量,建立老人保護體系,並定期召開老人保護聯繫

會報。

   第 六 章 罰則
第 45 條

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許可,或應辦理財

團法人登記而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期限辦理者,處其負責

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

於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老人,違者另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經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

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老人予以轉介安

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

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46 條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於一個月內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

罰:

一、收費規定未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可,或違反收費規

定超收費用。

二、擴充、遷移、停業或歇業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所定辦法辦理。

三、財務收支處理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所定辦法辦

理。

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未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或將不得記

載事項納入契約。

六、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未具履行營運之擔保能

力。

七、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接受捐贈未公開徵信。

第 47 條

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對老人福利機構為輔導、監督、檢查及

評鑑,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

一、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或捐助章程不符。

二、違反原許可設立之標準。

三、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或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第 48 條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再限期令其改善:

一、虐待、妨害老人身心健康或發現老人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通報。

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

三、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老人身心

健康者。

第 49 條

老人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期

間,不得增加收容老人,違者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

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停辦期限屆滿仍

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第 50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解散、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於

其收容之老人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其無法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

,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予接管。

前項接管之實施程序、期限與受接管機構經營權及財產管理權之限制等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停辦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於停辦原因消失後,得檢附相關資料及文

件向原設立許可機關申請復業。

第 51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

偵辦:

一、遺棄。

二、妨害自由。

三、傷害。

四、身心虐待。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

處理者。

第 52 條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

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

前項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原處罰之主管機關同意後延

期參加。

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

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第 七 章 附則
第 53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許可立案之老人福利機構,其設立要件與本法及所授權

法規規定不相符合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期限內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依本法規定處理。

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安養機構轉型為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社區式服務設施

第 54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5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

VOL 4

Page 10 11

(四)(五)(六)

日間照護

Page  8 9

居家照護

喘息照護

Page  4 5

長照的大概念(很大!!!)

Page 5       12-2         38:40

以長期失能或失常的老人為對象,強調持續性,包含三大方面的服務

  1. 日常生活活動的照顧
  2. 協助降低功能障礙的各種專業服務
  3. 環境改善方案

(四)居家老人長期照護所需之費用

1. 生活費的部份,一般老人需自行負擔,弱勢老人則由政府補助<例如:***老福法十二條中低老人生活津貼>

2.照顧費用除了靠自己之外也有:中低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還會有個案委託(購買式服務)

方案委託,也會有(是故,寫購買是服務的範圍,較大!)

醫療服務部份 在老福法、社會救助法重大傷病及健保法中相關的連結

正式照顧:1 2 3 部門的照顧

非正式照顧:4部門,以家庭成員為原則(為主)。

Page 3 呂寶靜42:22

(二)、非正式照顧

1. 強調是相對於正式照顧。多數國家對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的照顧多採取由政府和非政府機構,正式部門以及非正式部門所提供的多元照護體系,這種現象被稱為”福利混合經濟”(The mixed Economy of Welfare)。

2. “非正式照顧為社區照顧重要一環”。照顧情境區分為:機構內的照顧<機構是照顧>、來自機構的照顧<社區式照顧>,以及居家的照顧<居家式照顧>;其中,居家的照顧有一大部分是由非正式部門所提供的。然而,”非政治照顧通常意味著家庭照顧,而家庭照顧則多數皆為女性照顧”、”其所承受的壓力常被公共服務所忽視,未能予以適時且適當的支持”<所以對照到老福法第31條的”支持”!>。

(三)、非正式照顧體系的特性:

“提供非技術性的協助”(如料理家務、洗澡、餵食等頂多是簡易技術性的部份),最重要的是情感支持的層面、人性化的考量。

往下看到31條以後的條文

Page 32 33?

32 33

社會住宅在三個法規中會提到<或說四個法規有提到;規定比較明確的是在:社會救助法及老福法,都各有兩條;身權法中有條文:某條中的某款-身心障礙者的住宿機構(身心障礙者住宿機構;機構我們考試的機率就低),家暴法有條文:庇護住宅或兒少法中的暫時收容問題、但沒有寫得太明確為住宅的原則。所以真正的住宅原則及理念只有在社會救助法及老福法中寫得明確!老福法在32 33條,且會呼應到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中的規劃。32條,地方政府應…(如下)>

第 3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或提供租屋補助”

。”中低是目前的核心重點!救助考量!”

前項協助修繕住屋或租屋補助之對象、補助項目與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

其規定。

“說明項中考量品質等等”,請注意說明項第四點:

***第 3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推動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

前項住宅設施應以”<1>小規模”、”<2>融入社區”及”<3>多機能”這三句話使申論題機會提高。<請對應到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中的關於社會住宅營造相關的條文規定!!!>之原則規劃辦理,並符合住

宅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考量到市場化原則下,政府與民間合作的社會住宅。>

   第 四 章 福利機構
第 34 條

<注意選擇題!>

<機構的類型>

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福利機構:<以前機構的種類比較多。>

一、長期照顧機構。

二、安養機構。<養護併入長照之中了!>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以文康休閒性為主!>

前項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

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類機構所需之醫療或護理服務,應依醫療法、護理人員法或其他

醫事專門職業法等規定辦理。

第一項各類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辦理,並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收取費

用,以協助其自給自足;其收費規定,應報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定。

第 35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名稱,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標明其業務性質,並應冠

以私立二字。

公設民營機構名稱不冠以公立或私立。但應於名稱前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

稱。

第 36 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許可。

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小

型<小型是指5~49床;4床以下不是機構;50床以上為中大型機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得免辦財團法人

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

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自

行停業與歇業、擴充與遷移、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小型設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37 條

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

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

老人福利機構對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二項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8 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定型化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參照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所訂的”定型化契約”。>

老人福利機構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

據憑證交付入住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入住者訂約。

第 39 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

障老人權益。

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

第一項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其認定標準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定之。

第 40 條

政府及老人福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

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增進老人福利之用。但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

應專款專用。

前項所受之捐贈,應辦理公開徵信。<捐款的處理專款專用、專戶及公開徵信!>

   第 五 章 保護措施
第 41 條

<打個勾!>

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

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特別注意自由的部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

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前項保護及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免除

之。

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

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

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

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42 條

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請注意依老人申請或依職權,是考量到社工倫理的部份!>

第 43 條

<!這是

專業通報!

通常對應到

24 hr>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

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第二項為社工的保密倫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必要時得進行訪視調查。進行訪

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醫療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

(構)應予配合。

第 44 條

<地方政府

聯繫會報>

為發揮老人保護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生

、社政、民政<是村里幹事>”及民間力量,建立”老人保護體系”,並定期召開老人保護聯繫

會報。

   第 六 章 罰則
第 45 條

<!有無立

案的問題,

立案後,

冠以財

團法人之

名>

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許可,或應辦理”財

團法人登記”而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期限辦理者,處其負責

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

於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老人,違者另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經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

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老人予以轉介安

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

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46 條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於一個月內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

罰:

一、收費規定未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可,或違反收費規

定超收費用。

二、擴充、遷移、停業或歇業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所定辦法辦理。

三、財務收支處理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所定辦法辦

理。

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未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或將不得記

載事項納入契約。

六、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未具履行營運之擔保能

力。

七、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接受捐贈未公開徵信。

第 47 條

<屬於公共

安全檢查

及評鑑

;評鑑

檢查>

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對老人福利機構為輔導、監督、檢查及

評鑑,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

一、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或捐助章程不符。

二、違反原許可設立之標準。

三、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或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第 48 條

<!重罰的,

屬於重大疏失,

打勾

45 46 47 48

47檢查評鑑

46微罪

45申請立案>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再限期令其改善:

一、虐待、妨害老人身心健康或發現老人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通報。

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

三、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老人身心

健康者。

第 49 條

老人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期

間,不得增加收容老人,違者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

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停辦期限屆滿仍

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第 50 條

<停辦歇業>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解散、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於

其收容之老人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其無法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

,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予接管。

前項接管之實施程序、期限與受接管機構經營權及財產管理權之限制等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停辦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於停辦原因消失後,得檢附相關資料及文

件向原設立許可機關申請復業。

第 51 條

<明顯虐待,

對照41條看

違反41 就會

有51的罰則

,有五款!!!

公告姓名

!!!>

41保護措施

51 49 45都有

公告姓名的措施

!!!

51

52

47

為罰則數字條款

稍微注意

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

偵辦:!!!!

一、遺棄。

二、妨害自由。

三、傷害。

四、身心虐待。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

處理者。

第 52 條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

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

前項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原處罰之主管機關同意後延

期參加。

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

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第 七 章 附則
第 53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許可立案之老人福利機構,其設立要件與本法及所授權

法規規定不相符合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期限內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依本法規定處理。

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安養機構轉型為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社區式服務設施

第 54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5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

32        母法

33有社會住宅

子法

Page 38:

老福法施行細則中的規定:

在施行細則的第八條:

小規模、融入社區與多機能!

200戶以下<細到此程度只有初等!>

融入社會強調生活便利性及多功能服務

多機能強調老人的需求、公共空間。

請稍為參照。

Page 38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二條<類型可能考選擇,打勾!>

母法分為三種機構,子法中

又把長期照顧機構<長照機構>

分為

長期照護型  對應慢性病為主

養護型      對應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鼻胃管或導尿管

>,注意!沒有氣切!不含氣切!氣切屬於醫療性的,就不

是老福法規定的,要到醫療部份相關法規去規定了!

失智照顧型  要做專科診斷的部份

安養機構           自我生活能力較強的或輕度失能的老人。

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Page 39

長照部分的  配置員工 比例

第十一條:

護理人員為:   1:15

日照可以:     1:20

社工人員:    1:100

49人以下的可以特約一人

Page 42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老福法第十二條對應的子法

資格及錢

第二條

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之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未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看護、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三、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這在母法中就有規定!!!>,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四、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該地方政府!>。

第三條、

請領本津貼的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二款、男女有不同…

<有無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法….應在母法規定吧!?>

第五條、五千元

第八條、失能程度的認定每半年複評一次。

訪視每三個月督導

Page 44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負擔比例不是考試重點。

安寧緩和醫療 下次講。同時,VOL 3 4

社會福利服務10 兩難、老福法、獨居老人、性別主流化、單親、社工管。

社會福利服務10

社工—倫理:倫理議題的參考書:

曾華源等人寫的”社會工作專業價值與倫理概論”,洪葉<第二版>

CH 1 CH 5 (第四 五 六節:中西方的倫理) CH 8可參考

CH 10守則

CH 11 比較重要

“CH 11 15 16 17”印一下看看

考社工師的,看一下如下之書:

理解社會工作 Neil  Thompson

楊培珊校閱            <華都出版社>

以前社工入門自修

林勝義”社會工作概要”<要看要看!!!>

打基礎時

李增祿

或 萬育維 “社會工作概論”

再去念

林萬億  “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

呂寶靜  “社會工作與台灣社會”

11章 考兩難

15 自決

16 保密

17 業務過失

10 守則

林萬億:CH 1從社會福利入門-理解社會工作

延伸閱讀

倫理

理論

方法

高普考:許林高~社會個案工作

社區及團體另外看四人幫的

VOL 4 長照

Page 115

Page 116

老福法

CH 2 —經安

12 II

15

CH 3 —服務

CH 4 —機構

涉及長期照顧的部份

<早上講兒童福利時:照顧支持,無時

無刻要想不一定要用真的照顧服務,我可以用不同的政策

工具;可以用救助的考量、用財稅福利;可以用Voucher

方式、可以用補助的方式;我可以給予機會、我可以給予

購買式服務>

抓重點—長期照顧—

(學理部分是16條)

居家 17

社區 18        17 18又搭配21<協助獨立>   31條

機構 19

對應到老福法

又 居家 社區 機構是以15條為法源做連結。弄成長照十年計畫。

15條的重點:依照老人失能程度、還有家戶經濟能力,考量的選擇性,以及補助的額度,多元地規劃居家社區機構。

Page 116

居家服務

包含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身體照顧服務

居家護理

居家復健  IADL日常生活能力評估

居家環境改善 項目試再老福法十六十七條,金錢補助在:

中低在32條(社會住宅中低補助)

低在社會救助法第16-2 忘記條號算了,記得法名

[記憶原則]

低收入為社會救

以上為老福法十七條的款項

老人餐飲服務 有17 18條,因為有集合式送餐;即送餐到家。

餐飲服務有居家、有社區:還有第五款在十八條之中。

緊急救援:居家服務。

Page 116

日間照顧 就是社區

也就是page 115主要是依照老福法17條

再來是依照老福法18條:機構。

喘息服務是老福法31條

所以要把老福法的

15條為法源

17 18 19 的架構、31的內容對照到15條。

Page 116

喘息服務

喘息服務係指提供照顧者一段期間的休息機會以減輕照顧者的壓力為目的。依據提供形式及場所大致可分為:居家、機構及日間等三種類型。

Page 117

長期照顧服務項目及補助方式之規劃

(一)、規畫原則

1.  “以Kind為主、Cash為輔”

一般大眾是如上。

2. 依老人失能程度和家庭經濟狀況,提供合理的照顧服務補助,失能程度分為三級:輕度、中度和重度,失能程度愈高者獲得政府補助額度愈高。

照顧服務補助對象在補助額度下使用各項服務時仍須部份負擔費用,部分負擔的費用則與失能者之經濟狀況有關,收入愈高者,部分負擔的費用愈高。

(二)、規劃內容

我國現行”長照相關服務方案規定”、”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我國長期照顧服務輸送規劃研究案”、”英國德國及日本對於長期照顧對象之服務項目”,本規劃案涵蓋的服務項目以”日常生活活動服務”為主,即是所謂”照顧服務”,包括:居家服務、日間照顧、托顧服務;另為維持或改善個案之身心功能,也將居家護理、居家復健(物理治療及職能治療)納入;其次為增進師能者在家中自主活動的能力,故提供輔具購買、租借及住宅無障礙環境服務;再其次以”喘息服務””支持家庭照顧者”。<對應到17 18 19 31條及21條>。

  1. 照顧服務補助額度及標準

(1). 照顧服務對象之失能等級界定如下:

A. 輕度失能: 一至二項ADLs失能項目者;僅IADL失能之獨居老人。

B. 中度失能: 三至四項ADLs失能項目者。

C. 重度失能: 五項(含)以上ADLs失能項目者。

(2). 補助服務時數之規劃

A. 輕度失能:

參考”德國長期照顧保險”對象需求者之定義,…

B. 中度失能:

參考德國對失能者之定義…

C. 重度失能:

“僅IADL失能且獨居之老人,僅補助照顧服務,補助時數之標準比照輕度失能者”。

本規劃案強化照顧服務的發展,特別是居家服務。也鼓勵居家服務提供單位因服務對象總服務時數的提高,彈性調整現有服務模式。未來希望朝向”少時數,多次數”的服務模式。

(3)費用部份負擔之設計

行政院社福委員會長期照顧制度規畫小組(2005),「改善長期照顧居家式服務各項措施」規劃案研究成果,七成僅接受IADL之協助。

對應下方的表:

同時可以參考page 118表格上方的數行敘述

照顧服務之補助對象依照經濟狀況設定不同補助標準,

(1).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由政府全額補助;

(2).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至2.5倍者,由政府補助90%,民眾自行負擔10%;;

(3).一般戶,由政府補助60%,民眾自行負擔40%;

(4).超過政府補助時數者,則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至於每小時的補助經費則是以每小時180元計(隨物價指數調整)。

<<!!!***請注意:這裡(1)是中低收入戶以下的(包含貧)(2)是中低收入戶(近貧)(3)是一般戶!>>

重點是時數。

輕度每月25小時

中      50小時

重      90小時

Page 119

  1. 居家護理(不會考)
  2. 社區及居家復健

補助給醫生到家之復健、補助。涉及到交通費用及訪視費用的補助。

接送到醫院、康復、復健設施的機構之費用。

4. 輔具、無障礙設施。

5. 老人營養餐飲服務:以50元去計算,其實就是剛才page 115 116的大表的文字敘述。

Page 120

6. 喘息服務

Page 121

7. 交通接送服務

8. 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9. 帶開發的服務方案

(1). 緊急救援系統

Page 127 主題三、獨居老人議題

獨居老人基本概念

獨居老人還是以失能程度、會以日常生活自理的能力來看。對應居家式的服務、以及社區式的服務。會特別考量的緊急醫療的部份是page 115的緊急救援系統(生命線的維繫)。

獨居老人沒有虐待的問題,但有救助及緊急醫療、居家服務三項為主的需求。

獨居老人利用通報方式<緊急救援>的性質,就好像路倒遊民之後開始啟動後續服務,中輟學生也是在通報後啟動後續的服務。獨居老人是以緊急醫療的需求來作為服務流程開啟的點。

Page 128的圖

先有通報系統<民政、戶政、警政、衛政機關>

之後做各自的分工協助及資源連結。

社會局派員訪視、轉介(轉介為社會救助機構及老人機構(公設民營或小型機構))

或三四個區作方案委託、個案委託。

退輔會則轉往榮家。退撫會就是特殊族群的社政單位。

有顯著的事實足證實有長期照護需求者

以居家服務的輕中重度為主。

Page 128可參照下方:

講義page 97表

或是看111 115看相對應的服務內容。

一、有緊急醫療需求:通報,生命線的按鈕。

二、開始有訪視;定期老人中心訪視。

Page 127

獨居老人認定標準<選擇題會出現>

  1. 以居住事實來認定而不是以同戶籍來認定。
  2. 一定有65歲以上者
  3. 有可能隔代教養另一個是小孩子;

或老夫老妻,另一半未滿65歲但身心障礙,重度失能;

  1. 與子女同戶但不同住。

獨居老人面臨之問題

  1. 欠缺照顧。
  2. 社會互動機會喪失。
  3. 經濟短缺。
  4. 心理生理問題。

服務策略

  1. 通報
  2. 政府民間合作加強訪視問安
  3. 加強獨居老人社會參予
  4. 規畫獨居老人居家緊急救護系統,生命線。
  5. 專業化資訊化。

Page 129

台北市政府 獨居長者照顧小組 分工原則

消防局先去救援

此時社會局才出現

Page 134

小表格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獨居老人緊急救援系統實施簡介

資料較舊但內容分得還不錯

依照失能程度分為兩塊

生活照顧型

醫療照顧型

Page 134

臨終患者之社會、心理問題及需求。

臨終關懷<偏安寧緩和醫療>稍參照

VOL 5 婦女障礙者

第六回

VOL 6 是個案管理<個管>的一些資料重點補充,可能無法講。

希望有空時間去看。不會像去講社工管(6~8 堂課)的方式去講述。

婦女

身權

外籍配偶服務

同性戀議題<不會考,只會在社會學考。同性戀在政府官方網站看不到服務,因為被放在學校那一塊在看。同性戀與雙性戀的命題大綱只能在社工或社會學個案?不會考吧。>

婦女

身障

原民(近幾年不考了)

外配有可能(成為第四大族群);會變成第二大族群喔。

Page 1 主流化的東西很重要

婦女議題有幾個主題

兒保、托育(青少年服務—中輟)

老人—長照、經安

婦女—性別主流化,學理部分的貧窮女性化。

性別主流化議題—性別工作平等法

貧窮女性化—特境家庭扶助條例—又會對應到美國的TANF制度

(包含有貧窮兒少化)

特境、貧窮女性化當中主要是-單親—常會牽扯到:照顧支持方案。

婦女的就業權益-(友善家庭的政策/兼顧工作與家庭—少子化因應)

還有職業歧視禁止<性別主流或;性別工作平等法>

(含職場性騷擾防治)

婦女主議題於是可分為

01:07:16

1. 泛性別主流化會牽涉到工作權益,與就業權益有關、工作平等法、性別主流化、職業歧視禁止

2. 貧窮女性化:學理議題:單親:照顧者支持方案,勞務性、經濟性、心理性、教育性、就業性支持方案。TANF就有經濟性短期支持方案。

3. 婦女保護:<婦女保護三法>

婚暴(家庭暴力防治法)

性侵害

性騷擾(職場(性平法)、公共場所(性騷擾防治法)及服務情境:醫病關

係、公車(性侵害防治法))

福利服務:申論題

婚暴:家暴法的架構-民事、行政、刑事

刑事不會考

民事保護令考申論題!

子女親屬會面(選擇題)

婚暴會考原因:但在人行科目考!

原因:處遇、服務、民事保護令:選擇題

處遇:直接和間接-間接裡面就服務!

考古題出現在高中課本的不會考

性侵害不會考,法可能會考選擇題

通報、24小時內通報,罰則大家背不起來

性侵害:處遇(社工師、公職社工師,而高普考不會考)

援交/性交易防制:中輟生通報-考的機率-社學或人行

網路色情(社學教楊老師教怎麼寫)

人口販運:主要三種對象

性剝削

勞動剝削

器官摘除

人口販運防治法(社政立法最後一堂課上)廣義的

保護法規及社政法規

因此:只有民事保護令、性騷擾!會考!

婦女議題三主軸:

性別主流化

(國際公約)北京第四次國是會議

內涵————–性別工作平等法!

政策工具(七項)<請邏輯要清楚!>

貧窮女性化

會扯到貧窮兒少化以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照顧支持(單親)方案————-散見於各個條文之中

照顧支持分為

勞務性<page 49>喘息服務

居家及機構式喘息服務

心理(教育)性支持<含資訊的提供>

個案諮商

團體支持方案

照顧訓練(簡易技術護理/居家

服務員的訓練)

經濟性支持—

稅式支出(稅賦減免)

所得補充(保險給付、救

助、津貼、或長照十年計

畫的補助)

就業性支持—

講義有寫三個

政策:彈性工時的政策

福利:員工協助方案

供給:企業托兒。<呂寶靜>

女性人身安全保護

主流化page 5~6這六七個點很重要

定義page 2~3表格為考古題的東西

2 3 4 5 6沒有增加東西、內政部性別主流化方案的東西還沒放,否則大家

壓力大

Page 12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在組織再造-101年掛牌,考掛牌的問題。<年

底基層>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二行。

第二段後半

諸如婦女政策綱領、婦女政策白皮書、別影響評估、性別平等教育法、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劃、建立性別統計資料、成立國際參與組織。

強調兩性平等參與共治共決、七大原則:婦女政策綱領的七個面向

兩性共治共決的政策參與

勞動參與

經濟自主的勞動政策

脫貧自立的福利政策

平等意識的多元化的教育政策

醫學倫理、健康優先的健康政策

人身安全的政策

以及弱勢保障

民間的成立的基金會:

主要辦理相關活動及出版書籍,參照之。

辦理單親婦女的等等

在政策立法的性平法中再提。

Page 8社會司網站

聯合國性別權力測度(GEM)指數計算。<台灣亞洲第一;會考>

落實性別主流化<婦女權益的最主要的!>

1995年聯合國第四屆世界婦女會議北京宣言部份:提到性別主流化實現性別平等、婦女發展以及和平的共同承諾,提出性別主流化。

Page 8~14是官方網站資料,是婦女權益最主要理念:性別主流化

參加國際會議、婦權會的運作

主要照顧對象:保護救助優先:婦幼義務的這一塊

保護救助:工作性別工作平等法

單親家庭子女課業輔導

外籍配偶page 10

八大重點輔導措施。

單親

外配

性平

核心議題抓緊就好了

請看前面主流化的重點:

Page 2

Page 1 婦女政策的背景從全球化的脈絡來看:

(一)    經濟層面: 經濟成長減緩、失業、勞動彈性化、對於婦女參與勞動市場及家庭安全

(二)    文化層面:兩性平權價值觀

(三)    社會層面:家庭結構

(四)    人口層面:少子化、人口高齡化、移民問題<全球化造成的趨勢衝擊>。

(五)    政治面向不理他。

人口結構、家庭結構、產業結構與價值文化的層面。

支持補充替代的架構也可以應用在其他案主別。

主流化:將性別觀點帶入公共事務領域,關注的是傳統的福利、救濟、人身安全領域延伸到整個公共空間,也會注重充權。會注重檢視政策背後的規劃邏輯以及資源分配的預算層面、以及執行層面的衝擊性。所以整個公共事務的每一個環節都會關心到。

(一)、緣起:它的緣起是1995年聯合國第四屆世界婦女問題國際會議通過的<<行動綱領>>(北京宣言)

(二)、定義

2.<打個星號!!!>聯合國的經濟社會理事會對此之界定:性別主流化乃是一個策略,以系統性的思考方式,在政策方案或計劃分析中形成監督的過程中納入性別的考量並據以決定公共資源分配的原則,其終極目標在於實現有關各個面向權利或機會的平等。

主流化本質上是一個策略:重點在於監督執行,從政策方案的計劃、分析、形成的監督過程中、規劃過程中納入性別考量。做為決定公部門執行規劃的原則。

3. 性別主流化,係指所有政府的政策與計畫,要具有性別觀點。並在做成決策之前,對於該政策對於女性和男性的影響分別進行性別分析研究。會對於規劃各政策時應全盤地從性別觀點思考。

4. 性別主流化是在政策與法律面檢視修正相關法規。

性別主流化會有三個觀點:

  1. 平等觀點:自由主義女性主義
  2. 女性觀點:是社會主義女性主義
  3. 性別觀點:像生態或基進主義女性主義

會強調”性別敏感度”的政策、性別敏感分析。

Page 3(五)主流化的基本原則

參照即可、要有監督兩性的執行、要注意責任體系及性別分析

性別主流化的兩個方面

(一)    婦女主流化

(二)    性別觀點主流化

代表主流化有不同觀點

目標差不多:小標題劃起來

  1. 不同性別者應享有平等的權利
  2. 不同性別者都可是改變者及受益者
  3. 不同性別者可以有更多選擇自由

性別主流化的策略

  1. 轉變看待問題的角度<思想方式的轉變>
  2. 整體結構上思考如何改變現有的社會現狀。從規劃到資源分配。

Page 5

主流化的議題(五個面向)

源起:1995年北京宣言

定義:用聯合國UN的經社理事會

本質—策略

系統性思考—分析、檢視

公共資源分配原則—納入性別平等觀點(process product performance)

主流化是一個策略

強調系統性的思考

強調公共資源分配的原則

終極目標

觀點:

平等觀點-自由主義女性主義

女性觀點-社會主義女性主義

性別觀點-激進主義(生態主義)女性主義

<!考試最愛考>實踐(政策)工具:

實踐工具:

性別統計:瞭解不同性別與(性傾向;性平法中有其意涵)的社會

處境。<澳洲的”預算的性別敏感度分析”>

<希望透過對社會不同性別處境者的情形透過統計

加以呈現,以了解不同性別者的社會處境。>

性別分析:運用性別(意識)觀點分析社會現象與處境。—注重性

(分析—規劃) 別關聯性和影響性。<性別的量化統計和性別的質性

分析>[針對性別統計資料從具有性別意識之觀點來

分析社會中的各種性別處境與現象。性別分析的目的

在於顯示性別關係與待解決問題之關連性包括要呈

現性別關係對問題的解決所發生的影響並且也要明

確指出性別因素產生的影響性別分析包含了以性別

為基礎的分類統計資料的建立及對政策方案資源分

配等之性別內涵的質性分析。]

性別預算:優先考量不同性別者之友善環境建構(/置)。

(規劃—執行)   這裡提到照顧(一些福利:照顧成本的去商品化)、住

宅(包含空間)、與生活(價值觀中的生活意識的處理)。

<!相當重要>性別影響評估:測量、檢視或監測性別主流化目標是否”落實”。

—在政府的方案、計畫、及政策立法時。

例如:立法/政策合法化:

分成:行政機關政策合法化(各機關法規會、性平

會、檢視各機關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舉例:假設老福法、假設老福法修改,其子

法跟著動;假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

會救助法七月一日實施,而社會救助法施行

細則還沒有修正。假設今天為六月一日,內

政部社會司救助科已經草擬了社會救助法

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先會法規會

(是否有性別不平等),再會統計處(資料以後

相關規劃、預算是否有性別不平等的問

題);最後再上呈內政部長。

立法機關政策合法化(NGO/NPO之監督媒體

觀察)

性別意勢培力(empowerment充權/增權):有研習、訓練(種子人員—

培訓、宣導);

(組織再教育)

<還算重要!>機構能力重建:女性主管比例(強調破除”玻璃天花板”)。

相關法規:page 6表格為某學生整理(台灣的社會運動那本書的女性權益)

按照順序

性交易防制條例 最早

性騷擾防治法

人口販運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兩性工作平等法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Page 15

主題三、性侵害防治

考試機率低

加害者的類型及犯罪分析理論:性別歧視論、暴力容許論

<打個勾!>色情傳媒感染論

色情傳媒與性傷害正相關論

(1)   道德污染論

(2)   迫害女性論

Page 20

主題四、家庭暴力防治

家暴迷思為社工選擇題或普考社工選擇題在:page 20~22上半

婦女的保護議題:

婚暴(家暴):

性侵害:機會低

性騷擾:有可能,還好

家暴的議題:

分析及處遇

Page 22 23類型可以看:疏忽有進來(有一些老人福利的角度;因為老福定義比較廣)

施虐者特質還好

Page 24

暴力發生後的問題<考古題><打個勾!>

像人行、與福利的準備。

相關處遇:留下來的協助與離開的協助。

留下來的協助包含:福利項目、法律諮詢、安全庇護保護、心理諮商

離開的話協助:安置庇護、經濟的生活費、婦幼庇護的問題像福利的解答

Page 27~28

處遇流程

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受理家庭暴力事件流程圖

通報系統建立之後:

家暴中心分成:一般處遇

訪視

診斷

分析

評估

處遇(有些涉及轉介)

危機處遇

社政

衛生

醫療(驗傷及救援的問題)

評估

處遇

兒少保護:家庭重整

家庭維繫

永久安置

成人保護:

分為老人保護

婦女保護

因為體系一樣所以性侵害也會進來

婚暴

一些性騷擾

與其他成人保護(如成人身心障礙)

服務處遇

有聲請保護令等等

Page 29

主題五:單親家庭議題

(以前用單媽,現在用單親;從家庭福利的角度去看)

還是去關心的項目如下

學理上:貧窮女性化是一個點(VOL 1 Diana Pierece)—貧窮單親化的議題

(貧窮世代循環/貧窮兒

少化/貧窮週期)

對應到法規

單親就是貧窮高風險—-用社會救助的、急難救助的思為去看

特殊境遇家庭條例(單一給付?)含單親、未婚、隔代…也是貧窮高

風險

高風險—家庭重大變故:職災、失業、疾病、卡債;為了與單親特

條例做區隔所以沒有放在社會救助法中而是把單親放在特

殊境遇家庭條例處理。

家庭生命(循環)週期—家庭解組-的論述:(功能不全,風險高…)

所以生命歷程觀點(含貧窮週期及家庭生命週期(單親的)困境(或是需求):首要需求-錢最重要:經濟安全/所得維持

—涉及到工作:工作權益—有無友善家庭(能否兼顧工作

與家庭?性平法)

性平法的就業支持

彈性工時政策

企業托兒

員工協助方案(EAPs)

—涉及到所得:

保險:年金當中的遺屬年金

職災給付

失業給付(保險當中的)

救助 能幫助到什麼程度?

救助法體系中的急難救助

以及特境條例中的短期扶助

依特境條例:

家庭:生扶、醫補、法扶、創貸

子女:生扶、醫補、托育、教育

子女教養/照顧支持

托嬰

托育

課輔

心理與社會適應:

心理性支持方案

諮商

輔導

或團體支持方案

含親子間的互動。

[不用把講義的每個細節全部寫進去;以上為答題架構。]

Page 29 ~38

重點看一下:

29

單親困境

與問題家庭常畫上等號,被劃上烙印。缺乏資源。單親擔任兼母父職。

“維持生理需求”、家庭也要注意心理需求的來源。

生理的困境:馬士洛的安全需求量表中最基本的就是生理安全需求。

兒少法六歲以下之兒童不得單獨在家中然而單親家庭的工作職場問題經濟收

入低等等。

單媽:心理上的困境自我負面有雙重烙印、心理上面對分離創傷、自我概念的形塑、是否要再婚會有長期混亂期。對原生家庭:自己婚姻失敗的愧疚、對小孩的溝通問題(成長過程中小孩家庭功能的不完整,可能兒童不好的發展-人行會提到的點)。父母單方角色不可替代的問題、同儕及老師眼光的問題。

所得維持就把:所得維持把國保法、特境條例、等等,性平法(友善家庭職場建構)、財稅政策、教育政策比較少談。

福利方案:企業托兒及員工協助方案。

Page 33 34屬於社工

正式與非正式支持

非正式支持面向四部門(家庭成員父母親屬手足親友)

一二三是正式部門

工具性

情感性

正式支持:公私立機構

Page 34 35 36 37 38

由季刊摘出

35~38整理到31 32 頁中

婦女培力

不看額度

要看重點為

補助弱勢單親家庭婦女唸書、子女的臨時托育:

辦理方式的補助內容打勾

學雜費、子女的臨時托育費用

照顧者支持方案

Page 42

喘息服務、勞務性支持

家庭照顧支持策略有

財務

勞務

就業

呂寶靜老師由

女性主義、心理學、社會結構觀點講了很多

Page 42 ~44為理論性的論述可稍參考。

照顧者福利的探討請看page 44以後

濃縮為45文字敘述

勞務性

心理性

經濟性

稅賦

現金給付

就業性

又整理為48 49頁的東西,特別要熟悉49頁的表:至少要熟悉方式!

政策部份會加

身心障礙者:

經濟安全放在國民年金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條處理。

照顧:長照十年計畫處理、身權法50多條後處理掉了

支持

因此重點是、

身權的

無障礙環境

生涯轉銜

就業權益-也在身權法處理

身權議題都在身權法中處理。

無障礙環境page 57 58 59 60殘盟網站資料

61 62職務再設計;用個案管理方法:庇護性、支持性的就業原則。

就業模式:社區本位就是屬於支持性就業

Page 68就是支持性就業、在地化支持性就業(強調原住民及身障)

身心障礙者就是:競爭性 定額雇用

支持性 在地化

庇護性 工場職輔員

由職務再設計的內容page 62 ~72庇護工廠的資料

身心障礙者就最愛考就業權益。庇護及職務再設計。

主題四不重要屬於長照

外配的議題,會用法的角度:移民法、人口販運法及兩岸條例中陸配摘要作一次性處理(最後一回中提)

第六回,除了方案是責任外也可看看研究所考題。

Page 10會告訴你社工管,大致不用知道得太細:page 24下面開始要求看

新右派(打個勾)

福利混合經濟(表,打個星號)

PQM(打個勾)

Page 28新管理主義打個星號(黃源協東西)

第三條路與左派右派的差別

Page 30

第二個表<打個勾>、第三個表<打星號,黃源協>

Page 31新公共管理<打星號,黃源協愛講>

本處用行政學的角度來看

這裡寫得細

目標管理:page 38 SWOT原則<打個勾>

Page 45<打星號>精明委外<劉淑瓊>

新治理少講

主題三、page 49

第七點

8<打勾>

9<打勾>步驟

策略管理

策劃的過程

Page 75

方案管理

社工管—這裡應不會考

[特別注意:新管理主義、福利混合經濟、新公共管理、最佳價值:當作社工管與福利結合的部份!]

社會福利服務9 繼續兒少相關議題 中輟生 三級預防觀點 長照再提

社會福利服務9

繼續兒少相關議題

VOL 4 page 42

請看中輟生的議題

中輟生(12~18歲)

十之八九由原因的角度看—從生態系統架構—

(人行理論)個人Erikson、Freud…

家庭:家庭成員結構、關係、資源

學校:師生關係、成績表現、同學(/儕)關係

(政策/社區):適性的教育;教育是否多元政策?

技職體系?

技能訓練?向下延伸部分(國三國二)

社區-犯罪/安全/幫派問題

社區比較落後、價值觀比較傳統、比

較偏遠—價值觀念會影響到孩子的

價值觀念。

(社會行政同學:社學、人行、福利…科目的考試出現機率高)

Page 43 學校社工的處境

學校體系

行政體系是保守取向

社工的身分,是屬於兒少法延伸入學校?還是國民教育法包納入社工?

輔導與社工很難融入學校體系。

生態觀點-

個人-學校-社區

助益情境互動

中輟生-page 44

技藝訓練

職業介紹

心理支持

課業輔導

健康照顧

生活輔導

經濟輔助

青少年之加

其他

(萬育為,”社會福利服務-理論與實務”)

台北市的中輟生通報及復學

未請假未上課

未到校註冊

未轉入學校報到

其他原因失學

中輟生的部份01:01:47除了研究一的部份外補充筆記如下:

原因

學校社工-家庭社工-外展社工的結合

<關鍵點>檢討現行輔導措施-

責任不明確:兒少法、性交易條例、少事法、國教法,沒有明確整併。

(分工)    兒少法:強調福利保護救助優先

性交易條例:中輟生通報,如果不是性交易對象,怎麼辦?

少事法:

國民教育法:學校老師的角色?

輔導體系:教師、教輔與學校社工相關的聯繫問題(通報不等於輔導)

<不是轉介完就算了!>

人力資源:學校社工、少輔體系功能不健全。

Page 45

外展社工

9-1 VOL 4 51:55

之前在社工處有簡單提點過;外展社工雖在觀護人處考過,不過,外展社工的題型,因在學校社工處有議題、機會相對高,在社工的十三個實務議題,外展社工排在前五個重要的議題;又學校社工不會考太難,所以外展社工獨立考申論題的機會就比較高。

相關內容請注意:

外展社工

(一)、定義:

廣義而言即以社區工作為基礎,並結合個案、團體工作方法進行主動積極的處遇,對社區中潛在的案主群提供福利服務。

原則上,外展社工是屬於跨越個案團體社區的方法,所以具有個案管理的意思存在。理念上,希望注意到多面向目的。

目標:安置、教育、職訓,使案主近可能回歸家庭生活,並且增進其基本生活能力,亦讓案主明瞭求助的管道及資源。<並沒有規定要中輟生回到學校。>

(二)、<!>外展社工與社區工作結合的工作方式:

1. 工作者的工作理念

(1)   社工員主動向外尋找案主的作法,並非在機構等待案主上門<等上門意指兩個管道:主動求助、轉介>;外展-社工員直接到街頭上去:台灣主要的外展社工是-中輟生、街頭遊童、災區工作、最多的是-遊民輔導。中輟生如果少輔體系沒做好時,就由外展社工來進行。

(2)   以社區中可能的潛在案主為主要干預的對象,外展模式是一種”以預防”為主,以及建立社區積極之社會服務網絡為優先的工作方法。<所以一定會對應到三級預防的概念>。

2. 工作方法:可以結合個案工作與社區工作方法,是以社區工作原則說明之

(1). 建立關係

(2). 情境估量

(3). 發展計畫

(4). 採取行動

Page 47

第二部份、親職教育

跳過

Page 50

三級預防觀點的親職教育

(一)、   初級預防

在孩子尚未形成問題,及親子衝突尚未發生之前,所作之預防工作,這也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規範之”家庭諮詢”服務,其服務對象是所有家庭。至於研習內容可以很廣,目的在於培養為人父母的知識與能力,例如:兩性關係、人際互動、優生保健、夫妻相處、兒童發展與保育,都可以。

(二)、   次級預防

孩子問題與親子衝突已發生,目的在於早期發現、早期解決避免問題惡化,很像家庭維繫的部份。

(三)、   三級預防<強制性親職教育>

家庭已有嚴重的親子問題或子女已有嚴重偏差行為的家庭,其目的在於減少家庭失去功能,減少作家外安置(戶外安置;替代性的寄養或暫時收容),有必要時還要對父母作強制性的輔導<對應到強制性親職教育;兒童保護>。

下面還述及

支持補充替代。<對應到兒童保護>

Page 51表

不同家庭型態實施親職教育的重點。比較像人行部份可參照的資料

注意一下

單親

隔代: 協助祖父母認識及作妥善安排家庭生活

溝通

教養責任的紓壓。

Page 54

第三部份:未婚媽媽服務

還好,參照一下

(一)、   未成年未婚懷孕之形成因素

(二)、   未婚媽媽懷孕的解決方式

(三)、   未成年父母的問題

預防的工作

三級預防

有一些小東西參照

考的機會不高。

Page 56

第四部份、青少年支持服務

94年度國中畢業生未升學的人數高達有6709人。

Page 58

主題三、補充性服務01:01:26

第一部份:照顧支持<本主題與政策的連結度高>

人口少子女化發展趨勢之因應

01:05:54

請看一下:

支持

親職教育—(含未婚媽媽服務)

兒童保護—家庭維繫

  補充

      所得補充(社會安全:保險、救助、津貼;一定是救助優先)

照顧支持

法的部份:教保(兒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款)

托育                    [要與少子化

課輔                    [因應與工作家庭兼顧

<法規未提到>托嬰這一塊        [一起處理

早療(兒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21 22 23條)

—個案管理應用在早療社工<社工講義中有提到早療>

—IEP(個別化(家庭)教育計畫)

案主中心

家庭中心的比較

[早療議題:高普考注意一下-以前曾考過案主中心與家庭中心的比較

以前曾考過個案管理應用在早療社工

以考試來講:早療議題在政策和福利不會考;但在社工會比較重要;高普考的社工機會有!]

替代

寄養或收容

收養或教養

稍微定位一下:教保與托嬰托育服務的融合

教保就是

教育+照顧

簡稱教保(Education Care=Educare)

學理層次來講:會去關心

生命歷程<個人生命歷程概念>觀點<以及家庭生命週期>[所以在政策立法中的

生命歷程概念要拿來用]

生命歷程觀點

兒童:0~12—

0~2 嬰幼兒期:家庭、居家托嬰;家庭(父母其他家屬外勞)

[兒虐風險、失依/遺棄]親職能力及時間

保母(居家托嬰)、托嬰中心

[證照/訓練問題-品質/責信](日間親職代行)

2~6 學齡前期(大班、中班、小班、幼幼班)

家庭(父母、家屬、外勞)

托育機構、居家托育(早療<發展支援中心

那一塊屬於托育機構>、罕病、

支援性日間居家;日間居家托育)

6~12 學齡期

家庭(父母、家屬)

學校

機構(安親班/課輔班/才藝班)

家庭循環週期:

拉成為

兒童成長情境

兒童在家庭待的時間,愈來愈少

在機構/學校的時間,愈來愈多

在社區時間,愈來愈多

{請注意:所有褓母及托嬰中心、托育機構、機構,都是日間親職代行的功能-主要}

附加有教育的功能;親職就是:保護及照顧。0~2嬰幼兒是最需要親職的

部分,所以要對0~2設計:友善工作家庭-工作家庭兼顧<協助親職、友善的

環境>。

工作家庭兼顧的政策工具

財政工具:經濟支持

所得補充:保險、救助、津貼

保險

救助

津貼

稅式支出:(稅賦減免)

扶養兒童、免稅額額度

照顧支持

<讓你方便>育嬰留職停薪(+經濟支持)育嬰留停

津貼

企業托兒

自行

委託

(特約)—目前還沒有做。

重點是企業要抵稅(抵稅額要足夠)。

<法律、財政工具:將是社工所需的知識。>

<其他瑣碎的>親職假

哺乳時間

彈性制度(彈性工時、工作地點(我們都是中小企業、可

能無法))

{托育服務及課輔:到底是給cash、還是給kind—opportunity給機會

POSC購買式服務(弱勢)

Voucher(一般)}

Page 58

畫重點

相對資料較舊但是是政策背景的延伸

政策立法的人口政策白皮書,少子化的因應

生育補助

托育環境(教保)

保母

社區化、普及化:社區保母的計劃

保母技術士證照

社區化環境

幼托整合(幼稚園與托兒所整合)

幼兒教育券

公立幼稚園及托兒所,用托教費用補助:讓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優先(給opportunity)再給予補助(cash)

9-2

照顧支持

補充性服務—照顧支持

所得補充(純粹是保險救助津貼):救助考量

(支持家庭—照顧兒童)(貧窮兒少化的因應)

社會救助(學理上屬於社會救助)

-社會救助法16條(1,2,3款)(以貧戶為對象)

-特境條例7 8 9 10條(直接以兒童為對象)

-兒少法: 19 I (5 6 7款)(以貧童為對象)

保險(本來就是考量貧窮風險)

-國民年金法40~42條(遺屬年金)

-就保法19條之一(失業給付附加10%~20%)

-勞保條例—失能給付,眷屬附加補助-眷屬(配偶子女)

以上五六個條文要熟即可。

津貼—少子化因應

<以中產階級為對象>

少子化因應<生養教衛>13:40

生育—關鍵在鼓勵生育-政策工具

生育補助(/津貼-但津貼是年金給付,地方政

府目前是一次性發給,還是以補助

為名較佳)

地方政府:(縣/市,鄉鎮公所)

生育給付—是保險給付<注意與分娩不同:分

娩是勞保、公教保、軍保的給付>

(鼓勵聯誼(婚配機會)

不孕症相關醫療費用補助或納入健保給付)

養育—照顧支持

0~2-靠家庭:稅賦減免(可擴大額度)/替代的企業扥

兒(可擴大)/市場的褓姆證照/!研議普及津貼

/放寬可申請家庭外勞/居家托兒補助?/托嬰育

嬰津貼?

2~6-強調家庭與機構

(1)家庭(稅賦;最花錢的時段0~6)

(2)企業托兒(育)可以擴大

研議普及津貼

6~12-義務教育可以增加一些資源

(1)   家庭(稅賦)

(2)   課輔/安親

Kind—opportunity<機會並不影響購買

式服務的原則>(+補助)

(<救助考量>貧窮家戶子女、

外配子女

原住民

單親

特殊境遇)

(POSC<委託>/安親/流浪教師/cash補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放條文

現金補助社區自助組織-導護媽媽)

Voucher(部分/相對補助-補助家庭去市

場取得福利)

教育—課輔

保護

稅式支出(稅賦優惠):

0~6/0~12

額度

社會救助

營養(嬰兒)

醫療(保費、部分負擔)

生活(扶助)費用

托育費用

教育的(學雜費用、營養午餐;都可以用救助考量來處理)

<課輔的那部份也可以放入>

[所以稅式支出及社會救助沒有年齡層的考量問題;與年齡層無關。以上都在

救助法

兒少法

特境條例

這些法規中有所規定。少子化的議題如上架構來寫]

保護怎麼寫?就寫:<請一定要看政策的:人口政策白皮書的部份>

家庭維繫

家庭重整

永久安置—其他不用理他!

早療就是個管的原則:

…。

Page 69

第二部份:所得補充

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給付<保險給付>

19-1

19-2

第 19-1 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

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

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第 19-2 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

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

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Page 71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項目

注意項目:數字及年齡都改了

對應到特遇條例7 8 9 10條

子女生活

托育

醫療

教育

四個項目與子女有關的補助。

Page 71關懷弱勢者大溫暖計畫之一”弱勢家庭脫困計畫”:不多提了自行參考

其中有一個助學措施:

Page 74(六)助學措施

  1. 中輟生沿用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
  2. 課輔
  3. 課後照顧
  4. 工讀機會
  5. 營養午餐等

參照

Page 77

資產脫貧方案的種類

(一)、教育投資類

針對下一代的就是教育投資

  1. <打個勾!!!>教育投資主要著眼以教育打破貧窮循環<就是避免兒少貧窮化>,希望下一代能脫貧,人力資本論是其主要論據。
  2. 此類方案在國外有美國迎頭趕上方案、…

(1). 國內有一些課後輔導或暑期營隊<名稱可以看一下,選一個你喜歡的;不要選台北的[不要每個人都一樣],如:新竹是低收入戶二代願景計畫。>

(2). 數位能力提升<至少標題記一下;每個項目記一個例子。>如宜蘭縣低收入戶子女脫貧試辦計畫。

(3). 獎助學金<通常都有>或就學設備補貼。

(4). 脫貧教育課程<屬於教育投資,不是屬於財產形成!!!>。

Page 79

主題四、替代性服務

考得機會不太高,不講。

Page 80表格是一個重點:我國政府對於擔任寄養家庭之規定大致如下。

注意資格

Page 82的服務

對親生父母之服務

連繫

寄養費用之要求負擔

鼓勵溝通、親子互動

對寄養兒童之服務

對寄養家庭之服務

老人福利上次有簡單提了一些

Page 88

聯合國老人綱領

Page 94

上次已經講過了照顧環節

居家

社區

機構

都講過了

Page 107 108 109

表格

非正式照顧體系的內涵(呂寶靜觀點)

正式支持和非正式支持之優缺點比較

Page 111的居家和page 112的日間

上次提到的大表格page 115~116

下午會簡單把

長照的一些重點和118的長照補助額度:數字性和概念性提點。

今天 VOL 5 6

後面補1~2堂用政策名義補:社工師者才能上…..

VOL 6 是管理的部份

社會福利服務8 脫貧 游民 災害救助 就服 兒少福利 兒少法、性交易防治法

社會福利服務8

VOL 3 重點 政府的資料進行提點

Page 4

這是去年的資料,數據部份暫時不用管他們了。資料在7/1前不變動之後會變。

大項目部份請注意

Page 4

第三篇、基本生活層面的福利服務

專題一、經濟弱勢者(低所得家庭)服務

主題一、低所得家庭服務

社會救助(法)內,大致為四大塊:

生活扶助

(醫療補助)-非考試重點,只是,會涉及健保法的一些規定。頂多選擇題的重

點、普考的層次。另外、社會救助法18 19條醫療補助的規定,

健保法部分:會涉及到”保費的補助”及”部分負擔的補助”。

<考試無實益性>

急難救助-

災害救助-水災、地震、Shock金磚四國<革命?全球失業問題?>

九二一、SARs、88水災

主要就是生活與急難。

生活扶助

貧窮線

積極救助問題—工作福利

學理上的:英國-NewDeals新協定計畫

(近貧的)工作家庭所得補助方案、更早期的以工

代賑

財產形成

學理

(各地方政府的各方案)(考爛了)

反社會排除(社會包容)

學理:法國的RMI

實務上:還沒實施,但某些地方政府會處理。

就是救助法的第15條之二

急難救助

早年的”大溫暖時代”:弱勢家庭脫困計畫。

延伸到:馬上關懷、急難救助。<關鍵在馬上關懷>

[請注意三個點:反社會排除、法國RMI、工作家庭所得補助方案、馬上關懷

急難救助]

貧窮線永遠不會冷;特別是今年!

社會政策立法外的科目也會考!

考法:什麼叫絕對貧窮、相對貧窮?我國現行7/1實施的貧窮線、或資產調查的

方式你有什麼看法?(以立法的方式問,其實包含了學理及實務!)

<只要政策與立法有所重疊,盡量在立法課程中講。>

Page 4 5 6 7

生活扶助的重點:

大家怎麼看老農津貼?老農津貼怎麼定位?

  1. 它是津貼!
  2. 它是老人經濟安全架構。
  3. 老農怎麼定位?為什麼要給津貼?為什麼要無條件?
  4. 給多少的問題。

考試的考法

老農津貼

老人經濟安全的角度-看待老農津貼的正當性?或是老農津貼加碼的正

當性。

從國民年金的立場-去看待福利對象當中的群體/或是屬性,之間的公

平性。

從比較實務的角度去看-農業政策與社福政策之相關性-把農民的社福:

<連結到>農民繳交農民健康保險-連結到健保(屬性為健康權為主)

(不是以生存權為主;保險的內容

是財務獨立;所以農民健康保險

的這個資格來作為領取老農津貼

的條件;或是,勞保的甲類漁會

會員這個資格,來做為領取老農

津貼的條件<老農津貼是因此而

聯結的!>)

問題:

  1. 農民健康保險參加者:農民

甲類漁會會員、

你我都參加健保、

但,在普及式的健康保險之下,其中有一群人因此可以領取津貼!

  1. 甲類漁會會員可以退休領取勞保!又再領老農津貼!
  2. 老農津貼的財務責任是誰負責?中央、地方都有。每次遇到寒害及颱風,落果、魚死亡,都有補償。

農業災損補償-也算是社會福利的一環。

農民到農會貸款-利息不高。農漁會貸款(低利),都與社福相關。

為何把農業政策拿出來提?不求多,與兩種人來比:

(老)農 v.s 勞工

家庭主婦(國民年金的主要被保險人)

由國民年金角度來看,

如何看基礎年金

保險:最弱勢的(國保)

津貼:無條件(非最弱勢的)(老農)

請想看看,怎麼處理?既然老農津貼觸碰到選舉的敏感神經,我們來模擬這種題目怎麼準備(曾經考過!3000~5000,5000~6000,曾經加碼過!)

另外請教,領3000元的基本保障年金的人怎麼辦?對社會國家沒有貢獻嗎?

所以,老農可以繼續耕種農業機械-還繼續領6000元。公平嗎?

請問津貼無條件中,又有不公平性:

是國保中的老年基本保障年金

與老農津貼

兩者有差別待遇。

公平性的問題:

世代間的問題-

政策間的相關性-

被保險人間的公平性:

同一世代的被保險人間的公平性

不同世代的被保險人間的公平性

以及政策的排擠性。

討論為:

(1)    群體之間?

(2)    世代之間(allowance津貼)?

(3)    國家公共政策之間?

Page 6

急難救助

<永遠記住!>社會救助法第21條:

<價值觀就是家庭重大變故!>

無力殮葬

重大變故

負擔家計者…

通常是:主要工作的人因為職災、失業、入營…致整個家庭的經濟安全有中斷或減少的情形時,顯現出急難救助的重要性。它有短暫的經濟安全的支持效果但無法延伸到長期。

仔細看:急難救助只有一次給付。負擔家計者失業,失業絕對不只一個月。入營不可能一個月等等。

<請記得:>急難救助是政府來放寬生活扶助的理由。救助資格嚴苛,可以用急難救助、大約兩三個月的生活扶助的錢、一次給付。

Page 7災害救助暫時不管。

Page 10弱勢家庭脫困計畫

計畫內容希望稍微注意去看。給付項目的综合性。

雖然計畫已經過了

(一)、工作要項:

1. 急難救助

2. 緊急居宿安置庇護

3. 緊急醫療補助

5. 就業扶助

6. 助學措施

10. 創業與理財

[1 2 3<急難的概念>是核心;5 6 10<積極救助的概念>是積極救助。名稱記起來就夠了。]

Page 14

下方的表

仔細看:整個地方政府對於低收入戶採行的服務項目:把項目背起來就好!

生活補助

兒童生活補助

就學生活補助

以工代賑

兒童生活補助與就學生活補助,是在社會救助法16條。

以工代賑是15條

之後講法規會再點到。

Page 16

除此以外

還有喪葬補助

節日慰問(三節慰問、獎金)

上兩項的數額是少的。

醫療補助<不要求多,請背住項目名稱!>

中低收入是住院”看護補助”。

Page 18

遊民

2. 林萬億的定義:

遊民的界定應以無固定居所、一段時間(通常指兩週以上)、”個人所得低於基本工資”<所以遊民一定是救助考量,不是急難救助的概念,已經到生活扶助的思維了!>。不以年齡、身體狀況、有無家庭<有時,整個家庭都是遊民>做為遊民的界定標準。

遊民的類型:不管。

遊民的社會成本

  1. 有直接的成本:機構的相關的照顧救助
  2. 間接成本:犯罪、酗酒、精神疾病。

Page 19小標頭的記憶

(四)

  1. 緊急性服務:就是提供-食、醫、住、醫療-生存權(住衣食)與健康權(路倒的:醫療)的協助
  2. 過渡性服務:在人力資本、戒治矯治部分;職業訓練、教育、戒治和心理治療。
  3. 穩定性服務:住的、真正有工作。

對應到page 20現行服務內容:實際要記憶的內容

(三)

1. 收容安置服務:就是緊急的-有街頭服務站、遊民收容所、中途之家。

2. 生活維護措施:    過渡  -有社會機構提供的協助;主要是嚴重程度不同。

3. 促進自立措施:    穩定  –

Page 21現行官方網站<1 3 4 5 小標題劃起來>

  1. 收容安置服務

3.  生活維護

  1. 促進自立
  2. 低溫加強關懷

往前看page 19遊民形成原因,建議背page 20第二、第三行五個原因

十年考不到一次:

解組、無家可歸

家庭關係不良

意外事故、職災

失業

個人適應問題<本項:有些牽涉到精神官能症及精神疾病的問題。>

[不同學者的不同分類:page 19 20上半自己參考。]

遊民的人數逐年上升與景氣還是有關。

Page 24

主題三、災害救助福利服務

災害救助基本概念<以前九二一的資料>

因為災害救助主要是在社會工作該科考,不會在政策或福利考。<但在社工及福利都有放。>

要注意:

Page 26

何謂PTSD(post-traumatic)

親身經歷或目睹到一個極大之創傷,威脅到生命或極重大的傷害時,若創傷後反應持續有診斷準則之症狀,且持續一個月以上,在精神醫學上稱之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另外

Page 26!!!***請大家注意三個階段的協助及目標;

表:創傷之復原階段<!!!特別注意這個表整理的不錯;>

  1. 建立安全感階段
  2. 重建事故階段
  3. 恢復聯繫階段

Page 30

專題二、就業服務

今年機會比較低

學理的部份就不講了

職訓的部分不是重點。

Page 34

最下面<打個勾!!!>

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創造就業機會

一般加強弱勢的職訓,也跟就業服務連結。

主要的服務對象:

原住民

身心障礙者

中高齡

青少年

與 關廠歇業

原住民: 創業貸款、集體僱用補助…

身心障礙者的部份:

請注意法規的部份,—促進就業的法規會考者有兩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中的就業>;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考的機會較高:

細項

輔具的開發

訓用合一的概念

創業貸款

*落實定額雇用<公家及私人的3%及1%的部份>的查察及輔導工作。

獎勵僱用

中高年

青少年還好

關廠歇業目前還好

所以特別注意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

Page 36

當前我國的服務體系,還好,整個跳過吧

Page 37

就業服務的功能<參照一下>

  1. 經濟性的目標
  2. 社會性的目標
  3. 對個人的功能
  4. 對雇主功能
  5. 對政府功能

[1 2 連一起;3 4 5 連一起看]

Page 43

(五)、全方位職業生涯規畫系統之研發建立與推動

8. 有推動與落實就業促進津貼、就業券、職訓券、電腦券、職訓生活津貼

請注意:Voucher的使用還不少、還很多種!

Page 43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陳水扁用過一次

馬英九也用過一次。

暫行條例背後當時的重要性、學理和批評

屬於短期救急,有一些問題。

Page 47

永續就業工程計畫

已經結束了。當時

重點、原則

結合地區發展、創新的就業

1~2年就結束了

現在還存在的是:

<打個勾!>Page 48

多元開發方案

(一)、企業型計畫<比較少>

(二)、<打個勾!>社會型計畫<受到較高肯定!>

以非營利組織、政府為對象的臨時工作機會。

(三)、經濟型計畫

Page 50立即上工計畫[是當時金融海嘯!]

<獎勵雇主僱用失業勞工>

<獎勵僱用失業>

說明中的第三點打勾!!!重點!

<對象>

指連續失業至少達三個月以上之本國籍勞工,而且要非自願!

Page 51

第三段打個勾!

給工作機會的,依勞動基準法,不得低於17280元/月

第七點:

如果這樣做,獎勵雇主一萬元,補助期間最長為六個月<所以前六個月雇主只要付7280元>

第九點:

補助申請單位雇用失業者人數,以該單位勞保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第十點:行政上的小細節。不予補助的理由,

注意三個小點:

(二)親戚

(三)同一單位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

(四)同一失業者已經領取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Page 53

立即充電(職業訓練的補助)

{立即上工(對象是失業者三個月以上)}

補助企業以職訓的理由來降低失業。

一、目標:因應全球金融風暴,協助民間事業機構辦理”在職員工進修”訓練。

四、本計劃所稱申請單位之資格,包含以下二類:

(一)、專案申請單位

就業保險之民營投保單位(一般公司行號)

(二)、一般申請單位

五、<打個勾>!產業類別有所限制。

(一)、嚴重缺工

(二)、產業發展套案之新興產業

(三)、產業升級轉型重點產業<就是傳產!含農業。>

六、<打個星號!>

受雇者必須具有就業保險身分!

第六點該句話的解釋:是在職福利、預防失業。<所以當時是無薪假、白日用上課的方式。>

(一)、十五到六五

(二)、本國籍

(三)、包含陸配

(四)、包含外配

第八點、上課的內容

(一)、研發及創新

(二)、資訊運用

(三)、證照認證

(四)、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

Page 55

內訓及外訓

Page 60立即充電補助作業要點 請自行參考

Page 63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學生留校

細部:

第五點:含人文領域

第六點:實務講座、職涯

第七點、所需經費最高補助六十萬,其餘為學校配合款

第十點、<訓練時數>體驗期間不得低於一個月

第十一點、總時數不能低於三十小時。

Page 66的表

共通核心職能大綱

Page 69

延續的方案到了99年

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Page 70第十點

個別型訓練計畫

外部訓練

基本上就是

立即充電的翻版,名稱改了而已

Page 77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98年

第七點、對象加了

(三)、增加無國籍人民

(四)、增加跨國靜人口販運被害人

第九點、補助的錢差不多

(二)、打個勾!就業服務法中的弱勢就業服務對象

第十一點、限定了六大新興產業

Page 87

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計畫

98年 定額雇用制的輔導

一、<打個勾!>促進身心障礙者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提高雇主僱用意願

三、<打個勾!>對象為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經就服

中心開立推介卡之身心障礙者

五、分成第一及第二類障別的區分:<稍微看一下>

(一)、第一類障別

聽覺的、平衡的、聲音語言的、肢體的、顏面的、重要器官失能的、癲癇的、

多障的

(二)、第二類障別

智能的、自閉的、精病的、失智的、罕病的。

分類、就業當中的細部差異。

第二類中就業的限制性較高。

六、(三)身心障礙者工作時數二十小時以上。

七、僱用障礙者三人以上,得安排具有經驗之人員擔任工作教練<就是職業輔導員的概念。>

Page 91 92障礙者的表格

Page 94

就業啟航計畫

99年

第三點打個勾

十二個對象

家暴受害者

特境的

失業

更生<犯罪更生人保護>

就服法的對象<包含庇護的>

四、申請單位包含:

民間單位

一般團體

BOT<促參的>

七、還是抓30%

八、17280元

時間拉長

以上有空翻翻看看。

VOL 4

8-1 59:40

兒童福利

一般處理案主別

假設預到下列五塊

兒少

婦女

老人

障礙

貧窮

兒少婦—保護

老障—照顧

貧窮—救助

所以我們的福利服務:以保護照顧救助為主軸

婦女與障礙—還有就業促進的議題。

五塊全部都會有經濟安全的議題。

一般在提點時,那四五個大的面向的議題,只要那個案主別的議題相對比較重視、或法規提到,考生有必要獨立整理相關資料!

比方:

兒少福利:

[福利科目的準備]:

政策

法規

社工

三者合併。

兒少福利

政策層次:<國家與家庭的關係>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家庭政策、人口政策白皮書   對應的學理怎麼看?

上述三個去看

學理:Kadushin把兒童福利區分為

支持性

補充性

替代性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的一些重要條文。政策立法會講到。

所以要講真正的學理和政策層次的東西:

請熟悉四到五個東西: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提到與兒少有關的規範,包含背後的原則。

家庭政策-家庭政策的重點、與兒少有關的。

人口政策白皮書-至少少子化因應有關的。

本次主軸會講

Kadushin把兒童福利區分為

支持性

補充性

替代性

法規部分

保護

其他:經濟安全、兒少的照顧(教保:托嬰托育課輔)、是否會考早療呢?不

知道、矯治(校園霸凌)

所以兒少福利的議題五個:

保護

經濟安全

照顧(教保)

早療

矯治

就這五個議題了,不會超出了。

法規當中,保護:核心法規-兒少法的核心條文。

經濟安全的法規:兒少、救助、特境是核心的<熟悉度要高>

國保、就保是額外的;勞保有一點點。

兒少法19條

救助法16條為主

特境條例:7 8 9 10

照顧:此部份,有學理,照顧的重點都是在人口政策白皮書中的少子化因應。

有法規,但是還是草案:兒童教育照顧法草案

現在的規定:兒少法子法的部分有一些暫行性的規定。

早療:兒少法21 22 23

矯治:

少事法

<又因為矯治最後背後兼顧矯治和保護>性交易防治條例

這裡法規必須要與福利結合。

兒童保護:(方案/體系)

有三個要硬記

家庭維繫

家庭重整

永久安置

關於教保、照顧

注意依照年齡層規劃

0~2 托嬰

2~6 托育

6~12 課輔

[考點就是:Kadushin三性、兒童保護家庭等三點;選擇題就兩題了。]

關於社工的部份;少年福利會扯到社工一定是:兒少保護為主

家庭社工

保護-家庭:

矯治-學校社工、外展社工、少部分的矯治社工

早療-十之八九為個案管理(案主中心v.s 家庭中心)

保護,仍舊扯到:維繫

重整

安置

所以兒少福利相關政策法規社工,其實會考的重點就如上。

保護考政策的機會很低:選擇題、社工師、普考:兒少法的第二章(身分權益)及第四章(保護服務),這兩章是重點,普考的”政策”就管這兩章的選擇題。

01:15:28

高考的”福利”部份注意

1.支持 補充 替代 的福利大架構

2.維繫 重整 安置 在社工、或福利考

3.少子化因應:托嬰、托育、課輔

上述後二項本科考試機率較高了。

講義的重點:VOL 4 page 1

純粹選擇題

主題一、兒少福利概念

主題二、支持性服務

第一部份:兒童保護服務

Page 11

整本講義以支持性為主

補充性page 58

替代性比較少page 79

其實脫離不出:支持 補充 替代 這三個概念要熟

托嬰、托育、課輔—是照顧、照顧是補充

兒童保護是跨越:支持和替代。

希望用:支持、補充、替代來把所有的東西重新框架。

開始講述支持、補充、替代。

在什麼情況下,國家採取什麼樣的介入的理由、範圍、:

國家支持家庭

國家補充家庭

國家替代家庭

是國家在兒少福利部門與家庭的關係。

  1. 在三個服務中,國家與家庭的關係是什麼?
  2. 它的核心焦點服務焦點在哪裡?
  3. 去關注到福利的內涵是什麼?

兒少福利:

支持性:國家支持”原生家庭”為主

補充性:

替代性

Page 5

Kadushin

兒童福利之內涵

(一)、支持性服務

Kadushin認為支持性服務為兒童福利的第一道防線,是協助家庭的成員運用自己的力量<還是父母的力量、親職的力量>,來減輕親子間的壓力或緊張的服務。親子間的問題,可能來自父母於子女管教上發生困難,或是由於夫妻不和諧,而導致親子間的衝突<國家支持家庭用家庭的力量來解決家庭的問題>。

型態

一是兒童輔導機構:透過對兒童的直接輔導,使兒童對父母的管教有適當的

反應。

另一是家庭服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家族治療)機構:經由服務來增強父

母的能力,使其能適當地扮演親職角色。

此外,兒童福利機構未受虐待與疏忽兒童提供的兒童保護服務也屬於支持性

服務,透過服務強化家庭功能,使父母能扮演為社會所期許的角色。

性質:支持性服務的性質在使兒童能居住在自己的家庭,雖然家庭功能有缺失,

但父母能有意願向外界機構求助,藉著支持性服務幫助父母勝任親職角色,

使親子間的緊張或壓力獲得改善。

<關鍵在父母;關鍵在關係;關鍵在運用家庭資源>

(二)、補充性服務

補充性服務是用來補充”父母職責”和”家庭功能”(關鍵在家庭功能)的兒童福利服務,它包括:維持家庭基本所得的措施,日間托兒和在宅服務等。卡都興(Kadushin)將補充性服務視為兒童福利服務的第二道防線。

父母的主要職責是功給兒童基本生活所需,以促使兒童正常成長,一但家庭中的生計者失業<會有:急難救助>、殘疾<會有:失能年金或職災的附加給付>或死亡<會有:遺屬年金>[全部包在一起就是:保險、救助、津貼:所得維持就是經濟安全。],都可能影響家庭所得,使兒童權益受損<因為貧窮兒少化>,補充性服務中的失業保險、殘障給付、撫恤制度和貧童生活補助等措施,都可補充父母或家庭的經濟功能,維持家庭所得,使兒童生活不虞匱乏。<所以他強調經濟安全!>

此外,母親就業、重病和離家等問題,常使父母”照顧”子女之”功能”難以充分發揮,而日間托兒服務,鑰匙兒童服務和在宅服務等措施,即可彌補父母的部份功能使兒童獲得應有的照顧。

(三)、替代性服務

1. 定義

是兒童少年福利服務的類型之一,是指家庭發生嚴重問題,或親職不彰,威脅到兒童受適當教養的權益時,其親子關係必須暫時或永久分離的兒童少年福利服務,它包括:收養、家庭寄養、中途之家和機構教養等措施。

  1. “家庭是兒童成長最理想的場所”。
  2. 替代性服務係建立於”「親職代行」”的理念(國家去主導!!!)。

[記住:家庭比機構好,原生家庭比寄養家庭好。]

支持性:(第一防線)國家支持”原生家庭”為主

國家-家庭:原生家庭優先

核心焦點:關係(親子關係、夫妻關係—親子關係)

服務內涵:協助家庭,運用家庭的(力量、)資源/關係,來解決親子間<自

己>的問題。

兒童輔導

親職教育(含未婚媽媽服務)

兒童保護服務(家庭維繫服務)

[這裡還沒上立法,立法中,將會把各種服務在法規中的各哪一條講清

楚;法的條號是沒有意義的,而是福利的內涵。問題出現:請問霸凌是

哪一個?兒童輔導!是去霸凌別的兒童,兒童沒人教,我們找人來教導。]

補充性:(第二防線)

國家-家庭:協助家庭完善基本功能。

核心焦點:家庭功能(主要是資源夠否)。

(核心焦點延伸為)服務內涵:兩大項目

經濟安全(所得補充):因應貧窮兒少化

保險

救助

津貼(目前還沒建構;有部

分地方政府。)

[法規中:經濟安全中的

保險類:

國民年金法:40~41、42條:遺屬年金

就業保險法:19條之一:失業附加給付(因為眷屬原因

可附加10%~20%)

勞保條例—失能給付—其中有些延伸到附加。

救助類:

兒少法: 19條-5 6 7 款

救助法:16條-1 2 3款(VOL 3曾提到)

產婦嬰幼兒補助:營養、生活及教育

21條(急難救助)有一些概念

特境條例:7 8 9 10條

對應到:生活、醫療、教育、托育

生活扶助、教育、托育、醫療

]

照顧支持

早療(比較少考)

教保(因應少子化;較常考)

托嬰

托育

課輔

津貼:某些地方政府的育兒津貼。

替代性:(第三防線)

國家-家庭:當家庭失功能時:國家取代家庭照顧兒童。

核心焦點:強調兒童權益(生存權+發展權;當然攸關人身安全、經濟安

全。)

服務內涵:分為-暫時收容-

家庭式:寄養家庭(家庭重整方案)、親戚寄養

機構式:收容(基本是暫時的)機構

(兒少(機構);

其他福利(機構):可能是婦幼

庇護住宅、有可能是婦女

機構)

永久(永久安置)

家庭式:收養(國內收養、跨國收養—親戚收養)

機構式:教養(兒童之家、育幼院(孤兒院))

[原則上:替代性服務、以及家庭維繫服務 加在一起就是兒童保護服務;因為家庭維繫、家庭重整(因為寄養後還是會回到原生家庭)、永久安置,就是兒童保護服務。]

8-2

Page 3

兒童福利可能出現選擇題的東西

Page 3

兒童權利之基本主張,五個主張打勾!

  1. 家庭生活原則<最重要!>
  2. 最低環境安全標準原則
  3. 兒童利益與家庭利益兼顧原則
  4. 承認兒童有獨立之社會人格
  5. 優先保護兒童身心發展

Page 5 6

普考至少一題選擇題

支持、補充、替代

Page 6 7

政策立法:講到兒童福利的部分提到-生、養、教、衛

  1. 善種(優生保健;現稱生育保健)
  2. 善生(屬於產婦嬰兒保護)
  3. 善養(發展營養、健康)
  4. 善教(教育)
  5. 善保(保護)

福利服務曾經講過

政策

政策(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家庭政策、人口政策白皮書)

Kadushin(支持、補充、替代)

社工

人行階段論

0~2

2~6   學前

6~12  學齡

12~18 少年

請特別在

心理

社會面向的兩面向熟悉度高一些

上述兩項屬於人行

非本科者去圖書館借:(不用太有壓力地看過)

發展心理學或教育心理學。清楚階段論的內容。

高普考的同學

考福利

兒童福利的議題要寫前言:

議題部分: 兒少婦老殘(婦女、身權也許不用特別準備),但,兒少老三部

份要特別處理。兒少老就三個階段加上65歲以上的階段。特別

處理心理及社會部份!

社工

人行階段論

理論的部份

家庭預估的架構(家庭預估十之八九用在保護、早療(以社工的

角度)-我們這邊只會用到保護。社工的第三回

及第五回可以摘要過來補充。)

難免會提到短期處遇:任務中心(矯治)、危機處遇(保護)

相對熟悉度高,寫來就不會生澀。

[也許我們福利服務不用寫處遇理論的重點,但,可以提到處遇的方向;

就是,直接服務、我們注重危機的處遇、矯治強制性教育、應用任務

中心理論模型的概念;這樣提過去、點到為止就好了,因為我們是福

利服務的科目,不叫社工;用到就好了。]

當然也會提到倫理

為什麼用人生階段的角度去看?因為我們提到人生的階段:保護的主軸在6~12

早療的主軸在2~6

—-

2~6:早療、保護

6~12:保護

12~18:保護、矯治

(由社工角度去看:都會扯到保護)

當然考試的議題,就福利來講:

支持、補充、替代性服務:支持性服務與替代服務—核心拉出來就是:保護。

支持性服務

+         ——核心就是講兒童保護

替代性服務

家庭維繫       維繫與重整可能個別考社工處遇

家庭重整(含寄養)  重整與維繫可能會做比較

永久安置(含收養)

兒童保護

關鍵在於:兒虐、目睹暴力;

兒虐這幾年慢慢走向高風險家庭兒虐防治;

就社工而言:變成特別處理

高風險兒虐防治,

以及目睹暴力兒童的處遇(就社工來講)。

這幾年,可能因為夫妻的關係(如外遇、離婚)而造成兒童的問題,

所以:家事商談(這也都是可能的人行考題!人行考題與福利服務的考題相近,但答題方向寫法不同:人行會問原因,福利服務會要寫現行的服務方案。)

Page 8

21世紀青年行動綱領

比較新的東西,稍微看一下,考的機會不高;十個很難記:

教育

就業

飢餓與貧窮

健康

環境

藥物濫用

少年犯罪

休閒

女孩與年輕女性

青年在社會全面有效參與

Page 9 10

由民國92年起,原來的少年福利法與兒童福利法合併為兒少法。

現在看兒少年福利時,是用兒少法的角度去看:

兒少法 關鍵在CH 2 4

第二章身分權益:最重要的是收養

第三章

第四章保護服務:重點是家庭維繫

家庭重整

永久安置

第五章機構專章不管他

第三章、保護以外的東西、照顧、救助、早療、18 19~24條

第六章罰則

第七章附則

所以第二章第四章為兒少法關鍵

是以兒少法可以稱為兒童保護法或兒童保護及救助法。

所以二四章細節為選擇題重點。

第五條中說保護救助優先!

當然

罰則中有強制性親職教育的幾個條文是重要的,如八小時到五十小時屬於數字性條款,至於罰多少錢不是重點。

然後,個別家庭計畫,就是家庭維繫與家庭重整兩個一起談,所以兒少法有提到個管應用在維繫與重整的概念。

因此,維繫與重整的概念考試可能性高。

身分權益其實要按照法定程序來,但子法、收養不是社工目前的考是核心重點。

Page 10

當講到兒虐,腦中就要想到Kadushin怎麼定位兒虐;它是支持性服務。

兒虐會強調種類:最重要就是疏忽:種類當中就是-疏忽;積極疏忽和消極疏忽,這裡是選擇題重點。

Page 11

主題二、支持性服務

第一部份、兒童保護服務

兒童保護概念

疏忽

身體虐待

疏忽

疏忽包括該作而沒有作的-屬於消極疏忽

不該作卻作了-積極疏忽

在兒少法的第30條(最常講)規定明確!

性虐待

精神虐待(心理虐待)

<26 28 29 30 32條條文是關鍵!>

Page 12 13每一本書都會提:維繫、重整、永久安置。

維繫就是支持性服務

重整與永久安置(或永久處遇)就是替代性服務。

維繫:

兒虐情形不嚴重,為家庭結構維護完整(原生家庭)。保護措施以”預防”或矯治為主(矯治虐待:就是強制性親職教育:為期六個月-短期處遇,大部分短於六個月。)

所以家庭維繫很多都是短期處遇,所以才會要大家記住:危機處遇和任務中心。

家庭重整:虐待的兒童確實不能在其家庭中得到完全的生活時,法院會裁定暫時剝奪父母親權及監護權,兒童及被送往寄養家庭或緊急庇護所接受保護,其父母或監護人則被強制接受兒童保護單位所圖供之治療與重建服務,期使家庭獲得重整。

永久安置:嚴重性,家庭已經不能生活了。領養、或親戚合法監護及長期寄養或機關教養。

Page 13 圖

Page 13後的

要注意的重點

積極性兒童保護

<以前考過>

(一)、生態觀點

Page 14 預防之道<打星號!>

三級預防

  1. 初級預防:預防兒虐發生,從高危險群下手;積極預防。高風險家庭兒虐防治計畫<參考page 26>屬於初級預防。

Page 26那張表:評估指標中含有:且下列人為兒虐高危險群的人

一、家庭關係問題同居人虐待

二、!!!<特殊境遇家庭>貧困單親隔代教養:特境

三、家中成人精病、酒癮、藥癮<屬於精神衛生法的規範!>

四、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

五、負擔家計者死亡等等-屬於救助法第21條,急難救助的對象。

六、自殺傾向。

希望上述這些背一下<社工師及普考社工概可能會出現選擇題。>

Page 27

伍、說明

個案管理員、村幹事、員警、村里幹事、公衛護士、小兒科、心理衛生醫事人員等會做評估表,社政單位關懷訪視,113專線通報。

循兒虐及家暴處遇流程辦理。

Page 28看處遇流程

(先評估之後)家庭訪視-訪視以確認是否為個案-來了解需求-沿著兒少法處理,兒少保護。所以評估之後就訪視的動作為預防觀點。

翻回page 14

通常預防觀點當中有提到:失業、精病及自殺的,都清楚關聯對應到:經濟安全的支持及矯治的服務,還有:照顧的支持(像特境家庭的這一塊),所以:經濟安全的支持、照顧支持(補充性服務)、還有矯治服務。相關制度有:親職、休閒等等。

次級預防

是當發生之後,使傷害不會繼續,所以透過緊急救援通報系統,所以看:

策略<劃起來!!>

透過通報系統

專業通報

一般通報

舉發責任(主要指指專業通報;兒少法34條;24小時內緊急通報制;保護專線113)及

緊急安置前的驗傷(醫療院所),也屬於次級預防的部份

緊急安置<通常對應36條,34條有一部分。>,

讓孩子立即與施虐來源隔離,受到完善之保護

兒少法提到有六種安置:

安置(兒少法)

未婚婦嬰(未婚媽媽之家)

通報(第34條)—評估—安置(傳統管道)

失依兒童(災變)—19條

危險之虞—緊急安置(36條)

家庭重大變故(31或33?)(也可能是災變)—安置(35?)

兒童輔導—安置輔導(33 35?)<兒童不好教,父母同意交由安置輔導。>

只要安置,就會牽涉到親權的問題。會牽涉到兒童意願是否讓父母親來看的問題。

就會扯到保護令及倫理。所以相關法規要熟悉。

三級預防

將受害者的傷害減至最低,並讓施虐者能夠受有治療<所以是復健與治療的概念。>有強制性親職教育與相關的一些輔導治療。相關規定:第二行:”保護個案和目睹暴力兒童之個別家庭計畫”服務<兒少法56?也就是個管應用於兒童保護這一塊,主要是家庭維繫與家庭重整。個別家庭計畫還有強制性親職教育兩部分。>

Page 14 15

密集性家庭維繫服務<在社工那邊也放;福利服務簡要!>

(一)、定義

短期、特定時間內、積極性、主動性、在案主家中進行(所以就是原生家庭、家庭維繫,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就是家庭評估或家庭預估,短期處遇的概念就是:任務中心或危機處遇。)

Page 15

主要目標

  1. 保護兒童
  2. 維繫和增強家庭連帶關係
  3. 增加親職互動、家庭成員技巧與能力
  4. 使用各正式與非正式資源

IFPS強調的現況

不是只有治療,而是有限時間內,希望能減少寄養安置的風險。

服務輸送的特色

IFPS

  1. 距離整合避免孤立,運用資源
  2. 角色多元

醫療體系內之保護-醫務社工

不管

Page 19

家庭暴力對目睹兒童之身心影響

心理

行為

生理

層面的影響可以參考

Page 21

目睹兒童處遇模式<社工中也放過資料>

(一)、危機介入策略:危機處遇模式

多數受虐婦女為了躲避施虐者的攻擊會帶著兒童暫時的進入庇護所生活<婦幼庇護的問題>,為了協助兒童適應,工作人員可使用”個別會談”的方式,以兒童可以接受、熟悉的方式為他們作定向的服務。第四行:”主要提供兒童一個立即性的說明,保證兒童與母親的安全,表達對兒童的支持,和危機能夠被處理的期望。”

會談的重點:

  1. 焦點放在創傷事件,協助引發兒童對暴力事件的情緒(PTSD創傷後症候群處理)
  2. 透過遊戲治療及敘事治療。

團體介入策略: (治療性團體)

目標<劃起來!>

  1. 提供兒童在危機階段的支持
  2. 協助辨認和表達情緒
  3. 相關問題解決的技巧
  4. 幫助兒童學習適當的因應行為。

個別介入策略:

用PTSD的角度來看。(稍參照)

Page 22

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議題

(一)、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之定義

上下引號間的三行劃起來:

“經常目睹雙親之一方對另一方施與虐待之兒童。包括直接看到威脅、毆打或沒有直接看到、但聽到毆打或威脅行為,或僅看到它最後的結果”。

(二)、不同理論的觀點

稍微看,如Satir的家族治療的觀點,太細了。

Page 23

(三)、生態觀點

不同層級系統的分析

(1). 鉅視

社會文化面、角色部份男尊女卑。

(2). 外在層面

屬於社會支持不夠,互動不夠、社會孤立。

(3). 微視層面:<!>會講家庭成員間溝通、互動模式;(小標題打勾劃起來)

A. 家庭教養不當。

B. 家庭結構的缺陷。

C. 病理家庭。

(4). 個人層面

“習得無助”(講婦女、但講兒童的較少)、或暴力循環的概念。

Page 25

三級預防<打個星號!>

(一)、初級預防

預防發生;由社區著手(社區保護網絡);

(二)、次級預防

避免傷害擴大,隔離危機;

(三)、三級預防

治療性的。

稍微看一下

Page 29

家事商談

強調離婚的訴訟或調解過程當中,因夫妻的問題而影響到親子、兒童權益。家事商談是從兒童的立場去協助。

有稱之為離婚協議商談。

因為台灣的離婚率提升,過程中大多數夫妻依賴傳統親友系統自行解決。增多的是靠法院的公斷。

定義

1. 家事商談

協助有意願接受社會工作師 姐之離婚案件雙方以和平理性之溝通尋求衝突解決之方案,並”降低離婚對相關當事人,尤其是家庭中弱勢成員,如: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之家人等可能之傷害”。有效解決家事衝突離婚爭議以達成協議。

2. 離婚協議商談

第二行後半:在商談過程中,藉助一位曾受離婚協議商談專業訓練的商談員、或諮商者或社工員,以中立第三者角色協助,以做出對子女的協助及照顧。

目的<打個勾!>

家事商談是希望節由進入司法執行最後判決前的調解過程,降低雙方的歧異。進而維護與促進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社工師應有之訓練:

諮商商談的一些經驗、研討會與團體督導會議。

家事商談服務對離婚家長之優點<打個勾!兒盟網站>或功能

  1. 幫他們把不能分類的議題做歸納和整理
  2. 一起達成協議
  3. 院外和解

不適宜用家事服務情形:

  1. 有兒虐情形
  2. 有家暴情形
  3. 一方受到恐嚇
  4. 有精神疾病

仔細看是兒虐高風險的那群人。

Page 30

隔代教養

以前在人行考過

[記住一個原則,主要法源是在特境條例:7 8 9 10條]

很多的原因是

離婚率增加

外籍通婚案例增加

未婚生子

<打個勾!>可能產生的問題

  1. 學習的問題:

單親及隔代兒童不是問題家庭而是一種”弱勢家庭的型態”。

由支持多元家庭的觀點來看,他有多元家庭價值,既然是弱勢家庭形態,怎

麼去支持及協助才是重點。

0~6歲是關鍵,怎麼協助有安全感是重點。

成長過程中沒有重要他人的關心

怎樣協助親職角色、協助祖父母或師長扮演替代或協助的角色。

(5)祖父母的教養為兩極化方式

(6)學校老師易有標籤化。

  1. 社會衝擊

社交及社會問題

Page 32

外籍配偶家庭福利服務

Page 33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其中與受虐保護的相關條文44:30

第三條及第四條都會連結到第五條

都是與保護有關

5是重點

3強調父母或監護人的親職責任

5 兒少最佳利益:保護救助優先

19 救助與照顧的综合條文:

1. 早療

2. 托育

3. 諮商

4. 親職

❤ 4 是支持性服務>

12 課後照顧服務

<1 2 12 是照顧支持>

5 生活扶助、醫療補助

6

7

<5 6 7 所得補充>

8 不適宜家中教養

9 無依兒少

10 未婚婦嬰

<8 9 10替代性服務、就是安置>

<照理來說12與3 4在一起是支持>

<所以補充、支持、替代分清楚即可>

[剛才所得補充與照顧支持合在一起就是補充性服務]

[能分清楚就可以答選擇題了]

<5 6 7是屬於救助考量,8 9 10是安置、替代性服務>

22 沒什麼

30 <!最關鍵;核心>任何人對於兒少不得虐待

遺棄、虐待、積極疏忽

消極疏忽

比如說剝奪或妨礙國民教育

利用兒少行乞

供人參觀

欺騙

違反媒體分級

參照

當然26 28 29也算是

26 兒少不得有的行為

28 兒少不能去的場所

29 場所

32 六歲以下不得使其獨處,第二行劃起來:

幼稚園及父母的責任高一些

33 <打個勾!!!今年霸凌議題>就是前面所提到的可能的霸凌條款

當然不夠,兒少法只是簡單提到

要去修國民教育法,畢竟是在教育體系。

違反26 I 兒少飆車吸毒行為

28 I 進出不當場所,如:酒家、茶室

29 I

父母管教無方

33條第二款: 品行不端、暴力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

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有霸凌條款的

意思但不積極>

34 屬於專業通報(醫療處所等人員發現),24小時內

施用毒品、非法管制

28 進入不正當場所

30 兒虐

36 危險之虞,

遭受其他傷害(包含重大變故也算是)

36 緊急安置

有立即給予保護 安置必要危險之虞者

地方政府要立即緊急安置保護

第一款未受適當養育或照顧<可能性很多!>

兒少有立即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可能對應到26條施打毒品的可

能性

遭遺棄虐待買賣質押,所以第三款對應到30條

第四款是開放性條款

37 <選擇題!>緊急安置的部份、數字條款

72小時,繼續安置的概念:三個月

39<打個勾!>就是安置當中的專業倫理及權益問題

安置期間,要注意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

法院裁定得繼續安置兒童及少年者應注意到選成員一人負與親權人相同

之注意義務。

最後一項!!!前項許可時,應尊重兒童及少年之意願。<請注意!選擇題及

社工倫理很重要:保密原則、尊重兒少意願、七歲以上…>

41 注意一下

43<打星號!43與65>家庭計畫<我註:個案!>目睹暴力兒童的兒少部份,列

為保護個案,提出兒少的家庭處遇計劃,[也就是家庭維繫、家庭重整為

主,也有可能會永久安置!]

65<打星號!>8~50小時強制性親職教育

26 對於兒少的<違法>行為沒有制止(如吸毒飆車)

28 進入不正當場所

29 不正當場所

30 兒虐

32 讓六歲以下不得使其獨處而獨處,情形嚴重的

36 緊急安置

[所以,廣義的兒童的保護全部都會強制性親職教育!]

最後有3000~15000元的連續罰的概念。

Page 36

少年保護網絡

近幾年不太考,跳過

Page 39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

近幾年不太考

網路援交是人行會考,福利機率少

Page 40郭慶煌的整理的表,

性交易防治的表

處遇面部份—對應到—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其中十一條有中輟生通報。

救援有對應措施

處遇有

緊急安置

短期安置

中途學校

[共有四個點:通報、緊急安置、短期安置、中途學校都對應到兒童及性交易防治條例那邊條文都有,考的機會不高。]

有一些細節請自己搭配來看:

Page 47

親職教育不講不會考

Page 54

未婚媽媽,人行的部分考。也不講

下次講補充性服務

照顧、支持、少子化因應、早療。

下次:重點在於所得維持、照顧支持,替代其實也不是重點;然後進入老人福利

下次就是VOL 4 VOL 5

社會福利服務7 國民年金 社會保險 長期照顧計畫

社會福利服務7

VOL 2的後半

VOL 1的後半

逆選擇

Page 106(選擇題?)

逆選擇是指:被保險人意圖選擇較”預期平均損失水準”為高的保險種類,藉以圖領保險金的行為與方法。

第二行中間

被保險人往往選擇危險性較大而保險費率對自己有利者,即保險人<保險人-就是保險公司。>較不利的保險種類及保險條件,此種傾向稱為逆選擇。

人身保險中自己認為健康欠佳者或危險性較高者,往往樂意參加保險。故逆選擇乃破壞收支相等的原則,而影響保險制度的健全性,在任意保險中常發現此種傾向,係屬道德危險範疇。

倒數第三行:對於被保險人的身體檢查,加入保險年齡、及職業限制等將成為危險選擇的手段。

因為社會保險把大家都綁住了,讓大家沒有選擇性,不可能有逆選擇的選擇性。公民沒有繳錢就會被強制執行。

公積金<選擇題,普考有機會>

我們制度上只有”勞工退休金條例”把公積金融合保險<儲蓄保險制>。公積金純粹就是儲蓄制<個人帳戶>。勞退金也是個人帳戶,但可以選擇保險的方式去經營,其中又很像商業保險的思維。勞工退休金條例中去說明。政策立法中去提。

Page 107

社會保險之財務處理方式

(一)、PAYG : pay- as- you- go隨收 隨付制

當期保費—<如果用在>當期收入<要用多少就付多少。要付多少就準備多少>

<普考>

完全賦課方式

<高普考曾考過申論題:由財務角度去看>

(二)、完全提存準備方式

對於PAYG的解釋

假設目前台灣有10%老人—230萬老人;假設我們目前是實施普及式年金;如果今天我們發放老人年金每個月5000元,要發十二個月,則,至少今年要準備:

230萬  X  5,000  X  12  個月

若假設三、五年後高齡化、物價水準變動。假設105年要發這些錢:

250萬(65歲以上)  X  6,000  X  12  個月

104年要先準備好上條所列之錢;要找25~65歲的人拿這些錢,

價值觀很簡單,平分方式、要所有的(25~65歲的)人平均去攤,假設該年齡層人口有1000萬人<養250萬人>,

所以要每個人每個月繳1,500元,錢就準備好了<價值觀就是我要用多少我就收多少—隨收隨付!>

(1). 當期累積基金為零。

(2). 對未來的保險給付,均不予預期準備,為預防預期損失率與實際危險發生關係率間之不利變動。

(3). 彈性費率:因為,人口結構在改變。老齡人口可能上升到300萬、物價水準會變動,因此立法授權彈性費率。

再來,有無可能臨時需求增加?有可能。—所以有”安全準備率”及”準備金”—有一個警訊。

所以pay as you go 有幾個特殊項目:

當期累積為零

彈性費率

安全率

準備金

上述四個特點

特性

(1)   制度實施初期<指人口結構高齡化較不嚴重的時期>,保險費較少,故費率不高<這是以國民年金為預設例>

(2)   因無提存鉅額之基金,故受通膨影響較少;基金管理不重要。但會影響國家整體經濟。

(3)   因平衡財務收支期間(當期)較短,故”無須考慮給付的利率及精算”技術。但因採彈性費率,重新估算即可,只是手續麻煩。但因會受到政策考量影響,無法迅速核定、影響財政結構:這是為何要訂定安全率及準備金的理由<為了行政必要>,所以沒有國家採取百分之百的pay as you go。。

(4)   人口結構的問題。

Page 108

3. 適用情形

(1)   “世代間的所得再分配”。高齡化會加速少子化,再間接回來影響到高齡化。

因為子女少的家庭容易累積財富。

(2)   制度用於人口結構成熟穩定狀態<指:人口結構並沒有高齡化、或高齡化程度不嚴重。>

(3)   金融自由化程度較高。

目前看來法國符合<花30年因應。>

(二)、完全提存準備方式:

指:預設老人化後要花多少錢,全部的錢準備好,用利息去支付所有的、每年的需求。

PAYG:老人所需錢直接由年輕人處取用—世代再分配。

完全提存準備:老人與大家綁在一起,預設大家要多少錢;特別進行切割:3年級 4年級 5年級6 7 8年級等各成一個小圈圈。目前,4年級即將退休,4 年級要的錢,就準備多一些,就將4年級所需要的錢多收一些,在4年級65歲當下已經全部收完了。4年級假設目前為50歲,準備要15年內準備好退休<準備好他自己平均餘命的錢-該年輪世代>要用的平均餘命的錢。若目前你為40歲,用25年準備<假設平均餘命是85歲準備20年的錢>。30歲用35年準備;假設因應平均餘命85歲也是廿年的錢。這樣子六年級七年級目前要準備的錢每個月要交的錢較少。

也就是大家綁在一起,但細部切割各年齡層<各年輪世代>準備好,各年齡層進行完全提存。各年齡層間不互相影響(但經過精算,有可能互相影響少量)。

預估各世代可以活之年齡,並在退休前準備好。精算後來準備。

社會保險制度實施初期,即對未來的保險給付予已完全提存準備,而”平準保險費率,來維持保險財務之穩定”;所以制度之實施初期,所收保費中僅少部分用於保險給付,其餘均用於提存準備<少部分用於給付,大部分用於提存>。亦即每一代被保險人須完全提存準備其自身未來老年所需費用,故與完全賦課方式成截然對比,而與商業保險公司自給自足的責任準備金制度相近。

[批評:]目前我國政府對於國民年金的態度為何比較不擔心?

我們的制度把PAYG與完全提存混合<我國目前的保險均為混合制,因為彼此互有優缺>。

PAYG是較沒有經營的問題,但,會有浮動;

完全提存準備,一次準備那麼多錢,根本做不到。

所以目前均為混合制;有一點點PAYG又有一些完全提存準備。混合制只是比重問題。混合制就含有各概念。

勞保犯了大忌;當時制度設計時,PAYG的比重高一些;所以現在要拉高完全提存準備時有困難度。目前看不出實際比重,因為一開始就是混合制。

仔細看目前做法勞保費率是遞升的,制度-遞升就是剝削下一代,<師註:>應當是由高往低。勞保條例要年金化<推動勞保年金、遞升費率>,<正好遇到大流行>因為戰後嬰兒潮要準備退休,一次領完近似擠兌,會導致勞保倒閉。目前準備變成年金,以及舉債應付;我們探討的保險的制度設計邏輯-以工業化的觀點,本來就是容易少子、高齡化,保險制度設計的邏輯遇到這種背景,在PAYG遇到了大問題。

1. 意義:在社會保險制度實施初期,即對未來的保險給付予以完全提存準備而平準保險費率來維持保險財務之穩定,所以制度之實施初期,所收保費中僅少部分用於保險給付其餘均用於提存準備。亦即每一代被保險人須完全提存準備其自身未來老年所需費用顧與完全賦課方式成截然對比而與商業保險公司自給自足的責任準備金制度相近。

2. …

3. 適用情形:在完全提存準備方式下,因每一個年輪人口,自成一個單位來事先提存所需基金,故”不易受人口結構之影響”<反而PAYG會>,且較適合於對資本需求較殷切、且人口結構上在成長中之國家所使用。有長期性完整的精算。

(三)、混合方式

1. 意義:乃完全賦課方式與完全提存準備方式之折衷,係”以完全提存準備,為前提”,並”保有一定水準之基金”;當基金”不足支付”保險給付時,則”採階梯費率來補足差額”,故有世代間所得移轉的作用<仍有世代移轉!例如我國”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

2. 特質:修正準備提存方式,係以”完全準備提存方式為上限,而以完全賦課方式為下限”,兼具兩者特質。兩者特質當中一定會有精算也會費率在一定時間後進行適時調整。<所以一段時間後適時調整;不會彈性費率但會適時調整;例如我國健保每三年五年就檢討,每次精算二十年等>。

[請注意為了選擇題:什麼是PAYG、什麼是完全提存什麼是混合的制度特質注意一下!]

Page 109

社會保險之財務處理方式

(一)、確定提撥制(the 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 DC)43:15 43:30

DC是現在我們的勞工退休金條例的新制

參加年金制度之被保險人及其雇主(政府),每年均事先(”依保費”)<其實不一定是保費>按月提撥一定比例(百分比)的費用[雇主是提撥6%,雇員是0~6%(等於是定存)]{法規課程細講但非考試重點},俟合於給付條件時,提領在其個人帳戶中所儲存的基金收益本息做為退休養老之用,屬於”量入為出”{自存自用;如同再社會政策立法中所講的生命歷程一樣!}的概念。

(二)、確定給付制(the defined benefit plan, DB)[只要符合資格就可以擁有!]

DB是勞退舊制

指政府(或雇主)於制度實施之前,事先已確定年金給付數額(或水準)<”事先已經準備好”。>,透過精算計數,預估參加保險體系之被保險人年齡結構,年滿65歲所需年金給付成本,再決定於提撥期間所需提撥比率的一種制度,屬於一種”量出為入”的觀念。[這裡的解釋:49:18:;—DB的概念:就是符合那個年資,快到了,老闆或政府就把錢準備好,就給你。我本來要給你那麼多,我再準備那麼多<所以叫做”量出為入”>。要給你的,我來準備;準備的責任,是在於雇主或政府;勞退舊制,準備的責任是雇主,雇主要把錢放在那個基金,<制度設計有25年>我要給你的我先準備好。]

一般勞工有兩筆錢當他退休時領取

勞保老年給付

勞退金

勞退金又分新制和舊制

勞基法—勞退舊制(共同基金-由員工組成的,每一間公司獨立。一間公司要工

作(1)滿25年<國營事業>。(2)基金運用—擔保。)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屬於個人帳戶)

Page 109  50:16

我國國民年金保險設計當中的原因

中正社福王正老師整理:

<打個勾!選擇題考>

影響老年經濟安全的結構性因素:

(一)、人口因素層面

<!劃起來>”人口結構”<高齡化>、平均餘命<延長>、出生<出生率下降少子>、死亡<高齡化>、罹病率

(二)、經濟因素層面

產業結構、經濟體系、租稅措施、通貨膨脹率、老年健康照護費用<現在要求高了>、其他社會性支出。

[產業結構:服務業與製造業比較,個人工作從事期限職業生涯較長。服務業勞力密集(利潤低),製造業技術密集(利潤較高);服務業:生化醫療跟文化創意產業等等會有租稅優惠,製造業是高科技:綠能。

(三)、社會因素層面

福利意識的興起、家庭結構與功能。

[家庭結構小型化,世代互助功能下降;照顧壓力…兄弟姐妹不多照顧壓力就大了。戰後嬰兒潮老了:長照、國民年金必然要建構。照顧!!!]

(四)、主要結構因素如下:

1. 技術進步的風險

2. 家庭結構變遷風險

3.

…注意一下即可

Page 110

兩個表重複…

最早的三層年金的概念(54:02)

保障的架構核心是三層年金,但上下各夾有一層的其他…

老人經濟安全的保障架構:以下為主要world bank的層次:以前講中間三層

五層保障是上下各加一層不屬於年金的部份。

…………………………………………………………..

家庭: 主要是 儲蓄與子女奉養(屬於互助概念)

三層年金(年金本身是預防性)

個人年金/商業年金(任意性:個人投資之壽險)

職業年金/附加年金(學理上:職業別;我國:學理與實務差不多) 強制性

國民年金/基礎年金(學理上:以全民為對象)                強制性        第0層

社會救助  例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殘補性

或津貼    例如:老農津貼                  補充性

58:44

幾個問題如下

年金一定保險嗎?答:年金不一定保險。國民年金法中包含津貼。國民年金可以給

予津貼;所以可以-國民年金保險、國民年金津貼。

職業年金可否-職業年金保險或職業年金個人帳戶?

就是:勞保老年給付

勞退金

要你們清楚的是:年金不一定是只有保險年金或年金保險,它可以是年金津貼。

什麼叫做國民年金?

保險

津貼

公積金

首先問-什麼叫國民:

身心障礙國民

年老的國民

家中有死亡、孤兒寡婦的國民

所以我們的國民年金法,其實主要以三種事故:年老、障礙、死亡。

年老及障礙的理由是:不能工作、所以無法自立,

年老:社會強迫的、制度限制:六十五歲強迫退休。

身心障礙:因失能而無能力工作。六十五歲以下。

死亡是:會影響到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祖父母。

所以本人或眷屬:是因為年老及死亡(政策與立法談過!)

國民年金:只是一種依照不同對象—-給予年金給付

根據財務籌措

保險

津貼

公積金

職業—年金

保險—例如勞保

公教保

津貼

我們現在有:榮民就養

老農津貼

公積金—例如勞退

公退

[我們不用公積金的名詞,用個人帳戶的名詞<概念>:勞退的個人帳戶]

所以退休領兩筆:一筆保險、一筆個人帳戶。

是以,以後問國民年金你要問-國民年金保險呢、還是國民年金津貼呢?

所以三者切開來看:國民歸國民、年金歸年金、保險歸保險。

再者,國民年金法,為何不叫國民年金保險法?因為其中有津貼。

為何用國民年金法五個字?因為合併:國民年金保險、國民年金津貼。

兩者都是用年金給付。

跟學理無衝突?學理上的國民年金是以全民為對象;我們的國民年金是以

沒有工作的國民為對象。

Page 110下

國民年金保險基本概念:

(一)、意義:

1. 年金:

指一種定期性、繼續給付金額方式,代表著按年、半年、季、月或週等方式,支付給付金額之意。

通常:半年、月最多。以後公務人員的月退俸是半年給一次六個月。

按月:一般現在的國民年金,是領月的。

所以國保、及勞保都是領月的。

2. 年金”保險”:

屬於”社會保險”年金的一種,以國民為對象,採社會保險方式對參加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繳納”一定期間”的保險費之後,發生老年身心障礙或死亡時,提供”本人或遺屬”經濟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是以納費方式對參加一定期間以上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提供定期性、繼續性、長期年金給付的一種保險制度。

3. 老年年金保險意義:對象是老人。

採年金方式的老年給付慣稱老年年金。

(二)、性質

1. 基礎年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為目的,為第一層保障體系。

2. 附加年金:因職業關係提供薪資相關的附加年金,為第二層保障體系。

3. 個人年金:以個人儲蓄購買商業保險,為第三層保障體系。

(三)、實施內容(國民年金法會講得細)

1. 老年基礎年金:(終身年金型態)

六十五歲起開始領取,繳的期間愈長,領得愈多。(所以老人基礎年金會算年

資)

2. 身心障礙基礎年金:(其實也會算年資)

第三行:係指被保險人遭永久或部分之傷害,”致喪失工作能力”,無法從事有

酬活動,所發給的定期性繼續性的保險給付。

3. 遺屬基礎年金:(死亡年金)

本人死亡,配偶或子女符合一定條件,配偶要夠老:中高年以上

子女要夠小:小到十八歲以下。

(四)、年金保險特質:還好。

(五)、理論基礎:不管他。

(六)、研議原則:不管他。

(七)、類型:

1. 普及式年金(我們現在所用)。

2. 職業年金:(強調所得替代,保障退休前後生活不致差距太大)

Page 113

「一次給付」與「年金給付」之比較:<!選擇題要的東西>

(一)、一次給付制

1. 優點:

(1). 符合社會傳統(退休一次領)

(2). 雇主或保險人無行政費用負擔

(3). 金額龐大,便於投資理財

(4). 與雇主債務關係消除。

2. 缺點:

(1). 易生浪費、缺乏安全感。安全保障不足。

(2). 若投資不當,經濟生活將失去保障。

(3). 雇主及保險人負擔沉重,影響經營及政府財政。

(4). 社會連帶關係薄弱(沒有錯!)。

(二)、年金給付制

1. 優點:

(1). 終生保障

(2). 會促進信賴

(3). 減輕國家及雇主負擔(因為分攤、一次一次攤。)

2. 缺點

(1). 給付過低無法保障(最常出現這一點!!!)

(2). 行政費大

(3). 受通貨膨脹大(由第五點處理)

(4). 抑制個人儲蓄

(5). 常受通貨膨脹貶值影響,後代勞工負擔沉重

Page 113

<的表打勾!這就是勞保與勞退的比較表!!!>

附加年金制<勞保>

基本理念

社會共同分擔風險(社會適當性:大家綁在一起)

年資可以隨人走嗎?

可以

制度特色

活得愈久領得愈多

保障程度

足夠

國家角色

國家介入照顧每一位公民

實施國家

缺點

隨著人口老化,財務會愈來愈困難<下一代壓力重>

個人帳戶制<勞退>

基本理念

強迫儲蓄

年資可以隨人走嗎?

可以

(新制可以)

制度特色

活得愈久,領得愈少

存多少,領多少

保障程度

太少,未來不夠花

國家角色

“國家不介入”

實施國家

缺點

保障程度太差

“通膨會抵消”

Page 114

三個國家的國民年金制度簡介比較

新加坡

個人儲蓄帳戶制

<然後再成立>有中央公積金[我們沒有公基金概念,我們是放給個別公司看其

是否要成立一個基金]

勞雇雙方每月固定提撥所得的一定比率,提撥率為40%,視情況調整。

{新加坡的公積金有給付很多項目: 投資養老為主,但包含買房子<提撥比率有

限制;例如:買房子限制比例不能全部拿去投資呀,否則老了怎麼辦?到最後,

若你都沒有用,則全部用為退休!>和結婚、高等教育都可給付。這,很像FDA、

IDA的個人發展帳戶的指定用途。}

瑞典比較像保險的概念。不管他。

智利:是儲蓄帳戶,可以參照。

Page 115現行的國民年金;適合自己看法條時的對照;另外政策立法也會再放上

哪些族群須強制加保國民年金?

25~65

失業者

家庭主婦年金

Page 116

沒有工作者的年金

65歲以後全部轉成老年年金

Page 118

page 119的表打星號選擇題

長照

VOL 2 仍是選擇題 01:23:20

Page 3

幾個重點看

其他看個一兩遍

Page 3 評估2005年前的缺失

“照顧管理體系”

高齡化的三個需求: 對應 三層年金

生存—經濟安全       三層年金

健康—醫療保健       全民健保

照顧—長期照顧       (未來)長照保險

缺乏完善財務

為何需要國民年金

老人經濟安全

勞保年金化。怕勞保倒掉:高齡化

健保也是高齡化,所以要把個人其他所得納入。也怕財務不行。

長照是慢性病,用照顧承擔。用長照減輕健保壓力

Page 2 3正好對應到目前的六個計畫,對中產階級的長期照護計畫

法規整併

照顧管理體系的規劃

人力資源的培育

服務方案的規劃

財務籌措

長照資訊

Page 5

長照的對象

VOL 4 115 116

長期照護詳細的照顧項目。

7-2

VOL 4

老人部份

Page 84

由社會政策立法角度-搭配法規

生命歷程

家庭政策

人口政策

老人福利

社會工作

倫理(明顯與保護議題相關,會牽涉到倫理議題)

照顧管理(長照、安寧)

老人福利整理資料

助人要素

社工歷史、政策歷史、福利歷史個別整理

歷史專業:並政策立法史 以及各國歷史

社工—理論、倫理、方法(個案、團體、社區)

政策—實務、案主別法規、議題

福利

政策:可以整理背景與理念

社會安全:

救助

保險津貼

案主別:兒少

婦女

老人

障礙

社會行政(及管理)

四大問題

VOL 4內容

兒少、老人

VOL 5

婦女、身障

VOL 3

社會救助與搶救失業方案

VOL 6

其他

學理上的要求不高

要講兒少婦老殘;要三合一—科目要把政策、社工、社福三合一;

準備案主別議題時,建議三科一起看,資料進來趁機作摘要。晚上發社工會更明顯。其中某些小細節是用福利服務資料來填補。

老人福利的議題

強調要知道背景知識:強調把政策、立法(法規)

及社工、實務搞定了

老人福利的

政策面:

老人經濟安全政策(用世界銀行的架構來看;再對應到我們法規)

與(老人)長期照顧政策

法規:

經濟安全的角度(不只老福法:五層年金中的三個保險救助津貼)

主要管三層年金中的兩塊

社保

附加年金(以勞工為例)

勞保

<勞保(條例)老年給付>

<勞退金(條例)-退休照顧(新制)>

勞退

基礎年金(以國保為例)

國保法

<老人年金給付(屬於保險)>

[目前只講老人,障礙另為其他部分]

{所以經濟安全需要保險救助津貼會混合;經濟安全及長期照顧會輪流考。}

救助或津貼

國保、老農、榮民

國保中有三種

救助有兩個層次

救助法

老福法

跨法規的法條對應到體系為:[勞保條例、勞退金條例、國民年金法、老農津貼暫行條例、榮民就養基金和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

[社會救助法為:家中有65歲以上老人的附加生活扶助的部份20~40%;老福法:是以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跟<特別照顧津貼—屬於長照>]

長期照顧

上次在社會政策立法中有提到過,要注意兩層次

供———依照照顧情境(老福法的:居家、社區、機構)

需的問題-

需求者(被照顧者)-注意到失能程度

家庭(照顧者)-<照顧能力會化約>化約為經

濟能力

所以,長照就是

情境

失能

經濟能力

經濟安全

保險

救助

津貼

然後把法條搞定:然後,長照的法規真的不多,更少!

就只有老福法、其他沒什麼法規!(性平法算不算?)身權、性平(企業托兒?)

身權法另外在身障礙處理

考申論:幾個問題切出來。

社工(老人部分):歷史不管

專業化不管

理論:哪些理論一定提到老人?沒有直接的。

方法:就是 照顧管理{比較明確的就是照管}

實務:老人福利實務部份-頂多悲傷輔導、失能、失智、獨居

(沒考過…)

倫理(議題):為老人保護

就注意到:照顧管理及倫理老人保護議題,雙主軸

VOL 4 page 84

兒少婦—重保護;少本來就少考

老障—重照顧

婦女及障礙者額外注意就業促進。

醫療不多考,

教育不多考。

保護、照顧、就促。

另外是救助議題(脫貧:兒、婦、老)、搶救失業。

圍繞的議題:

特別是貧窮兒少化、

貧窮女性化、

貧窮單親化、

老人女性經濟安全議題。

所以CH 3 就促

CH 1 救助

CH 4 5照顧

CH 4 5 保護

第二回獨立出行政

必考

救助  必考一題

今年就促機會低一些

重照顧 必考一題

社會行政又考一題

保護又考一題<有機會>

五大主題選四題。

老人兩個主軸

長照

經安

福利之下不分科目:

經濟安全:(1)老人經安架構(世銀的架構)(2)現行法規(保險、救助、津貼)

長期照顧:

<再最後一次講:拜託注意:熟悉度與細緻度要夠!>

強調供需

供—照顧情境:居家-社區-機構

需—

受照顧者(老人)

家庭(婦女為主)

—評估:

失能程度(輕-中-重)

經濟能力(低-中低-近貧-一般)

規畫的方案(服務)—照顧者支持方案

分四個面向

勞務性

心理性

經濟性

就業性 的支持這四個面向

其他: 政策立法中延伸出來的-老人住宅<涉及到社會住宅、法規>

社會工作中延伸出來的-老人保護<注重倫理>

福利議題中延伸出來的-獨居老人生活支持-主要是居家<社工的方案及

老人福利的法規>

社工裡面延伸出來的-安寧療護、悲傷輔導、<照顧管理>

悲傷輔導會涉及一些理論

悲傷輔導會納入到安寧療護-扯到照管

強調四全照顧

經安與長照

老人—-老化—-問題是什麼?—-需求—-我們對需求有何價值?-後有政策。

會關注的是: 問題-需求。

老化:综合考量-以65歲去切割

集中在

生理老化

(慢性病、失能問題)

心理老化

(失智問題)

社會老化

(社會互動部分)

年齡老化—對應到退休

(制度部分)

老化的問題與需求是在”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中細談

Erikson為主page 84 85 86有重點:破題、字裡行間夾雜補充的敘述,請念人

行,非本科生:這裡盡可能page 84 85 86

討論老人問題坊間的書:呂寶淨和陳燕珍:巨流出版:老人家庭與<國家>正式照顧。

重點已經摘錄到此!

老福法

老人福利

老人照顧

最適合我們念的:內政部社會司<長照十年計畫的全部內容>

這裡已經摘要重點:從page 113~之後

既然屬於全國性計畫,內容用的東西之名稱,以及福利分類項目是現行的東西,有相當的參考性及需熟悉者。

Page 84

從人行的角度:

(一)、促進智慧活力

(二)、調整精力投入新的角色和活動

新的行為模式

(三)、接受自己的一生

(四)、建立一種死亡觀

建立心理歷史觀。

Page 86

Levinson是Erikson的補充(把Erikson更加補充)

84 85作補充

Page 86

台灣人口老化趨勢

Page 87

長照需求用預測性的

2006年ADL和IADL失能者人數合計達55萬餘人

社政及衛生分別規劃長照

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

老人長期照護三年計畫

Page 87與page 94對照

經濟安全和照護

Page 99

聯合國老人綱領

  1. 獨立(在宅老化)
  2. 參與(社會參與是志願服務;老人團體。社會參與、休閒)
  3. 照顧(居住照顧醫療-涉及到住宅)
  4. 自我實現(是社會參與的延伸)
  5. 尊嚴

Page 89較舊的政策

(三)、因應對策

所以

經安

長期照護

頂多加上老人住宅、社會住宅

Page 95

主題二、老人照顧議題

通常用

老人照顧的三大環節

  1. 平時的生活照顧(經安-國民年金-錢)
  2. 生病時的急性醫療照顧(需要全民健保)
  3. 失能時的長期照護(長照)

老人的照顧模式

  1. 正常老人(米老鼠式)

照顧 醫療部份小

生活大

  1. 患病老人照顧模式(自行車式)

長照(小)

生活    醫療

  1. 慢性重患照顧模式(大連環式)

三個都很重視

長期照護基本概念

定義

是對於長期功能失常或困難的人,提供”持續性”的協助:以失能、持續性的人為對象<下方三小標題劃起來>面向三部份:<選擇題>

  1. 日常生活活動的照顧
  2. 協助降低功能障礙的各種專業服務:屬於技術性護理的層次
  3. 環境改善方案

長照的對象<選擇題>

  1. 多重問題的
  2. 缺乏不了解外在資源的
  3. 家庭關係緊張的
  4. 社會孤立的
  5. 受虐的

長期照護人力

分成

  1. 管理層級:照顧管理、個案管理者
  2. 專業服務層級:跨(五六)專業:醫療護理社工物治、職治(職能治療)、營養及足部治療師
  3. 照護助理層級:屬於半專業或非專業的-如”居家服務員”或”志工”。

Page 96

居家老人長期照護所需之費用

  1. 生活費的部份:一般老人自行負擔,弱勢老人政府補助

現有政策三層年金制度

主要其中兩層、社會保險

基礎年金及附加年金

國民年金及勞保

  1. 照顧費部份:通常自行負擔

長照十年計畫:大部份個人負擔為主,考量老人失能程度及家戶

經濟能力而對應

  1. 醫療費用部份:

全民健保

服務體系:page 96下方圖

老人長期照護

日托

社區

包含居家及日間

居家一般認為家庭的事情

機構照護

下次詳細講

Page 97的表

居家社區機構對應輕中重度老人功能損傷的程度的服務或機構類型(為西方國家的模式)

政策總目標

以”在地老化”

統籌資源

“全人照護”

“尊嚴獨立”

<!>子目標:

  1. 統籌社政衛生
  2. 多元照顧需求
  3. <!>社區式長照
  4. 強調居家;
  5. <!>強調照顧者支持
  6. 照顧整理制度
  7. 降低財務障礙減低民狀負擔

Page 97黃美娜後期學者

政策寫得太細!

Page 101

長照檢討:

分工不清

協調不善

專業未整合

服務團隊

醫療 社工 護理 物治 職治 營養

目前上到這裡

晚上上社工

照顧以後的字眼會和長照十年計畫連結 容易自己閱讀。

下次帶VOL 4

VOL 3

VOL 3很瑣碎屬於規定性的、舊的,只提重點。